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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究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019-09-10赵卓然

锦绣·中旬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保障人权

摘 要:随着《民商法》的逐步完善,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重点。本文将围绕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详细的分析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精神损害培养的重要作用,为完善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注重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范围,旨在提升我国当前的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民商法理论争议;精神损害赔偿;保障人权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精神损害培养问题逐渐突出,经常出现“严重后果”认定标准不明晰、赔偿标准不完善、赔偿范围较窄等问题。而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人权、规范国家权力,推动了国家的法制化进程。民商法理论争议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颁布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一、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一)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较窄

当前的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限,将赔偿的范围限定在人身自由以及生命健康权,在实际的赔偿过程中,没有对人格权的赔偿制定相应的标准,导致公民的隐私权没有及时受到保护,一定程度上给当事人的精神带来不利的影响。同时,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不具有公平性,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中指出精神损害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错误的强制措施后产生的,在此范围内的精神损害行为将不予以赔偿,从而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精神损害赔偿忽视了法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对法人的人格进行及时的认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没有制定完善的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没有体现公平的原则。

(二)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后果”认定标准不统一

当前的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后果”认证标准不统一,没有将“严重后果”的情形详细的界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认定“严重后果”的认证标准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重点。同时,由于精神损害与身体损害之间的差距较大,当前的国家法律对于身体上的损害的等级标准较完善,但是没有及时对精神上的损害制定相应的等级标准。导致在实际的法官宣判的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民生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精神损害的主观感受较为明显,由于不同的群体对精神损害所造成的感受不同,在实际的评价环节中容易出现分歧。由于“严重”后果的判断标准不完善,导致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法官在实际的裁判过程中没有充分尊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精神损害赔偿额标准不统一

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精神损害赔偿额标准不统一,对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规定不明晰,没有认清精神抚慰金的抚慰性质,在实际的司法环节中缺乏理论支撐。同时,当前我国的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的精神损害中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较低,没有及时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了二次伤害,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没有体现宪法精神,忽视维护公民的权利,不利于社会稳定健康的发展[1]。

(四)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单一

当前的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方式较为单一,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有限,没有科学的对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进行划分,刑事赔偿的赔偿方式较单一。同时,在行政赔偿的环节中,在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环节较为复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救济经济成本及时间成本。当前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部门,当出现精神损害的额赔偿行为时,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层层审核,而部分地区的政府财政资金水平有限,不能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导致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正常进行。

二、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保障人权

如今的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用日益明显,保障人权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随着宪法的逐渐完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得到了充分的保护。随着《民商法》的逐步完善以及《国家赔偿法》的修订,逐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制度进行完善,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将充分的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法》的内容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合理优化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关键。国家在行使权力的同时要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对公民的精神造成损害时,要及时给与一定的补偿,体现国家的社会责任意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将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其隐私权力给予及时的保护。

(二)有利于完善法治理念

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逐渐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尊重人权的理念,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公权力对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时,通过法律形式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并根据相关救济内容的实际情况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治观念,使其充分的认识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性,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维权。为了保证法治观念与当前的社会发展相符合,要及时对不同的权益进行分类,从而有效助推法治社会的建设步伐。在理解精神损害赔偿时,要将狭义与广义充分的结合在一起,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划分,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基础[2]。

(三)有利于完善法治体系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的方面较多,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性质不同,国家赔偿的的主体是国家,而民事赔偿中的赔偿主体通常是自然人。同时,由于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中的赔偿主体不同,导致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收到有效的保护,没有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较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程度深,相应的承担责任的新式具有一致性。在制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时,要科学的对国家侵权与民事侵权进行科学的分析,受害人需要根据精神损害的实际情况获取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三、完善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举措

(一)逐步扩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当前的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较窄,在实际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内容中,只针对公民的人身权、生命健康权等制定了相应的赔偿制度,并没有针对实际的人格权制定精神赔偿标准,一定程度上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不利于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财产权侵权案的发生对当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影响,当包含人格权益的德财产受到侵害时,要求相关的侵权主体对其精神的损害程度给予合理的抚慰金的补偿,将逐步扩宽精神损害的补偿范围,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制定“严重后果”认定标准

身体损害与精神损害在“严重后果”认定标准中具有一致性,身体损害通常使用医学鉴定的方式,并将其身体损害的程度制定不同的等级。同样的,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鉴定过程中标,可以充分发挥医学鉴定的优势,根据精神损害的实际程度制定不同的等级标准,针对情节的严重优化“严重后果”的鉴定规则。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为后续的精神损害赔偿额的制定奠定基础。在制定“严重后果”认定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影响因素,要将一般人及自然人的感受进行科学的分析,充分尊重不同受害主体的差异,逐步提升制定“严重后果”认定标准的准确性[3]。

(三)制定精神损害赔偿额标准

当前的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没有制定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额的赔偿标准,导致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具体的裁判环节法官的随意性意识较强,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支撑,没有充分的体现出司法公正的原则。在制定精神损害赔偿额标准时,首先应该将可能影响的因素进行有效的整合,并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过后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考虑。要求相关的司法部门加大对冤假错案的处理力度,不同性质的罪名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由于地区之间的经济差异较大,部分地区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额较少,不能有效的弥补受害人的心理落差,处理不当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应该制定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

完善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举措是健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关键。要求相关的责任部门依法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实际情况注重扩宽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依据国家的标准制定完善的“严重后果”认证标准,并将精神损害赔偿额设定在最佳的区间。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完善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优化赔偿程序,为形成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奠定基礎。

参考文献

[1]王晓艺,王冉.浅议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J].法制博览,2019(16):266.

[2]郭璟钰.探究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8(20):24-25+45.

[3]蒋瑜.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8.

作者简介:

赵卓然(1985-7),汉族,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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