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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研究

2019-09-10刘冬青

锦绣·下旬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三变农民收入改革

刘冬青

摘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收入水平,全国很多地区正在围绕“三变”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新型集体资产管理方式,以“还权赋能”为核心,建立产权明晰,流转通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民收入; “三变”改革

農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了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利,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动力和活力,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传统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下,农村的集体资产由农民集体共有,集体资产所获取的收益和成果由农民集体共同享受,相关农民集体可以享受同等的权益,也需要承担同等的义务。这种集体资产所有制形式是具有一定区域性的,集体成员相对处于封闭的集体资产圈子中,在这一集体所有制下,农民进入集体就可以享受权利,而一旦离开或退出,权益即刻不存在。此外,传统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即集体资产的成员边界十分清晰明确,任何组织都不可以随意侵权干涉其中。然而随着农村集体资产的不断增多,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及权责问题更加突出,造成农村集体产权成员之间、新旧村民之间的产权矛盾加剧,因此,加强新时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显得至关重要。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机制

众所周知,农民的收入构成主要是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与各种转移性收入。由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转移性收入的影响相对于其他方面比较小,这里不作讨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民收入增加的具体机制:

1.财产性收入方面。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盘活了农村的各种生产要素,使得农村“三资”确权到户,保障了农户的权益。现实生活中,很多乡镇村集体以集体土地、森林、草地、荒山、滩涂等自然资源性资产和房屋、建设用地(物)、基础设施等可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通过协议或者合同方式,投资入股合作社、集体种养殖企业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股份权利,同时盘活了集体资产,提升了农户收入水平和促进农户收入结构调整。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产生,农民可以通过将自己的土地、房产入股集体经济、合作社或者企业等经济主体,可以获得企业或者合作社每年的保底收入以及分红收入,部分乡镇村集体可以以土地、荒山、水域等集体资源投资入股,将获得的投资收益在村集体委员会和村集体农民个体成员进行分配,农户因此也可获得财产性收入。

2.工资性收入方面。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开展,大部分村民将土地作为资产入股或者提供给集体经济、合作社或企业租用。完成土地流转后,很多农民可以从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使农民获得了租金收入与工资性收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促进劳动力大量转移,由于当地有合作社或者外来企业的进驻合作,故在当地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可以吸纳一部分当地村民就地工作,此外,有些村民也可能会因为外地打工会有更高的薪酬而选择去外地就业,促进劳动力大量外流,随着农民由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工作的转移,其工资性收入必然大幅提升。

3.经营性收入方面。鉴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行,农民可以有机会在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带动下进行餐厅、便利店、超市以及农家乐等的经营来提升家庭的经营性收入水平。例如在山地特色旅游景区或者美丽乡村示范园区这类的村集体经济中,景区或者园区内的农民有机会获得景区或者园区内的小吃街、餐厅、零售店等工商业的承包经营权,农民也因此提高了其家庭经营性收入水平。除此之外,部分农户仍在旅游景区内部居住,他们没有把自己的房屋等资产投资入股集体经济组织,而是经营家庭农家乐等个体工商业,也使得家庭的经营性收入水平增加。

三、政策启示及建议

1.以“三变”为基础核心的改革,在实施“三变”地区,政府相关部门首先明晰集体组织的权属,即所有权,包括集体土地、林地、荒山、池塘、房屋、场地、小型水利设施等,颁发所有权证。在此基础上明晰农民的权属,即承包经营权。上述资源中,耕地、林地基本上按人口平均分配,以户为单元承包经营,并在确权的基础上颁发承包经营权证。对于荒山、池塘、房屋、场地等资源和资产,农民可以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获得使用权,并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使用权证。上述做法的核心就是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明晰化,有利于发挥集体和农户两个层次的积极性。但从调研的情况看,有些资产(如旧厂房等)一般农户很难承包,即使承包了也很难发挥效用,最佳的方式是集体统一使用,如人股到企业等,但这部分资产获得的收益如何落实到每一个农户?同样,农户承包的资产上交给村集体的承包费用如何使用?村民如何监督?这些都是进一步改革必须涉及的。这就要按照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的要求,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构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集体资产的主人。

2.构建融资平台,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通过发展农村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来推进的。这些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贷款难。结合其他地区的经验,建议六盘水市政府出台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贷款优惠政策,并在县级层面上构建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担保平台,确保它们的资金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3.对集体资产和资金投入的风险要有充分估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投资都伴随着相应的风险。“三变”改革是把各项资产、资金都投人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以获取利润,但一旦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变化,就有可能产生亏损甚至血本无归。作为政策制定者应该看到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建议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基础上,构建完整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使决策逐步走向科学化。同时,一旦决策失误,其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如果由村干部承担则容易引发干群矛盾。而“三会”制度的确立也会使决策的责任在有效制衡的基础上明晰化,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促进农民增收确实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从全国来看,农村集体资产总量巨大,但基本上没有盘活,或者即使盘活了也没有通过股份合作等规范的形式落实给农户。

参考文献

[1]李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农村经营管理,2017 (01):25~28.

[2]秦齐.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7 (11):6~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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