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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最终解释权”的法理分析

2019-09-10薛倩

理论与创新 2019年4期
关键词:合同法条款被告

【摘要】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商家为了抢占更大的市场,通常会用打折促销,抽奖送券等活动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而在各式各样的优惠广告、活动规则中的最后一条,往往都是“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样的条款对于消费者来说已经习以为常,但很少有人会思考这一条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而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时,争议的焦点主要就是对于这一条款到底应该如何去理解。商家最终解释权的条款是否合理,是否违法,是完全无效还是在某种程度上商家具有解释权。这些问题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有着很大的争议,立法上对其也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文通过认真的分析,探究这一条款的内涵,希望可以为今后“商家最终解释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商家最终解释权;法理分析

1典型案例及分析

2013年2月21日,原告何某在被告某市某珠宝首饰店内以人民币一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枚“AU750”钻石女戒,被告出具一份收据给原告,载明“三年保值回购”及“百爵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字样。2016年2月21日,其到被告处要求被告办理回购,因与被告协商未果,向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同年3月9日,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市消费者协会作出终止调解通知书。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故发生纠纷。

由这一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当消费者和商家发生实际矛盾时,商家总会以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作为借口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在各种经营活动中专门标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已成为商家惯用的手段,这么做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主观上为后面的违约、失信等行为提前找好借口,把“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当成了引发消费纠纷后搪塞消费者的武器;二是商家担心自己的打折、优惠等活动有考虑不周的地方,被消费者发现漏洞惹来麻烦,干脆用一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以绝后患。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已被商家随意乱用,成为拒绝消费者的要求和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例如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如何理解“三年保值回购”,本来应该是没有争议的,可商家却以其拥有“最终解释权”随意开始解释,比如保值不是以原价格,而是以现价格。回购的方式不是直接支付现金,而是代金券等方式。可以说,商家总能找到各种角度对消费行为进行解释。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到底应该如何理解这一条款,需要我们对商家最终解释权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究和分析。

2商家最终解释权的内涵

随着商品经济社会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商家有时会承诺给消费者更多的优惠,或者用一些含糊其辞的话来误导消费者,但实际上商家往往无法兑现其对消费者的承诺。商家本身对此也是心知肚明的,甚至从商家的角度来说,为了避免日后的麻烦与争议,常常会声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当真正发生纠纷时,商家会主张最终解释权,进而对于合同作出有利于商家的解释。同时,最终解释权条款实际上也源于商家主观上缺乏责任感。从理论上说,惨烈的市场竞争未必一定催生最终解释权条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健全、商业信用评价体系成熟、失信制裁机制有效、商业伦理获得商家自觉践守的情况下,即使市场竞争再激烈,也不必然出现最终解释权条款。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发展的非常迅速,但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还远远不够,同时不少商家还没有这种自觉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甚至认为误导和欺诈消费者只是一种营销手段。基本方式是先通过广告促销,向消费者保证会给予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而当真正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商家再通过行使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曲解甚至完全否认事先所做出的各项承诺。通过这样的方式商家既扩大了自己的营业额,又避免了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由此可以看出商家提出最终解释权条款,已暗含着存在失信毁约的可能。

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此类“最终解释权”是享有解释权的主体对法律条款、阐述的学术内容及作出的行为等进行最终解释的权利。而商家最终解释权却和以上这些解释权存在本质的不同,商家最终解释权本质上是在商家在与消费者就其消费行为产生纠纷时,商家应该承担的一种解释义务,商家应该对其合同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这一最终解释权无法赋予商家权利,也就是说商家无权对谁该负责任,承担什么程度的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进行解释,具体这些涉及到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应该由有关部门进行解释,并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实际上是一种格式条款,而商家对这一格式条款的解读往往是错误的。《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乙方的解释。”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商家认为设立“最终解释权”条款就可以随意对合同进行解读的想法是不正确的,这一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实际上是无效的,设立这一条款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也不能免除商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商家最终解释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中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款对最终解释权做出了要求,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只有这一个条款是远远不够的,现实生活中发生案例很复杂,因此需要我们综合采用多种手段进一步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监管和处理。

在《合同法》中对商家最终解释权作出原则性规定。《合同法》的作用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可以说《合同法》是调整各种商业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原则性规定,是每一个当事人都要遵守的。同样我们可以在《合同法》中对商家最终解释权也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其他法律规范提供基础指导。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商家最终解释权作出较为细致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这一法律中对最终解释权做出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因此我认为可以在“经营者义务”一章中增加对最终解释权的相关具体规定,要求商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不能在合同中规定减损他人权利,规避自身义务的条款。

4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认定“商家最终解释权”实质上是格式条款,同时这样的格式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商家虽然在合同中加入了这一条款,也是无效的。如在本文的案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中“百爵享有最终解释权”系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属无效条款,故对被告认为应以其解释为真实意思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在当下的市场环境里,商家應该认识到,只有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才能真正吸引更多的消费者。通过设立“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来规避自己责任的行为是不可取,也是违反法律的。消费者在与商家发生纠纷时,应该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也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打消商家投机取巧的想法,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有效杜绝出现类似“商家最终解释权”的霸王条款。

作者简介:薛倩(1992-),女,汉族,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就读于黑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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