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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讨债 避免违法

2019-09-1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4期
关键词:宋先生梁某朱某

年关岁末,讨债清债忙。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想碰到不诚信或恶意拖欠的行为时,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会被恶化升级,暴力讨债、入室逼債、堵门要债、偷财抵债、非法拘禁等行为也时有出现。因为冲动采取违法手段,债权人往往会由主动变为被动,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所谓的债权也很有可能变为“竹篮打水一场空”。本文精选了在民间讨债过程中,因触犯法律被追责的经典案例,通过实例剖析,解读在此过程中易触及的违法风险,以达到普法、警示的目的。

偷财抵债被判盗窃罪

2013年上半年,辽宁籍男子李某只身来到山东省烟台市,应聘于市内一家影楼,从事婚纱摄影工作。后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工资和业务提成,在多次向老板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便决定自行“维权”。2013年7月9日10时许,李某趁摄影助理保管纰漏,偷偷将影楼内的一相机镜头盗走。老板报案后,李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经鉴定,该相机镜头价值人民币11070元。庭审中,李某辩称,他只想拿回自己的工资。

2013年10月30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赃物被追缴并返还失主,主动缴纳罚金,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说法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起刑线提高,数额标准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官提醒: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要通过正当途径,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变味”维权,那样可能触犯法律。当遭遇拖欠工资的“黑心”老板后,可以拨打当地公布的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电话,以求得到帮助;或者,向当地工会请求援助;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不服仲裁,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意伤害他人被判赔

河北三河市人吴某与朱某存在债务纠纷。朱某向吴某讨要欠款,二人约定2013年6月21日见面。当晚,朱某驾车载其弟朱某某及吴某行至三河市某医院北侧环岛时,吴某突然从车窗钻出来并向北跑。朱某与朱某某下车追赶,并对吴某进行追打。

此时有路人经过,对朱某的行为进行劝阻,朱某说他们在抓小偷,期间,朱某又向吴某头部打了几拳,后吴某趁他们不注意挣脱逃跑。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随后吴某向公安局报案,朱某于2013年7月28日凌晨被抓获。

三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因债务纠纷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87元。

说法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提醒:讨债人用暴力、殴打等方式讨债不可取,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公民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双方协商、法院诉讼等。

辱骂债务人亲友被起诉

2018年11月23日,宋先生通过北京快网快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小额手机贷款软件“财小仙”借款1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4天。债务到期当天,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期还款。该平台在未与宋先生联系的情况下,直接采取极端手段恶意催收债款,捏造事实并以群发短信的方式,直接辱骂、威胁宋先生,还非法调取宋先生的通讯录,对其亲朋好友进行辱骂,更过分的是还将宋先生及其亲朋好友的个人信息,非法外包给多个第三方催收公司,使其收到大量的威胁、恐吓短信。宋先生认为,小贷公司采取人身攻击的手段催收债款,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宋先生以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由将该小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小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6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说法

为追讨债务,长时间尾随跟踪且在跟踪过程中,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人侵入民宅被拘

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钱某、李某、王某以梁某的丈夫屈某拖欠其4人工钱和找不到屈某为由,一起来到梁某租住的一套单元房内,要求梁某支付其4人的工钱。虽然梁某言明其与屈某已分居多年,正在等待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且屈某是否欠刘某等的工钱自己并不知情,但刘某等根本不听梁某的解释,每天除了在梁某的单元房内做饭吃、打扑克外,夜晚也睡在梁某的客厅内。梁某的妹妹知情后,也先后几次与梁某一起劝刘某等人离开,而刘某等人仍然不听劝告。2017年1月10日,梁某在邻居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刘某等4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4人在未经梁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入住梁某的住宅,且在梁某等人的劝说下又拒不退出,致使梁某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刘某等4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遂判处刘某等4人有期徒刑各1年,缓刑各1年。

说法

我国《宪法》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拘禁被判刑

2012年3月,河北省黄骅市市民段志飞(化名)来到江苏,以500万元的价格从吴勇手中购买了一条拉石船。钱款交接完毕后,段志飞又在江苏逗留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吴勇一直以朋友的身份伴其左右。离开前,段志飞以资金回笼为借口向吴勇借款140万元,借期两年,并立下借条为证。1年后,段志飞又再次向吴勇借款130万元,借期1年。因为第一笔借款尚未还清,面对第二次借款,吴勇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段志飞确实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几经思量吴勇还是将钱借给了段志飞。

2014年3月,两笔借款均已到期,虽然段志飞先期已归还162万元,但仍有100多萬元未还清。几次沟通,段志飞坚持不还钱,愤怒的吴勇决定给他点儿“颜色”看看,于是开始联络各方人马,纠结15人来到黄骅港找段志飞“算账”。2014年5月8日凌晨5点,吴勇等人来到段志飞名下的两艘船在海上的停泊处,强行进入船内,没收船上18名船员的手机,限制其与外界联系,并安排专人对船员们进行看管,不允许其自由活动,同时以扣押船只为要挟,要求段志飞尽快归还借款。拘禁行为一直持续到当天下午1点,因始终没有联系到段志飞,众人才无奈离去。船员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2014年12月18日,黄骅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吴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缓刑2年。

说法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本案中,吴勇为索要合法债务,纠集人员将船员扣押,非法剥夺船员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具有自首情节,而且不存在殴打、侮辱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一些人存在错误认识,他们认为,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而采取控制他人的方式讨债并无不妥,只要在此过程中能照顾债务人的饮食起居,且没有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即可。但殊不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种非法的“暴力”手段,会受到法律制裁。

(本版稿件综合《民主与法制时报》《法制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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