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充电着火 销售者担责一半
2019-09-1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37期
2013年9月,新疆石河子市民田先生在石河子市某电动车店购买电动车一辆,购买价为3000元。电动车店为田先生出具了专用收据及电动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各一份。次年10月,因购买的电动车电瓶有问题,田先生再次从电动车店以450元的价格购买了电瓶一组。电动车店为其出具专用收据一份,并注明保质期为1年,但未注明购买人姓名。
2016年10月15日凌晨,田先生在自家房屋窗外为电动车充电,并将充电器放在电动车的座包上,然后回到房间睡觉。3小时后,电动车报警声将熟睡中的田先生吵醒,田先生发现正在充电的电动车着火,在救火时左手被烧伤。经消防部门调查,火灾的起火点位于田先生家小院内停放的电动车电瓶处,起火原因系电器线路设备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田先生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电动车店赔偿其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办证挂牌费用、烧毁玻璃窗户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630元。
法院審理后认为,因原告在火灾发生后没有采取正确的救火方法救火,导致原告左手被烧伤,虽然与被告提供的产品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原告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损失系原告主要过错所致。故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原告自行负担60%,被告负担40%为宜。判决电动车店赔偿田先生损失合计3852元,并驳回原告田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田先生与电动车店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