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与秦朝法制
2019-09-10张一楠
张一楠
摘 要:人们历来认为秦的兴盛归功于法家的思想,这在历史上获得很多人的认同。但同时不能忽略秦君主的支持和秦民的信任作用。因此了解这两方面的内容有助于深层次理解法家思想和秦朝法制的关系。
关键词:法家思想;秦君;秦民
春秋战国是一个动荡不安的时期,新旧社会制度交替混乱,国家之间战争不断。有识之士针对社会变革各抒己见,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而当时在“百家争鸣”之内的法家思想迎合了时代的需要,经过商鞅的变法和秦孝公的提倡,法家思想成为了秦国政治思想的主体内容,秦孝公以后的历任统治者也都秉承法家思想,使法家思想继续传承延续并发扬光大。直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秦朝,使用的都是法家思想,而秦朝的建立也使法家思想成为了那个时代思想学说的最终胜利者。但是我认为秦国的强盛不应当完全归结为法家思想這一个因素,秦朝的强大固然是法家思想的功勋,但也离不开统治者的和国人的信任和支持,所以我认为使法家思想发展乃至秦朝法制建立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秦人对法家思想的信任。
一、秦人法家思想的渊源与背景
首先,法家思想产生于先秦时代,在这一阶段,整个社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周王朝已经不能保持其原有的威信。法家则主张对传统采取激进的改革,提倡“缘法而治,一断于法”。法家因其代表的是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因此反对一切倒退的历史观。主张面对现实,用实力消解纷争,并用强有力的中央集权使社会归于一统。因此它符合秦国统治者和民众的利益,“趋利避害”是理所当然会获得信任和支持的,所以使它最终成为战国时期思想界的胜利者。
其次,春秋战国,诸侯纷争,群雄逐鹿,各占一隅,地域的不同促使文化思想出现差异,形成了当时三类典型的地域文化:“东齐鲁文化、楚文南化、三晋文化”等。晋地处中原,农耕基础雄厚,商业经济发达,务实功利的社会群体特征为法家思想的繁衍及制定法的产生提供了广阔的文化背景,更成为一批法家人物提供了施展抱负和理想的政治舞台。
二、秦君对法家思想的信任
秦立国之初,非常艰苦,经常受到戎、狄的袭扰劫掠。而当秦孝公登上了统治秦国的宝座的时候,被魏国和楚国排除在中原之外,无法参加中原诸侯的会盟,中原各国也把秦国当成所谓的“夷狄”,这可以说是秦孝公所不能容忍的。“穷则思变,弱则图强”。于是秦孝公招揽商鞅开始变法图强。秦孝公接受商鞅变法的首因也是因其符合秦国发展需要。而与此同时,从《史记·秦本记》来看秦国历代国君有为者多,庸者少。自秦襄公建国以来,后至穆公、孝公、始皇帝都以开疆扩土兴盛国家为己任,都将强国霸业作为既定国策和恒定目标,完成了长达数世纪的接力。这在春秋战国时期是是罕有的。从以上不难看出历代秦君的思想都有一个特点即:“规模弘远,志在天下”。
三、秦民对法家思想的信任
法家思想的诞生和实行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代表了秦民的需求。秦民居住在边地,与它国接触较少生活习性相异,并常年受到戎、狄的侵扰所以秦民也希望国家能够实行强国之术对内能够使民众生活富足,对外能够抵抗强敌袭扰。因此民众对法家思想的信任、支持显然是法家走向胜利的另一个原因。
首先,严刑立法,使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行之有效。不单只对民众执行,是上至君王权臣下至黎民百姓的公平之法。《史记·商君列传》记载新法执行一年时,太子触犯了新法。商鞅以新法处置太子,但是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又不能施以刑法,于是就处罚了监督他行为的老师公子虔,第二天,秦人就照新法执行了。这就为民众的证明了法制的公平性,并破除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旧礼制。
其次,奖励农战,实行“赏”、“罚”结合制。正所谓“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农战就是农业和军事,是通过国家法令使农民积极从事农业发展、参战保国。“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也就是说,该奖就奖,对谁都一样。这样就能使将士“竭尽股肱之力,出死而为上用也”(《商君书·错法》)。这种在劳动和作战之余还能够获得额外奖励的法令,充分的调动了农民对于生产参战的积极性。
除以上两种外还有诸如:教化民众,改变其风俗习惯等利民发展的法令。商鞅变法十年改变了秦国的教化,使他们男女有别,分居而住。
综上:法家思想之所以能在秦发扬光大,首先是得益于其适应秦独特的文化以及同时期的时代背景。其次,法家独有的一系列革新强国思想契合了秦君主的政治诉求,从而使它能从百家中脱颖而出得到秦君主的青睐。最重要的是,法家思想还有效地调动了秦民的积极性,他肯定了秦民勤耕和奋战对于王权维护的重大意义,并适度给与奖励,这无疑从法律形式上确认了秦民的政治经济地位和他们做出的种种改善自身生存条件的努力的价值。也正是因为以上种种法家思想换得了秦人“自上而下”的信任,这份“信任”聚合秦人全社会的理想意志,使秦人全社会心力能量高度聚焦,并最终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开拓出秦刚健、清新、高效的政局,锻铸出秦军强大的战斗力,终给秦带来了强国称霸继而业帝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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