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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与改进

2019-09-10贾照杰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4期
关键词:信用评级改进监管

【摘要】:证券评级在我国已经很长时间,但仍有许多路要走,美国在这方面有丰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信用评级 改进 监管

一、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现状

20世纪80年代,随着公司债券市场的建立,我国证券信用评级业得到了发展。1993年,我国金融监管首次引用信用评级,刺激了证券评级市场的发展。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证券评级机构的业务能力和发展规模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形成了集中发展的局面。一些有影响力的证券评级机构也已初具规模。具体来说,我国证券评级机构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证券评级业务的范围继续扩大,从公司债券评级到短期融资债券、公司债券和结构性金融产品。第二,评级机构数量有所提高,呈现集中发展的趋势。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证券评级机构的业务中仍然存在黑箱操作等非标准行为,这使得公众对信用评级的信任度要求较低。因此,有必要对监管制度进行研究。正是由于这种现实需要,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提高评级机构的信用度,是当前信用体系的迫切需要。

二、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评级机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模式,造成了多个监管机构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信用评级機构实施了一种商业许可模式,这可能会产生一个问题,例如资产支持证券,其业务范围跨越银行。在证券、保险、信托等领域,发行和交易由中国证监会监管,资产增值担保和保险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在这种典型的混合运行中,存在着多调节的情况。

(二)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监管不全面

证券评级市场准入的监管应从机构准入和业务准入两个方面进行。就评级机构而言,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设立评级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尚不明确,不同地区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例如,有些地区可以进行一般工商登记,而有些地区则不能进行登记。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方可办理工商登记。这种不明确的设置规则对进入评级市场的公司更不利。

(三)评级业务监管不到位

首先,从《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立法只采取了简单的禁止或回避的方式来规定利益冲突,证券业协会没有作出具体划分。同样,我国会计行业也经常存在利益冲突,相关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水平。这种子部门监管对评级业务中的利益冲突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一般规则不利于评级机构的发展。

三、美国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启示

美国最先出现信用评级,经过不断变迁,市场对有关证券评级机构的运行及监管都形成了系统认识。1975 年 SEC 率先实行 NRSRO 制度,对评级机构进行行业认可。 美国 2006 年颁布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明确了 SEC 对评级机构的唯一监管主体的职能。2008 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随后《多德法案》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呼声中正式出台,它对评级机构作出了严厉的规定,并同时授权 SEC 制定监管细则。

(一)明确准入监管

美国一直实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经济体制,在信用评级产生的 100 多年里, 政府对它的监管非常有限。20 世纪 70 年代实行的 NRSRO 是首次对证券信用评级机构采取注册申请的认可制度,但这一制度较为抽象、缺少操作性,它要求评级机构提交申请,SEC 再以不公开的方式自由裁量是否发出无异议函,来对该机构予以认可。

(二)信息披露管理

金融危机后,各国加强了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管理,美国也进行了强有力的改革。在评级绩效披露方面,该法案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评级绩效的披露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披露必须包含各种信息和某些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撤销的信息,例如之前撤销的某些评级。在评级过程和方法的披露中,法律还提出了一系列需要披露的内容。此外,要求NRSRO合格的机构建立公司内部控制,以确保评级机构遵守评级流程和方法。关于披露资产支持证券(abs)评级,法案特别要求其发行人和承销商公布第三方尽职调查,如资产支持证券的所有评级信息和数据,以及相关的基础资产内容。

(三)防止利益冲突

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是其一个重要特征,要做到这一点,防范利益冲突是必不可少的。该法案从人事和业务开始,为评级机构设置人事变动报告、离职审查和业务隔离规则,SEC还区分利益冲突和绝对禁止。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评级机构已经披露或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发行人的评级服务和附属业务的支付,则允许进行相关禁止。

四、对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启示

(一)界定证券评级机构的监管机构

美国证券评级机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唯一的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规则更加方便,这与中国评级机构的分业监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评级机构监管的必要性是全球共识,各国也在探索建立新的评级体系,但这些都离不开评级机构有效监管的存在。因此,有必要借鉴相关经验,完善评级机构的监管机构机制,为证券评级机构的发展提供有利的环境。

(二)建立访问控制规则

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建立了NRSRO认证制度,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形成了一定的制度来保证证券评级机构的权威性。这对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家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因此,应完善我国证券评级机构的准入机制,有效地解决评级市场发展和低评级问题。

(三)加强证券评级机构行为规范

目前,国家监管机构对证券评级机构的业务发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如定期要求评级机构披露一些信息,及时更换评级机构。在证券评级机构的监管中,信息披露是一项重要措施。它不仅有效地限制了评级机构的违规行为,而且增强了公众对评级结果的信任。因此,中国应尽可能加强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包括对评级信息披露的持续动态跟踪。

【参考文献】:

【1】伍治良,论信用评级不实之侵权责任—一种比较法视角[J],法商研究,2014(04):20

作者简介:贾照杰(1991-08-25)男,汉族,河南新乡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2017级金融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证券投资,金融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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