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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僵局的预防与司法救济

2019-09-10曾艺雅

现代营销·理论 2019年4期
关键词:解决机制公司法

曾艺雅

摘 要:本文主要研究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的问题。公司僵局是公司运营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一种情况,会导致公司的决策及管理陷入僵局状态,使得公司难以得出有效决议从而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文章将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公司僵局的涵义,类别,成因等概念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关于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的相关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当前国内外应对公司僵局的解决办法及其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公司僵局 解决机制  公司法  司法解散 强制股份购买

一、  公司僵局的概述

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以实现的,因为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经常出现意见分歧发生矛盾及冲突,使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或者形成有效的决议,公司运行因此陷入僵局。

二、僵局分类

公司僵局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很多不同种类,将公司僵局进行划分有利于建立不同的解决机制,更好地提高解决效率。总体上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别:

1 、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

根据形成公司僵局情形的机关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董事会僵局是指董事会在管理公司的过程中行使表决权时陷入僵局状态的情况。股东会僵局是指股东在表决中因为意见不同而陷入僵局状态,例如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就经营范围的扩大或缩小问题进行表决时意见分歧,得不出有效的决议等。

2 、表决权均等僵局和否决权僵局

根据表决权行使的情况可以分为表决权僵局和否决权僵局。表决权僵局是指在产生分歧的股东及董事双方拥有实力相差不大的表决权,双方就分歧互不妥协导致无法出现过半数票通过的局面而形成有效的決议从而陷入僵局。否决权僵局是指对立的一方持有否决权的并且有足够票数可以阻止决议的通过,从而导致决议无法通过的情况。决权,也可能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相对前者而言,后者出现的概率更高,危害更大。

3 、纯粹商业意见分歧形成的僵局和私人关系变化导致的僵局

根据导致公司僵局的原由不同可以分为纯粹商业意见分歧形成的僵局和私人关系变化导致的僵局。

4 、决策僵局和执行僵局

根据公司僵局发生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决策僵局和执行僵局。决策僵局是指公司在决策阶段形成的僵局,执行僵局是指公司在执行阶段持有不同意见而形成的僵局。

三、形成原因、危害

公司僵局从表面上看是因为管理者之间的意见分歧而导致的局面,而实质上却是由于制度以及组织形式在更深层次上的缺失。所以归根结底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第二是公司的人合性丧失,公司是具有人合性,公司成立之初各个股东会有共同的理念即相同的目的都想盈利。第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受到“股东不得撤回出资”原则的限制,股东不得撤回出资,只能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而转让股份也有诸多方面的限制。第四,公司章程的粗糙无法使已形成的僵局得到很好地救济或者解决,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管理过程中的权威文件,然而因为很难预测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公司章程很难在订立的过程中将解决的机制预先规定得非常到位,从而导致问题出现时无法利用章程进行解决,因此只能通过后期的法律手段来解决。

四、解决公司僵局理论基础

1、公司契约理论

公司契约理论起源于罗马法,[1]《法国民法典》有关公司的规定是对法国民法之父的Pothire先生有关公司契约的论著的摘录。英国则认为公司本质上便是一种契约的观念。”[3] 所以,从公司具有契约性的特征出发公司僵局的性质可以理解为股东预料之外的运营障碍而导致契约目标不能实现。

2、期待利益落空理论

期待利益落空理论最早源于英美法系,美国学者富勒于1936年将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分为三种利益,即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从此确定了期待利益的理论。

五、当前国内外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一)我国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及其弊端

当前我国在解决公司僵局解决的主要制度有:

1、调解和仲裁制度

我国深受儒家文化影响,注重以和为贵,调解释一种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符合我国的传统思想应该得以弘扬,只是调节制度相对之下比较随意,没有规范和强制的效果,所以调解制度需进行完善。而仲裁制度的特点是保密,边界,灵活。仲裁制度也并不适用于所有公司僵局问题解决。特别是在个人矛盾的基础上的僵局就很难以此来解决。我国当前的公司实务中将解决机制写入公司章程未雨绸缪的很少见。所以仲裁制度很难在实质上的僵局出现时得以适用。

2、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司法解散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具有相对资格的主体的请求依法裁决对公司予以解散的一种程序。该制度历史较为悠久而且具有实际操作性,利用司法强制介入公司的僵局的解决,实质上也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3 、强制股权收购制度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在我国确立了强制股权收购制度。强制收购股权制度是指在公司僵局发生时,由被收购方向法院提出要求公司强制收购其股权,或是由一方股东提出要求强制收购其他股东股权的救济方式,此达到解决僵局的目的。强制收购股权制度有利于解决公司僵局,使公司继续正常运行,相比解散公司这是更好的选择,也正是因为该制度的优越性所以备受各国的青睐,成为当前各国解决公司僵局的主要有效手段。而强制收购股权制度的弊端也是存在的,如由谁购买问题,购买的价格问题都是在实务中相对较为棘手的问题。

4、股东的撤销申请权和查阅权制度

公司僵局包括股东形成决议过程中意见分歧形成的僵局,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以该项决议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为由撤销该决议,使司恢复正常状况重新进行决议的机会。对此《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具体规定则得到体现。当然,许多公司僵局的问题是由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因此,为预防这一僵局问题的出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九十八条对股东进行公司信息查阅的具体程序及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外国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针对公司僵局问题的解决,外国也有符合其国情而相对我国的几种制度之外独特的应对方式:

1、 任命破产管理人或监管人

当公司出现僵局时候,当事人双方的情绪往往较为不稳定,难以处理公司事务,可能在公司运营上造成严重的影响,面对这样的问题,美国的部分州如特拉华州则规定了法院可以为其指定破产管理人或监护人。当然一般是当公司内部分歧极大使得公司无法不遭受严重损失或者即将倒闭的公司发生僵局时法院才任命。而这一制度在美国也是受到严厉的批评的,其存在的弊端是由法院控制管理层代替了所有者控制管理层,而且相对之下监管措施的费用较高。

2 、任命临时董事

在《特拉华州公司法》中规定在董事会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法院还可以通过任命中立的临时董事来打破僵局。法院为公司的利益,可以派临时董事来打破公司僵局局面,其职务资格以及权限可以由法院作出规定。当然该临时董事必须是公司股东及公司的债权人以外的人,其职务资格和权限可以由法院规定。但该制度只适用于董事会僵局,而且当矛盾及其尖锐时临时董事也很难起到协调作用,而且临时董事所做出的决定的合理性及正当性也有待讨论。

六、 如何完善我国公司僵局解决机制

我国《公司法》立法较晚,从生效到现在也仅仅只有十几年的时间,在这十几年中《公司法》不断完善,不断从幼稚渐渐走向成熟,然而与西方国家相比起来差距甚远,不管是在系统性还是操作性问题上都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一)我国公司僵局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突显,从而也说明了我国封闭性的公司数量庞大。而且,公司僵局在我国公司运营过程中普遍存在,随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多,公司僵局也就普遍存在,但不同的公司所出现的公司僵局具有不同的类别,相当复杂繁琐,因此,公司僵局很难轻易得到化解。

(二)如何完善我国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我国目前《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解决相对立法之初已经有了相当大的进步,但完善的空间还是很大。就司法解散公司制度来说,相关的法律条文过于粗略使得该制度很难在我国公司僵局解决中真正得到运用。所以推行司法解散公司制度应当先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法律条文,让法律条文对此的规定更加明确,从而使得法院有法可依。而请求强制收购股权制度相对较为可行,不过针对这一制度,应当完善相关的规定,如由谁先购买股权,价钱如何定等相关问题应该有相应的规定以防止在这洋问题上在此出现僵化。

(三)建议

根据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要解决公司僵局最根本应当从完善对于解决公司僵局额制度开始,否则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所以只有从深层次去建立和完善解决机制才能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目前我国制度在解决公司僵局问题上海尚不完善,所以完善制度势在必行。

结语:公司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公司僵局是公司出现的常见问题。只有充分建立解决机制应对公司僵局的出现才能使公司不断蓬勃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立足于当前理论基础结合当前公司存在的僵局类型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相信在我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的不断完善,公司会更进一步适合社会所需不断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旭东:《新《公司法》的突破与创新》,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一期

[2]石慧:《论公司僵局及其应对》,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周友蘇,《新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李泫永,官欣荣,《公司僵局与司法救济》,《法学》,2004年第四期

[7]曾东红、宋佑光,《论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及其应对》,《中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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