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树立司法标杆
2019-09-1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44期
10月15日,备受关注的上海“咸猪手”案件以被告人王某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结案。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丁德宏介绍,此案是上海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的案件,填補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
近年来,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咸猪手”案件屡见报端,但此类行为多以行政处罚结案。判刑显然起到了更好的震慑和指导作用。不少网友表示“大快人心,建议全国推广”。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介绍,案件发生在7月1日的晚高峰,在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紧贴着一名未成年女孩左侧坐着,左手搭在自己的右臂并持续触摸被害女子的胸部,该女子挪动身体躲避。随后,王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对另一名女子“袭胸”,被该女子察觉,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考虑到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
“此次判刑更有震慑意义,也彰显出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的决心,给这种丑恶行为树立了司法标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荣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地铁“咸猪手”入刑案对“咸猪手”们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也鼓励被害人和旁观者在遇到类似情况勇敢地站出来,本案也反映出司法机关以及社会民众对人身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据澎湃新闻10.30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