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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在变革中发展深化的中国经济法学

2019-09-10张文静

锦绣·中旬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功从计划经济模式过渡到市场经济模式,相对应的中国经济法学也经历了从初创到日渐成熟的过程。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更广、内容更新。本文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深化进行探究,梳理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总结经济法学发展成果,明确新经济体制下经济法学的发展重点及未来发展趋势。丰富经济法学理论体系,供相关研究参考借鉴。

关键词:经济法学;市场经济;发展深化

引言

中国经济法学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经济法学体系更为完善,但与发达国家相同,经济法学的发展成效同样与经济水平的提升之间相脱节,面临发展瓶頸。从世界范围看,对经济法学的研究近乎停滞,能够被我国借鉴的发展经验相当有限。但从过去国家经济发展历程中看,经济法学的有其存在的必然,需要对深化发展经验进行总结。

一、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一)历史回顾

观察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历程,存在两次决定性的发现转折,即从参考、借鉴国外优秀发展经验到本土化、自主化发展和从观点不一、总说纷云到统一化、规范化发展。经济法学的概念诞生于1755年,1978年在我国成为一门正式的学科,得到普遍的重视和研究[1]。我国经济体制与苏联相类似,在进行经济法学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参考了大量苏联有关经济法学说,强调政企不分家的理念。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同学说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差异越发明显,使得人们重新审视经济法学相关学说的合理性。历史中,存在三个主流的经济法学说流派。一是认为经济法的作用对象为发生在社会与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且这种关系具备隶属性;二是将经济法学看成一门法学学科,其目的就是研究经济法的运用途径和使用原则;三是认为经济法学用以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不同学派、学者对于经济法学的定义有所差异,但随着相关研究的深入和理论经验的总结,经济法学说也逐渐向统一化、规范化发展。目前最权威的一种定义方式为:经济法是用来调节市场竞争关系和国家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体系,是相关法律、法规的集中体现。在计划经济阶段,经济活动的开展主要受人意识的控制,不同个体之间对于经济发展的观点存在极大差异。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前依托于计划经济提出的经济法学说逐渐被时代所淘汰。

从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能够看出,人们对于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是不断变化、深化的,从表象到本质、由浅入深。当这种认识到达一定的深度和高度时,对于经济法学说自然能够达成一定的统一性。在市场经济当中,需要法律法规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经济法无疑是补充其他法律缺陷的最有效措施。

(二)成果总结

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成果可总结为以下五点内容。第一,经济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其内涵也在国家法律体系当中得到规范和统一。第二,经济法学教育体制逐渐完善,已经从原本的一门课程发展为一项专业。高校每年为社会输送大批经济法学专业优秀人才,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于经济法人才的需求。第三,经济法的执行和司法过程逐渐向多样化发展。第四,我国已有一支水平较高、发展稳定、专业性强的经济法研究群体。第五,经济法学学科知识体系日益完善,涵盖民法方法论、市场规制法、金融法、贸易法、产业法等知识模块,知识体系呈现动态化发展状态。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重点

经济法的核心作用是对市场经济中的各类经济行为进行立法管理,由此看来,市场经济是经济法学存在的基础,研究重点放在经济法与民法及行政法的关系协调上。市场经济采取自由竞争的模式,随之产生垄断、不正当竞争定行为,完全竞争市场无法实现,同时导致市场经济的无序性和盲目性,阻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2]。因此除了市场中看不见的手之外,还需要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维护。进而引发又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即市场竞争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由谁来调整。

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权力,其构成包括行政法律主体、行法律程序、责任和义务等,行政法的实质为程序法,其作用为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和管理。可见市场竞争及宏观调控管理无法满足行政法的内容要求。民法的核心则为私权,其作用为保障人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但受到激烈市场竞争及利益获取的影响,会出现滥用私权的情况,表现在市场经济中即为不正当竞争。仅凭民法和道德手段对经济市场秩序进行维护显然不能起到足够的作用,民法不适用于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调整。

正确处理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是确保经济法调控作用充分发挥、最大限度维护经济市场秩序的关键。先有民法后有经济法,可以说经济法是对民法内容的完善和补充,二者之前存在相互依赖关系。在理解、认识经济法的过程中,首先要对经济法中存在的缺陷、问题做清晰的把握。此外,经济法又与国家行政权力和政府干预息息相关,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也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

三、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势

(一)经济法学发展困境

1.理论研究不足

虽然我国经济法学已经经过40年的发展,但在理论基础构建及研究成果积累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现有的经济法学著作、文献、教材数量有限。研究理论成果占比不足是整个法律学科存在的普遍问题,但从横向对比来看,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不够的问题更加突出。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教育、科研事业,出台大量扶持性政策并进行财政拨款。但在投入分配上,各个学科的科研投入需要根据其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决定。1997年,经济法与其他两项国际法学被统一为国际经济法,这一学科变动并未给经济法的地位造成明显影响。但专家学者开展相关研究时,需要面临一个选择,即国际公法与民商法的选择。由此产生的研究成果很难被划定到国际经济法学科独有范围之内。

2.理论创新不够

国经济法来自西方国家,在发展初期,我国主要依照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到目前为止,这一现象并未得到明显的好转,经济法理论创新不足。一直以来我国对西方国家学术界都保持的一定的距离,但由于经济法理论经验不足,又必须依靠国外学术研究成果。我国对经济法的研究需要受到国际经济法学术界水平、研究重点的限制,导致经济法学研究成果很难在国际学术界有较高的造诣、影响力非常有限。

3.研究投入失衡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国家经济发展与世界经济环境之间的影响关系逐渐密切。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建立在社会经济发展状态的基础之上,中国入世、金融危机、一带一路、贸易特区等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热点,产生的研究成果颇多。过度关注热点问题也给经济法学的学术研究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出现严重的对象选取失衡问题。更多的学术研究资源、精力转移到热点研究领域,而导致其他领域的研究得不到有效的发展[3]。例如对WTO法的研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当然,导致经济法学研究投入失衡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主要是我国对待经济法学的态度过于功利,不利于经济法学的长久化发展。

(二)经济法学未来展望

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仍要加强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但这种研究不局限于学科层面,要求结合全球经济发展趋势,不断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理论,使经济法能够为国家间的频繁经济往来提供参考。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为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完善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综合实力的提升使得我国有更多的机会主动参与到国际经济活动当中,更深入的认识国际经济发展规律,例如一带一路政策的实施,建立在国家经济实践的基础上,相关学者能够参与到经济法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促进理论创新。同时,不断涌现的优秀青年经济法学者給经济法学学术水平的提升带来更多可能,这些学者大多拥有国外留学经验,眼界开阔,在观念和研究手法上更加先进,成为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中流砥柱。学术研究逐渐从内容理论研究过渡到问题法理研究,相较于西方国家,虽然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依然在创新性上存在一定不足,但相关学者的学术研究已经在逐渐摆脱目光局限、过于表层的标签。

结论

总结来说,经济法学的变革、深化、发展离不开国家发展大环境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在未来发展进程中,实现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协同配合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积极开展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及实践工作,不断总结经济法学研究成果,积累司法经验,提升我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在世界学术界的影响,为国家开展打造一套完善、适用、科学的经济法体系。

参考文献

[1]张辉.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四十年发展回顾与反思[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2(06):72-99.

[2]单飞跃.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四十年:反思、转型与再认识[J].经济法论丛,2018(02):3-16.

[3]刘春红.经济法学发展中的理论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8(17):198-199.

作者简介:

张文静(1994-2),女,籍贯:安徽六安,汉族,大学本科学历,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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