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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教育:把更多孩子培养成社会有用之才

2019-09-10吴爽

教育家 2019年5期
关键词:监护监护人犯罪

吴爽

近来,未成年人暴力事件频发,13岁少年锤杀双亲、12岁少年弑母、12岁男孩被13岁同学捅死……一系列未成年人实施极端恶性暴力事件让人惊心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共性特征?家庭教育该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针对人们热议的话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专门教育”的理念和方式都要变革

记者:12岁男孩弑母后没有承担任何责任,随后返回学校上课,被家长们拒绝。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继续接受教育,您有怎样的建议?

佟丽华:根据法律规定,在义务教育的阶段,学校不能拒绝这些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即使犯罪了,在少年犯管教所,也应该继续完成义务教育。必要时由政府进行收容教养。当然,把这些孩子送到传统的普通学校,客观上来说也是不合适的。

原来把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而不適合在一般学校就读的青少年实施的一种特殊教育称之为“工读教育”,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现在称之为“专门教育”。名称虽然改了,但是教学方式、教学的理念没有随之进行改革,这种教育没有发展起来,甚至呈萎缩之势。

记者:您认为专门教育应该是什么样的?

佟丽华:传统的工读教育强调更多的是纪律意识,即“半工半读”。专门教育要致力于孩子的未来发展,注重培养专业技能。要针对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开发各种不同的课程,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孩子的学习兴趣,把更多的孩子培养成社会可用的人才,而不是让他因为自己不感兴趣或者说在普通教育方面能力确实弱,就无所事事。

降低刑事年龄责任不是“良药”

记者:近日两起少年弑亲案中,行凶者均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免受刑事处罚。释放后的去留问题一度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围绕“是否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重回舆论场。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佟丽华:从一个长期做未成年人保护的专业人士的角度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简单的、粗暴的方式,仅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即使把这些孩子都送到监狱,也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从立法政策的角度来说,要完善解决问题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并不必然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刑事责任年龄,不接受刑事处罚的由父母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学校、社会责无旁贷

记者: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频频示警,这类事件存在怎样的共性呢?

佟丽华:从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角度来说,原因复杂。

首先,家庭原因是难以回避的。父母对孩子有监护职责,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不可替代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出:“儿童享有获得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保护的权利,包括受监护权、受抚养权等,必要时社会应予以援助,使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和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所以,从家庭教育的角度,父母要承担儿童监护的首要责任。纵观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其中背后都跟父母有很大的关系,有的是父母放纵不管,有的是父母过度溺爱。还有些留守儿童,父母进城把孩子留在家里没人管,这些因素都容易使孩子走上犯罪道路。有些流动人员的子女,父母进城了,虽把孩子带到身边,但是父母疲于生计,对孩子疏于管教,同样会催生“问题少年”。

其次,就受教育程度而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较大比例的学生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梳理未成年人犯罪的100多个案件发现,60%~70%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初中及小学文化水平,20%多是小学及文盲文化水平,这说明还有较大比例的孩子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这些学生过早地流落社会,他们父母管不了,又没有规范的学校学习教育,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最后,社会因素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早期的防范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防网吧”,而现在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青少年可谓人人有手机。这就为一些不良的网络文化入侵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更为复杂——在现实社会的教育管理还面临着巨大挑战的情况下,互联网又营造了一个虚拟的社会诱因。

有效发现问题的机制亟待建立

记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您认为该如何建立有效的、良性的早期预警机制?

佟丽华: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悲剧:孩子把父母打死了,父母把孩子打死了。这种悲剧都不是一天发生的,孩子的不良行为不是一天养成的,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所以,社会一定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发现问题的机制,避免事情演化成悲剧。

比如关于困境儿童、留守儿童问题。国务院2016年发布了关于困境儿童的保护政策。政策要求建立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档案——无论是村委会还是居委会,都要进行相关情况的摸排。如果孩子在家里受到虐待,或者遭受家庭暴力,父母不管孩子等因为监护出现的问题,我们称之为“监护困境”。监护困境也属于困境儿童中的一类,建立这类儿童的档案之后,就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教育辅导等各种措施。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2013年中国越来越多地引入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包括学校、医院、儿童福利机构等这些对未成年人成长有义务的主体,发现未成年人面临困境以后,有向相关部门报告的义务。

无论是强制报告,还是通过建立档案,我们要及早发现问题,针对这样的家庭,针对这样的孩子,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呼吁未成年人父母接受主题教育培训

记者:从家庭教育的角度,针对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您有一些具体的建议吗?

佟丽华:父母教育孩子是一个细活,是非常复杂的,家长的教育方法,多种多样。如果从立法政策上来考虑的话,我国缺乏“怎样做父母”的教育和培训。我认为,应该把父母的亲子教育、如何做家长的主题教育发展为公共教育。另外,针对已经有了不良行为的孩子或父母,应该通过立法来强制这样的父母接受家庭教育培训。

记者: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为裁判提供了依据。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部门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救济和保护。您认为这个政策落实情况如何?

佟丽华:简单地从父母的角度来看,孩子的监护人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如果父母有家庭暴力行为,长期的虐待孩子,有的把孩子打残打死,有的性侵孩子等这一类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的职责或变更监护人。

这个政策我至少呼吁了十几年,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落地”依然很难。关键的原因,就是大家担心的问题——如果撤销这个孩子的监护人资格,由谁来承担监责任?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部门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救济和保护。在指定监护人时,应从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从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综合考量与未成年人的情感联系、未成年人的意愿、经济水平、文化程度等因素。在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承担相应的国家救助责任。

民政部门早期管的就是针对父母双亡的孤儿,现讨论的内容原来没有列入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职责的范围。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为裁判提供了依据,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这个政策在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该政策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至少有一百起这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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