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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条件下剩余价值的适用性及作用研究

2019-09-10马春燕

新生代·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马春燕

【摘要】:剩余价值学说自诞生之日起,关于它的应用范围在学术界一直有不一样的观点。从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背景及《资本论》等经典著作的表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剩余价值范畴不仅仅适用于资本主义,同样适用于社會主义,只是两者有所不同,例如剩余价值的归属问题、应用问题以及剥削问题等等。剩余价值在我国的当代发展中仍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强调了生产力与科学技术的作用;它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提供了理论来源,证实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它推进共享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等。

【关键词】:剩余价值 社会主义 商品交换 剥削 和谐社会

剩余价值究竟与社会性质有无绝对的关系,剩余价值是否只能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发挥作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否真的完全没有剩余价值的存在,关于这些问题,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声音存在。那么要想对这些问题作出正确的解答,不仅要从理论上,还要从实践上进行深入地研究。

一、剩余价值范畴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

剩余价值学说是马克思的两大伟大发现之一,如果要正确深刻地认识剩余价值学说的科学内容,充分发挥剩余价值学说对当代的指导作用,必须要首先明确剩余价值的适用范畴。有部分学者认为,剩余价值学说就是资本主义的学说,只适用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经济状况。事实上,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这一点可以从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背景以及《资本论》等经典著作的表述中得到解答。

第一,从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背景来说,他们二人生活在19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从世界范围看,资本主义统统处于上升阶段,社会主义还没有出现。在对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根源做了深刻剖析后,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时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潮时期,资本主义灭亡社会主义接替之后,商品经济将不复存在。此时,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价值没有了存在的土壤,更别提剩余价值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剩余价值,并作了支撑这一表述的解释与说明,这已被千百年的实践证明,并不深刻也不够准确。但这些偏差的存在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他们生活的时期还没有看到社会主义的雏形,只能够凭空或者仅靠一些细枝末节来对社会主义社会做出猜测和假设。这些推测和假设没有建立在实际的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必然会与事实有一定的出入。再加上由于认识的局限性,马克思、恩格斯根本无法预料到20世纪会出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实现条件是什么、与普遍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区别在哪里、现实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状况是怎样等等问题,他们更不可能涉猎到。我们必须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建立前,没有经历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没有经历长时期的经济积累过程,没有形成像马克思、恩格斯预想的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必要的经济条件,这是由中国错综复杂的国情所决定的,也是中国的“特色”所在。这些“不同寻常”注定了我们不能再用前人的设想和标准来对中国的发展下定义,我们要做的,就是突破“权威”思想的禁锢,保持清醒的头脑,以事实为依据,以实践为导向,重新界定剩余价值的范畴。

第二,《资本论》中的所有章节都是紧密围绕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与剩余价值而展开的,在对原著的表述的分析中,可以找到剩余价值的适用范围的理论依据。马克思说,“重农学派正确地认为,一切剩余价值的生产,从而一切资本的发展,按自然基础来说,实际上都是建立在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的。”他还说,“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等同的价值对象性”。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剩余价值只与商品经济有绝对的关系,与国家性质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只要有商品经济存在,那么剩余价值也就一定会存在,这是它的除去反映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特殊属性之外的一般属性。我国属于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仍然存在且处于稳定持续地发展中,那么可以肯定的是,剩余价值理论于我国一定是适用的。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剩余价值存在特殊之处

毋庸置疑,两种社会性质下的剩余价值是一定有区别的,这一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社会制度下剩余价值的归属问题,即剩余价值用于什么方面,归谁所有。

我国作为一个典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点决定了生产资料或者社会资源是由全体人民共享的。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来说,它的经济活动主体,宏观主体如各种企业,微观主体即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性质没有变,他们同样是我国经济的建设者,他们创造的财富不比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少,这些财富统统是贡献给国家的,是真真切切为我国的建设服务,最终成果仍旧是要由全体人民共享的。而作为资本主义国家,剩余价值的背后反映的是大资本家对完全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人民的剥削,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这一点都是不会改变的。社会生产资料由少数人拥有,并非由全社会共享,劳苦大众只得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只得接受大资本家们对他们残酷的剥削,劳动的成果也不由自己掌握。有一点必须注意的是,我国并非没有剥削现象的存在,我们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这是一项非常伟大的成就,但在当前的国内环境下,剥削现象是在一定程度上一定地区里存在的。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发展走了歪路,与资本主义混淆不清。事实上,剥削在一定的时期内是可以激发社会各要素的活力,为经济发展提供推力,我国始终强调并稳步推进的就是在顶层设计和基础措施上将剥削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引导其发挥正向作用,而不是任由发展。

三、剩余价值理论对当前发展有极大的指导作用

明确剩余价值的范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适用性、深刻认识到新的时代背景下剩余价值的新特征和新发展之后,我们就要充分地发挥剩余价值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指导作用以及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中的助推作用。这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剩余价值理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向前发展,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理论来源。首先,剩余价值理论一直强调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进步,这两大“法宝”指明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的关键所在,即要想国家富强经济腾飞,就要始终将发展生产力放在首要位置,就要在科学技术方面下功夫。自1949年建国以来,发展生产力一直是每一代共产党人心中坚持并且毫不动摇的第一要务,并且将其写进了党的基本路线。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核心地位,基于此,我国始终强调科技创新,不能老“借用”或者“购买”其他国家的科技成果,不能总是在国际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其次,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也充分与资本主义划清了界限,其深层内涵的理论来源就是剩余价值理论,这决定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二,剩余价值理论证明了我国的分配制度的合理性,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及应用。在剩余价值的分配方面,虽然马克思已经明确提出了分配方式,但我国还是在其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基本的经济分配制度,这一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又最大程度上激发了各方的活力,还表现了剩余价值规律,其存在既是科学的,也是合理的。我国基本分配制度的确立是建立在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的,我们要正确对待多种所有制经济,正确对待其劳动形式、劳动性質以及雇佣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以此对应,“按劳分配”作为基石,我们更要重视多种分配方式,如按资本、知识、专利等多种要素参与分配,明确将其作为创造剩余价值的形式,大力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剩余价值理论应和了“共享发展”理念,推进五大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共享发展理念既要求社会要有更多的财富和成果可供人民共享,又要求切实保证全体人民来共享,决不能遗漏某些人群。关于这两点,剩余价值理论中都作了明确的强调和说明。马克思认为,凭借资本进行直接生产来产生大量的剩余价值,再通过资本积累将这些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来进行扩大再生产,进而产生比之前更多的剩余价值,归根结底,利润始终是大资本家们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根据c+v+m的公式,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中,马克思强调了两大部类的比例关系,只有处理好两个部类的关系问题,社会财富才会持续不断地增加,才能为全体人民共享社会财富提供前提,同时这也为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第一、二、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另外,马克思代表的从来不是大资本家的利益,相反他一直为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的劳动人民发声,他一直关注劳动人民的命运,为他们争取权利。在共享发展理念中,我们同样要将穷苦大众放在前头,保证他们能够同等地享受社会财富,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这才是共享发展理念的深层要求。

【参考文献】:

【1】 高淑娟.关于剩余价值一般与特殊的思考[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3).

【2】 朱妙宽.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新探[J]经济评论,2004(05).

【3】 李楠.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与当代社会[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3(02).

【4】 余陶生.剩余价值理论及其在当代的发展[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04).

【5】 杨红.剩余价值理论在今天的现实意义[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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