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权保护制度探讨
2019-09-10张培
张培
摘 要:民事诉权制度对于公民维护自身司法救济,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民事诉权作为一项程序性权利,是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文章从立法和实践层面对民事诉权保护制度现有问题进行扼要分析,并从立法体系和司法保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权;保护制度;行使权利
一、民事诉权保护的现状
在立法方面,近年来,我国为了保护当事人诉权,通过改革将立案登记制代替立案审查制。该制度要求对于当事人提交到法院的案件,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目前此案件受理制度相应的改善了起诉难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中明确要求了“起诉状符合起诉条件”,但起诉条件由于混入诉讼要件,则成为了阻碍民事诉权行使的一大障碍。对于民事诉权的保护,我国目前仅仅通过民事诉讼法进行保护,并由此衍生了很多制度,这都与民事诉权合法要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民事诉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
第一,宪法规定内容空白,民事诉权并未入宪。民事诉权是先于纠纷产生且与诉讼程序平行的一项权利,将其简单的理解为诉讼权利显然并不合理,民事诉权的本质是每个人都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是诉讼权利所不能表达的内容。若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那么就是将民事诉权理解为民事诉讼的一部分,然而其先于诉讼而存在的本质决定了其必然不能被民事诉讼法所包含,这显然是与逻辑不符。那么,民事诉权与民事诉讼更像两个平行的线,民事诉权的行使是需要民事诉讼的推进,如果认为民事诉权是存在于民事诉讼中的,那么民事诉权便需要由民事诉讼来决定其是否存在,而民事诉权的存在并不由民事诉讼决定,而是先于诉存在的一种诉诸于法院的权利。因为民事诉权若不是先于民事诉讼存在,就不能赋予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行为的合法性,那么国家对于当事人的纷争而作出的判决的依据何在?据此,只有宪法才能给予诉权合法依据,保障其有独立于诉讼的地位,从而保障诉权也有其存在的必然意义。我国民事诉权的理论研究一直在强调诉权的保护,随着诉权理论的发展,对于诉权的理解各国更倾向于公法的属性,认为法院有“不得拒绝裁判”的职责,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民事诉权写入宪法,而我国的宪法并没有对民事诉权的合法性给予肯定,这对于民事诉权的保護非常的不利。
(二)实践层面
我国民事诉权保护的实践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上述立法上的缺憾,导致实践中出现以下问题:第一,诉权救济困难。一直以来,由于诉权并未在我国的法律中扎根,保护民事诉权的观念根本没有在每个人的心中扎根,在人们的民事诉权受到侵害时,人们更倾向于去寻求其他的纠纷处理方法,如信访途径,却并不会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诉权。究其原因,我国的诉权一直以来就没有写入宪法中,同时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也基本得不到保障,根本没有救济的可能。第二,诉权行使遭遇阻碍。诉权的行使是与其合法要件相关联的,在上述合法要件的立法不完善时,诉权的行使必然受到阻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于我国是规范出发型的国家,法院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法律提前已经规定的,在诉权行使的过程中,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发生混淆,必然会导致法官在受理案件时,会将诉讼要件考虑进来,导致很多符合起诉要件的案件被阻碍在法院之外。同时诉讼要件的内容和起诉要件的内容仍旧十分混乱,导致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忽略本应属于合法要件的要素,或者审查了不属于该合法要件的内容,甚至审查要件时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则,使得本应由法院受理或继续审理的案件被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这势必都会对本案后续的审理产生极其大的影响。
三、完善民事诉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民事诉权保护的立法体系
首先,我国基本权利是通过宪法来确认的,而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里并没有关于诉权的规定,所以要实现诉权的宪法化必须要在宪法里明确诉权系基本权利中的一种。目前国家程序权利宪法化是现今的趋势,参照其他国家关于诉权宪法化的经验,如日本在其宪法中通过规定裁判请求权来保护民事诉权,裁判请求权除了包含民事诉权,还包含其他的程序权利,而这些程序权利也是公民都应享有的,故将裁判请求权规定在宪法中更加合理。其次,实现民事诉权保护与相关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诉权保护与我国某些民事诉讼制度是无法分开的,这些制度丰富了民事诉权行使合法要件的内容,更为判断这些合法要件提供了标准。如我国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就为审查诉讼要件时提供了相应的依据与标准。但是这些与民事诉权保护相互的制度并没有为民事诉权保护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在于其并没有与诉权保护实现良好的衔接。这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和管辖制度、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这几个制度上面。
(二)加强民事诉权的司法保护。
在完善我国立法的情况下,要实现立法的精神及其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正确的实施和理解,必然依靠优秀的法律人才。为此,这就要求法律人才不仅需要熟练掌握还要可以灵活运用民事诉讼法的理论知识。民事诉权的保护问题致力于司法队伍的共同努力。法官若在审理案件时由于本身法律知识的不扎实,当事人所授权的律师并没有发现该问题,这时必然损害了当事人的民事诉权,这时当事人可能会寻求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在保障民事诉权行使的过程中,若法官或律师对民事诉权行使的合法要件掌握不够清楚,也会同样导致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受到损害。故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不仅能够使得保障立法能够很好的解决现实的问题,还能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当事人在委托代理人时,有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均是通过国家的公权力保证实施的,但是其救济的程度是十分受限,且这些规范如果一味强调当事人的利益,可能会损害律师的相关利益,故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互补,实现诉讼保险制度与诉讼费用制度、律师费用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的结合,来保证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免受阻碍。
参考文献:
[1]魏文松.民事审判权与诉权关系之制衡论[J].法制与经济,2017,(7): 141.
[2]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