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遇有污渍滑倒 装修物业均须赔偿
2019-09-1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51期
2018年6月,李芳(化名)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河南路某城市广场的健身房运动完后,到该广场地下车库准备驾车回家,因踩到车库地面上的一摊污渍导致摔倒受伤。
治好伤后,李芳来到城市广场索赔,但物业公司表示污渍是某装修公司产生的装修垃圾,应由装修公司担责,装修公司又将责任推到清运垃圾人员刘刚身上,刘刚也直喊冤,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今年3月,李芳将三方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装修公司虽然表示自己与刘刚属于承包关系,但未向法庭出示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刘刚作为雇员不承擔侵权责任,装修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装修公司向李芳赔偿2.5万余元;物业公司在2800余元损失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刘刚不承担责任。装修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乌鲁木齐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装修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其预见和能够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院认定装修公司承担90%的责任,李芳负担10%的责任,物业公司在李芳全部损失不超过1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