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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之股权分割问题探析

2019-09-10张雪琴

青年生活 2019年6期

张雪琴

摘 要:离婚案件如今成为一项发生频率较多的行为,相应的,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分配当事人双方财产问题也是题中之义。比较突出的是夫妻使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的方式也变得多样化,比如买股票、定期存款、购入不动产等,这些投資方式都可以使夫妻获得利益。然而,如果夫妻感情破裂,由于投资方式的繁多,加之股权,性质利益分配等多种因素的限制,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问题成为难点。尤其是夫妻在离婚前购入的股权分割问题,是离婚案件财产分配的难中之难。本文在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分析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问题,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原则和方法进行探析。

关键词:离婚案件;股权分割;原则和方法

《婚姻法》修改后,夫妻财产制度被分为三种: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在婚后自主拟定契约进行财产分配。法定财产制是在夫妻双方婚后没有约定财产归属权前提下,直接运用法律规定将一部分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前自己的所有财产和在婚后自己所特有的财产,个人特有财产是属于一方的财产,从未来的继承以及债务清偿中均是按照个人财产相关问题发生法律效果,与夫妻关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无关。

夫妻离婚后,首先应该对夫妻持有的所有财产进行认定,看其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同样的,对于离婚案件的股权分割问题,也应该先确定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下面讨论股权的所属问题。

一、股权属于共同财产

在《婚姻法》第17条中明确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任一方的工资所得,生产经营的效益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继承或受他人馈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值得注重的一点是,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并且在财产量的计算时间点上是以夫妻建立婚姻关系的时间为准,并不是以获得财产的时间为准。

二、股权属于个人特有财产

在婚姻法的第18条中也指出,个人特有财产有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遗嘱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因财产的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有一种形式转变为另一种形式,倘若个人特有财产在婚后改变了其存在形式,如果归属人有证明依据,便可判定此股权依然是归属人的个人特有财产。直接一方的财产法定为个人特有,除非由当事人自己举证证明该财产不是个人特有、笔者认为,这在纠纷解决中有重大的意义,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三、共同股权的分割原则和方法

(一)分割原则

1.依照法律、法规的协调和一致原则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在遇到离婚案件的股权分割问题时,首先应该想到法律法规,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给予双方一个公正的结果。另外,法律对于股权分配有较为细致全面的分析解决办法,可统筹兼顾到双方的利益。

2.双方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原则

在解决股权分割问题时,不能以夫妻双方的受教育程度不同、工资水平不相同等作为提高或者降低股权分配的依据,既要考虑到女方生育的辛苦,也要考虑到男方在维持家庭方面的贡献。在股权分割时都要考虑到双方的贡献,平衡分配,做到公平公正。

3.照顾无错方原则

一般夫妻双方共同建立一个公司,公司的股权便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在夫妻感情破裂情况下,已经明确有离婚的目的,在隐瞒对方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隐藏、出售、转移财产,审计部门或者是法院查明认定的,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可对无错方多分一些股份,让无错过方的股份多于过错方的股份,这条规定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措施。

(二)分割方法

离婚案件的股份分割问题主要从两大角度来进行,第一角度是夫妻双方已达成协议,协商解决股份分割问题;第二角度是双方未达成协议,需要法律介入解决问题。

1.夫妻双方在股权问题上达成一致

在夫妻双方达成股权协议之后,夫妻在某一公司的共同股权会转让到双方的某一方中,若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转让需要经过该公司一半以上全体股东的许可才可进行转让。如果多数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则公司的股东有权行使购买权,夫妻双方的股份买入到自己名下,并且相较于其他人而言,公司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也不愿意买股权,则被视为同意转让,在夫妻双方的共同见证下将股份转移到任一方。

2.夫妻双方在股权问题上未达成一致

在现实生活中,多数的夫妻离婚时都因情感纠葛问题导致财产分割不能达成统一意见,且夫妻双方都过于看重对方的过错,以此作为多获得财产的条件。发生此类案件,应根据《婚姻法》和《公司法》的法律和规定及原则精神来解决纠纷。法律的强制性在这方面还是很有必要的。

(1)妥善处理股权分割问题,保障公司发展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都存在利益关系,由于在利益方面有一致的方向,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度也会增加。夫妻两人离婚这已经表明双方感情破裂,如果在股权转让上没有达成一致,这表明两人在利益方面也已经没有了相同的选择,如果夫妻两人的股权没有转让予双方的任一人,在公司决策方面则可能会发生分歧,那么对公司发展方面是不利的。所以当此状况发生时,应该判决给一方获得股权,而另一方得到财产补偿。

(2)依据公司发展状况决定股权价值

公司的资产在运营过程中会发生的动态变化,公司的股权价值也会发生变动,股权的价值处于一个无法定格的境地。在夫妻双方的股权分割问题上,如若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根据规定,判给另一方财产补偿,而财产补偿值是依据当时公司的股权价值而定的。当公司盈利时,补偿金额会增多,公司亏损失,补偿金额则会减少。

三、结语

总而言之,离婚案件的股权分割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如若未达成一致,则应该顾虑到公司的发展和平等对待夫妻双方的原则去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康.浅析离婚案件之股份分割问题[J].法制博览,2016(16)

[2]张欣然.离婚案件中“夫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J].延边大学,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