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
2019-09-10吴敬
吴敬
摘 要:对于正当防卫一词,我们并不陌生,也不难理解,但恰恰是这简单的四个字,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却很容易误解。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概念、意义、特征、符合条件等多个角度进行阐释以说明正当防卫的法律性质。并以期通过本文的讲解,让更多的人了解正当防卫,在实际生活中合法地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正当防卫;法律性质;防卫过当
尽管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越发完善,社会文明程度也越来越高,但这并不能说明我们普通群众的日常生活不可能遇到需要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情况。此时,为了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经过司法实践,我国法律结合实际案例,赋予了人民群众一项重要的法律武器——正当防卫。对于它,应该来说不难理解,因为如果单纯从字面来看,还是比较通俗易懂的,但要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它,或许大多数人只能说出个大概。那么,正当防卫究竟是如何定义的?它又有什么理解误区?本文将逐步进行阐述。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是这样定义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在面对犯罪嫌疑人侵犯自己、社会、国家利益的时候,为了制止不法行为的继续实施,被迫采取措施,有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受到损害的情况,但即便如此,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是不会被认定为触犯刑事责任。这就直接体现了我国法律是支持人民群众保护自己,合理利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正当防卫的相关案例
尽管《刑法》中对正当防卫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但为了更好地阐述它的现实意义,下面以两个案例进行对比分析:
案件1:三月的某一天,高中生小慧下晚自习经过小区旁的胡同时,突然出现一个手持弹簧匕首的男青年,强迫小慧交出身上的财物。小慧顿时被吓了一跳,本能地回头就跑,没想到竟跑进一条死胡同,还没待喘息,男青年就已追上前来。情急之中,小慧捡起一根房屋装修后的残料木棍,向男青年胡乱挥去,不知道挥了多久,男青年突然应声倒下。过了一会儿,小慧见男青年一直没有站起来,战战兢兢地拨通110报案,后经法医查验,男青年确系死亡。
这起案件最终的判决是这样的:小慧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中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的绑架、杀人、强奸、抢劫、行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是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面对手持弹簧匕首的男青年,小慧明显属于弱势,当生命受到威胁时,小慧采取了必要的自我防卫措施;另外,从主观上来讲,小慧与男青年之间并无恩怨,没有至男青年于死地的意图,所以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案件2:孙某,男,25岁;陈某,女,22岁,两人系男女朋友关系。某一天晚上二人相约去看电影,三名无业青年张某、李某、王某见陈某年轻貌美,打起了歪主意,出言不逊且纠缠不休。孙某见女友被骚扰,立马上前干涉,在此过程中与张、李、王三人发生口角,并发展至肢体上的摩擦。或许是三人自知理亏,没过多久就走了,孙某继续和陈某向电影院走去。但三人中的王某突然怂恿另外二人向孙某杀个回马枪,在这个过程中,张某、李某拳打脚踢孙某,而王某则对陈某满口脏话、动手动脚。被惹急了的孙某顺手从上衣口袋掏出了一把削水果用的小刀,驱散了张、李二人后直接向王某胸口刺去,王某随即倒地不起,孙某、陈某二人趁机脱身。后来经法医鉴定,王某因失血过多,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治身亡。
这起案件最终的判决是这样的:孙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会这样?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为什么这起案件中的孙某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呢?法院判决的依据、理由如下:
第一、孙某和陈某身处的环境是确实存在正当防卫条件的。三名无业青年无故纠缠,被孙某制之后又折回报复生事,孫某他们在这样的情况下的确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问题出在孙某的防卫措施是过度的,他对王某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因为这种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区别于案例1的分析如下:尽管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对孙某和陈某造成了不法侵害,但这种侵害的程度只是用拳脚进行的伤害,与孙某用小刀刺入王某胸膛的伤害相比,后者更为严重,两者并不在一个层级,后者造成的伤害结果以重大损害来计,所以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三、这起案件不适用刑法中规定的对于正在绑架、杀人、强奸、抢劫、行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因为,三名无业青年对孙某和陈某的行为还没有达到侵害至人身安全的程度,或严重危及生命财产的程度,相对较轻微,所以这一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正当防卫的判定以及特征
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有5个: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如果犯罪行为人所进行的并非紧急性、不具有攻击性质的犯罪也是不适用正当防卫的;
2.不法侵害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如果是行为人主观臆想、误以为的侵害,那这种情况是不受正当防卫保护的;
3.防卫行为只能针对犯罪行为人:即使在面对多名犯罪行为人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如上述案例2,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5.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行为人不能在犯罪行为人犯罪行为结束后进行打击报复,必须是在犯罪进行时对自身的保护行为。
由上文可以知道,因为正当防卫是发生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时的,如果此时不采取应对措施,而是等待国家公安部门予以救助,则必然会错过最佳自救时机。正因为这一特殊性,我国法律才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的合法手段,但也是由于它的特殊性,在判定不法侵害是否属于“正在进行时”就更加重要了,它已经不单纯是一个时间上的概念,对其不能仅从物理意义上观察。
法律允许公民采取适当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也正是因为它的特殊性,判定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已经不单纯是一个时间上的概念,对其不能仅从物理意义上观察。同理,对于正当防卫在时间上的把握以及判定,也应当要结合当时情形,应该以采取防卫行为对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是否具有必要性为根本依据。
四、防卫过当的概念
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相似,从字面上来看,就是当事人在采取防卫防卫措施时,选择了更过激的手段来进行自卫。这种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手段,致使犯罪嫌疑人受到严重损害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在上述的案例啊中,孙某之所以被判定为防卫过当,正是因为其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过程中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王某的死亡。
防卫过当也有其特征,举例如下:
1.前提,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2.发生时间,在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采取的防卫过程时;
3.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比较特殊的是下面这一点,防卫过当还存在一种主观过错的情形,主要分为直接过错、间接过错以及过失过错。出现这三种过错的情况又有这样三种可能:一是疏忽大意导致的,即当事人应该认识到可能发生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所导致的过失;二是因为过度自信导致的,当事人自认为不会造成过失但事实却是造成了重大损害的这种过错;三是间接发生的防卫过当,可以理解为间接故意,即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仍放任这种行为发生所导致的过失。
在发生防卫过当后,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主要针对的是对它的定罪和量刑两方面的裁决。从定罪角度來说,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它只是对防卫行为的一种表述,对于罪行的判定不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我国刑法中也没有具体的条款来规定防卫过当所应当作出的判决。通过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多是采取的防卫过程中的主观、客观相结合的方式来综合考量,再比对刑法中已有的相关法条,最终作出罪名认定。比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量刑方面,由于防卫过当仍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被迫作出的行为,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除此以外,关于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具体规定,刑法中还没有明确说明。通常来说,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过程、防卫过当所保护的事物的性质、保护与伤害物之间的价值对比、案件背景、当事人主观动机等都要进行斟酌。
五、总结
不管怎么说,法律既然赋予了人民群众在公权力难以及时介入情形下的私人救济权,那我们就应该积极应用起来,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通过认真学习法律条文、吃透法律精神,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尺度,用好这一权利,更好地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对于正当防卫其本质是多元的,不能片面地解读它,应当从正义与秩序的对立统一、个人利益和国家权力的对立统一等多方面进行探讨、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巩固、强化正当防卫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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