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权保护研究
2019-09-10柳芸任巍
柳芸 任巍
高新技术企业之所以能成为促进现代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最重要的因素莫过于其核心的专利技术,因而如何保护专利技术已成为现代高新技术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专利技术的保护是依靠专利权的行使实现的,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技术就是保障其专利权的行使,清除阻碍专利权行使的障碍。本文从洛阳市知识产权局进行的问卷调查切入,通过对洛阳市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实证调查,就洛阳市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传播速度的飞速发展,中国已进入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新阶段,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与加强专利权保护渐成趋势。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专利权是其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达国家通过制定国家产业标准以及许多跨国公司通过制定企业标准,从而实现对国际标准的控制。他们用此方法将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糅合在一起,主导高新技术以内各个产业的话语权,制定有利于自己国家的标准体系,这些对于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来说将会是更加严峻的挑战1。目前,中国各级政府通过发布鼓励加强企业专利保护的政策,激励企业和个人的创新精神,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中的竞争优势。企业想要在社会中保持优势地位,势必要加强企业自身的专利权保护,并相继完善其专利保护措施2。
样本基本情况介绍
企业情况介绍
此次的调查主要涉及洛阳市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护情况,目的在于准确客观反映洛阳专利保护工作的现实状况。总计有47家企业参与此次调查活动,其中有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等各种类型的公司。
四季沐歌太阳能(洛阳)有限责任公司是洛阳典型的以主要从事于太阳能光热利用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应用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年均投入专利研发方面的经费支出约2 500万元,较其他相关高新技术企业,其专利投入比重大,对专利保护的重视程度较高。此外,还有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作为大数据时代的新型电子公司,其在专利方面的保护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且成立了专业的专利保护上机构,配备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洛阳北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拥有有效专利100多件,其中发明专利有20余件,有效实用新型专利100多件,有效外观设计专利较少,与其他同类高新技术企业相比,其专利申请数量较多。还有部分国有企业,例如洛阳市隆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各类电源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服务为主导,其在专利方面的年均投入经费为1 000万元左右,且拥有的有效专利近百件,在专利投入方面相较于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较大。本次调研主要涉及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内部专利管理机制、社会公众的专利保护意识、政府对专利的保护、司法诉讼结案诉讼、诉讼成本以及司法权对专利权有效维持程度等方面。
问卷情况介绍
为了了解企业专利研发情况,本问卷设计了以下问题:其一,企业专利研发经费支出;其二,企业专利研发经费支出在主营业收入的占比情况;其三,企业专利研发经费的主要来源等。
为了研究企业专利的创造和运用情况,本问卷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企业有效专利的实施情况,例如,有效专利中已实施的专利占比,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中已实施的专利占比情况。并且还对已经实施的专利中用于生产的产品并投放市场的情况做了相应的调查。
为了分析企业专利管理情况,本问卷设计了以下问题:其一,企业是否有专门的机构,专业人员负责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其二,企业对提升专利质量采取的有效措施。
为了进行更有效的专利保护,本问卷主要调查的问题有:企业对当前社会公众的专利保护意识、政府对专利的保护、司法诉讼结案速度等的满意程度;我国专利保护对企业专利研发投入决策方面的影响。
调查结果分析
洛阳市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护的内部阻力
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人们的专利保护意识也显著提高。通过洛阳知识产权局进行的全国专利调查,发现在中小型企业中,专利权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此次专利调查进行分析。
第一,企业专利保护意识不强。针对企业是否有产品创新成果、工艺创新成果申请专利问题,就调研的企业数据进行分析。据表1显示,大多数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专利权的申请比较重视,产品创新成果和工艺创新成果均申请专利。但是,不排除有一部分企业还存在产品创新成果和工艺创新成果没有申请专利的问题。同时笔者通过对其他资料研究发现,企业对专利保护的重视程度不高,在专利保护创新成果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多数企业认为专利申请周期长,且赶不上技术发展的速度;二是专利保护效果不佳,保护范围有局限,稳定性较差;三是企业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等保密方式,让其竞争对手不能解该项创新成果,从而达到不过早公开该专利技术的目的。
第二,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据表2分析,在企业是否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公司的知识产权事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方面,有近一半的企业设立了独立的负责机构以及专门的管理规章制度,其中多数企业优点在于:其一,可以定期维护各种类型的产权保护,对本公司的专利进行适当清理整合,放弃一些无价值的专利,对有价值的专利进行续费加强保护;其二可以参与公司发展方向的决策,及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供竞争对手专利布局动态;其三,可以追踪市场动态,发现侵犯本公司专利权行为,积极维护等。调查表明仍有将近一半的企业没有设立独立的负责机构以及专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且笔者在调查问卷过程中发现多数企业表示对此方面并不在意,即便一些企业已经设立了专门机构,但机构专职人员人数较少,投入资金比重也不大。
洛阳市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护的外部阻力
企业外部专利保护阻力较大。据分析图1,笔者认为在社會公众对企业专利保护意识,政府对专利的保护以及司法诉讼结案速度、诉讼成本等方面,企业对专利保护的外部环境满意度较低,占比基本都处于20%以下;企业认为社会公众对其专利保护意识不强以及其对司法诉讼结案速度和诉讼成本等不太满意,均占比20%以下,其中企业对社会公众对企业专利保护意识满意度极度不满意,其占比在10%以下,且大多企业认为社会公众对企业专利保护配合度不高;企业对政府进行的专利保护满意度较高,其满意度在30%左右。目前,笔者针对企业专利技术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为以下几点:一是企业认为需要逐步提高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社会公众的专利保护意识也需要提高;二是企业认为专利保护司法诉讼的结案速度需要适当提升,且对专利权有效性维持程度也应适当提高;三是可以适当降低企业保护专利司法诉讼成本,加快诉讼结案速度。另外就目前专利司法保护的举证难,审判周期长以及判决执行难等问题,还需要政府进一步解决。
据图2显示,企业认为专利司法保护方面存在明显问题,其中,多数企业认为专利保护诉讼举证难,审判周期较长,判决执行难等问题是主要的阻力,其中专利保护诉讼举证难,审判周期较长占比高达30%;获得诉前禁令非常困难、诉讼费用高等方面,占比相对较少,据数据分析其占比不足10%,甚至获得诉前禁令占比不足5%。据笔者对其他资料的分析,在我国,大多企业仅仅针对知识产权的注册登记才和政府部门沟通,政府对于中小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建设支持力度不够,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需要逐步强化,有将近一半的中小型企业表示在企业研发保护活动中没有得到过政府的资助1。主要原因为政府对一些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省市项目等大项目进行资助,对于中小型企业自主发展的小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不够。这些因素导致一些缺乏资金发展的中小型企业发展缓慢,企业发展专利保护方面存在局限性。
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权保护的规范建议
完善专利保护立法
目前,我国就专利保护制定了较多的法律法规以及部分司法解释,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其中《专利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六章着重强调对当事人专利成果的保护以及专利发明的激励与奖励,但其中缺乏必要的专利保护辅助措施。而且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八条以及八十一条之规定,专利专门管理部门是各级政府专利管理部门,且专利处理纠纷由被告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专利主管部门管辖。这从专利立法方面给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赋予了较大的专利纠纷处理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和限制,从而导致地方专利处理机关权力滥用。因此在实践操作中,笔者认为,针对专利保护,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第一,相关立法机关在专利立法保护方面,可以适当添加专利辅助机构及措施,譬如,在专利保护的过程中设立辅助机构帮助专利申请者申请专利。第二,制定详细、创新的专利保护制度,完善专利保护措施,例如,在推广专利保护的同时运用专利研发激励措施加强创新,从源头促进创新,进行专利保护。第三,在推广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时候,成立足够数量的专业化专利保护部门,或者授予部分机关相应的专利纠纷处理权,从而实现专利保护机构间的相互监督1。
加强专利保护执法
目前我国专专利保护必须通过专利持有人提交专利申请才能够实现,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至五十七条中规定的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申请的程序严格,审批事项烦琐,申请期间耗时较长,这些措施虽然能够防止专利申请泛滥,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专利的保护。此外,在专利执法方面,由于专利执法行为只能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而作出行政处理行为,导致我国专利执法行为主动性较差。基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加强:第一,在专利申请时可以适当简化申请程序,加快办理专利申请的效率,鼓励专利申请;第二,在专利执法方面,可以适当增加专利评估人员和专利处理机构,从而有效解决“专利处理难”问题;第三,在针对恶劣的专利侵权行为时赋予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职能,从而缓解专利执法行为主动性差的问题。
完善专利赔偿制度
针对专利侵权的赔偿,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可见,专利赔偿的计算方法有:第一,侵权行为人应以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第二,侵权赔偿数额中应当以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第三,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其次,根据高院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使用费的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专利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项专利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2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补偿专利权人实际损失,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适当细化专利法中相应的赔偿制度,并且规定更加严格的专利侵权惩罚赔偿数额,加大专利侵权的处罚力度,提高专利侵权人因侵权所付出的代价,从而遏制这种专利侵权现象。
增强专利保护意识
相较于大型企业,笔者认为中小型企业的竞争劣势主要体现在企业自身促进专利实施的条件较差,需要政府提供更为严密的保护,譬如制定更加适宜的政策,建立更加适合该种规模的企业的发展机制以及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从而促进其顺利发展。笔者认为增强专利保护意識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从企业自身讲,企业可以从内部加强企业专利的创新,加强专利人才的培养,建立完善的专利创新机制;学习国内外成功的专利管理经验,学习先进的专利保护措施。第二,从社会公众层面讲,政府及其他组织开展专利保护活动,宣传相关专利保护法规以及普及专利保护基本知识,加强专利保护理念的宣传,从而增强全社会的专利保护意识;公民个人可以从自己做起,加强专利保护意识,主动购买正版商品,抵制盗版产品,从而更好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作者简介:柳芸,河南科技大学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学。任巍,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