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警情的处置
2019-09-10崔成有
崔成有
常见的溺水警情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失足落水救助警情;第二种是溺水自杀警情;第三种是逃逸警情,即违法犯罪嫌疑人为躲避警察抓捕等,跳入河中逃逸的警情。第三种警情在处置规程上也等同于溺水警情。
溺水警情能否安全处置,不仅取决于处警民警的水性,更取决于处警民警的冷静程度和智慧。“确保自身安全,坚持近岸器械救援,不轻易下水”是处置溺水警情的重要原则。
【操作规程】
1.科学接警。全面了解现场情况,包括溺水者可能的年龄、溺水原因、水面情况(水深、水域大小)、溺水者与河岸的距离等基本情况。报警人提供微博、微信的,可在接出警过程中设法请其协助提供直观反映现场状态的视频、图片等。
2.按以下次序和优先级准备处警装备,救生衣、救生圈、警绳或普通绳索、其他可用于溺水救援的器械装备等。
3.快速赶赴现场,在现场搜寻可利用的救生器材,如船只、救生圈、竹竿、绳子、木质品等。
4.具备专业水警、海警的地区,可视情形请求指挥中心指令水警或协调海警协助,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海事、港监等专业部门。
5.对溺水者尚未沉入水中的,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施救。
救助的基本原則一是坚持近岸救援。溺水者距离岸边或浅水区超过十米的,不能轻易下水或进入深水区,应坚持使用绳索、救生圈等器械进行救援。另外是尽量组队救援。临场由会水人员2~3人组成救援小组,以接力方式(切勿一拥而上)对溺水者进行施救。
6.溺水者已经沉入水中的,根据目击者的指认,在溺水者落水的地点,用竹竿等向水下探索,并迅速报告指挥中心请求专业部门协助。
7.现场水域宽、深,水流急,水情复杂,河岸陡峭等不可以下水或无法保障施救人员自身安全的,一定不要盲目下水和动员组织人员下水,应积极联系水警、海事等部门寻找船只救援打捞。
8.溺水人员被救上岸后,可根据情形采取人工呼吸、倒水等急救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
9.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救助过程的,按规定提取、封存执法记录仪视频;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通报舆情部门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发现公众对未能成功救人、未下水救援等提出的质疑及引发的舆论炒作,认真评估并做好应对工作。
【注意事项】
1.施救时,应尽可能判断落水者的求生意愿、慌乱情况、体力情况。若落水者求生意愿强烈、体力充沛、挣扎猛烈,施救时应静待其体力适当消耗后,从背后接近,避免其猛烈挣扎时将施救者打伤或拖入水底。
2.不会水民警遇到溺水警情时,千万不要不加选择地跳入水中,应在尽量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寻找竹竿、警绳等救人,避免因盲目下水给施救带来更大负担或引发更大危险。
3.要携带相应的救生设备,注意自身安全。无论是民警还是参与救援的群众,在不能下水的水域,不要贸然下水;在可以下水的水域,也不要盲目自信。在疯狂挣扎的落水者面前,务必当心自己被慌乱的落水者死死抱住而不能施展任何技能。
4.对于处警民警因不会水或未能下水及时施救,引发社会和网络关注、质疑的,应及时、客观、合理回应,阐明事件经过、原因,合理、正确对待舆情。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