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立法权和国家制度关系问题
2019-09-10李昊晟
【摘要】: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问题是近现代经典作家们高度关注的问题,各种论述颇多。其中立法权的归属问题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理论中一个难点也是一个关键点。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曾经尝试过用他的立法权理论解决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的分离问题,但是后来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后面简称《批判》)中批判了黑格尔的立法权理论。本文将以立法权和国家制度的二律背反为讨论对象,梳理两者的观点和逻辑,并且探求争论中的意义与启示。
【关键词】:立法权 国家制度 马克思 黑格尔
一、立法权与国家制度的关系
(一)立法权与国家制度的二律背反
一方面看来,立法权确立了国家制度并且组织普遍物,即它高于国家制度 然而从另一个方面看,立法权是在国家制度确立起来之后才有的权力,所以它又是从属于国家制度的。国家制度给了立法权以各种法律 国家制度本身又是立法权下的法律。所以此处就有这样一个矛盾:立法权只有在国家制度的范围内才是立法权,而国家制度如果在立法权之外就意味着国家制度就处在法律之外了。
黑格尔和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都有各自的思考,然而他们是通过对立法权归属的追问来解决这对二律背反的。
(二)立法权高于国家制度
思想渊源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卢梭指出,“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是只能属于人民的。”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是社会契约的结果。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形成的共同体即市民社会拥有全部主权。国家只是执行市民社会的立法。立法权是组织普遍东西的权力,规定了国家制度的结构、形式以及权力边界。所以立法权应该存在于或已经存在于国家制度之前或之外。
(三)立法权从属于国家制度
思想渊源是黑格尔的国家理论
黑格尔认为一切权力和权威的最终来源是绝对精神。国家制度是以国家自身理念为目的和原则的,只要它依据自身概念本性规定自己的活动,它就是合乎理性的,所以国家制度不以他者为原则,不受他者规定的权力而活动。国家制度是先于或外在于立法权的,它本身不由立法权规定,相反,它是立法权的前提。
二、黑格尔的立法权理论
黑格尔也看到了立法权和国家制度之间的矛盾,并试图解决这个矛盾。黑格尔的想法集中体现在他的这段话中:“立法权所涉及的是法律本身(因为法律需要进一步规定)……因此,它本身是不由立法权直接规定的,但是它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通过普遍行政事务所固有的前进运动的性质,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黑格尔这段话有两层含义:
第一,国家是理念的自我运动,理念的实现就是国家制度,有了国家制度才有立法权。所以国家制度是先于或外在于立法权的,它本身不由立法权规定,相反,它是立法权的前提。
第二,国家制度不是凝固的,而是不断发展的,通过立法权、法律以及行政事务等手段可以逐步完善和发展国家制度。
综上所述,黑格尔的立场可以概括为:“国家制度不直接属于立法权的领域,但是立法权却间接地改变国家制度。”
在立法权与国家制度的关系问题上,黑格尔站在反对法国大革命的立场上,他把法国产生暴力泛滥的政治灾难的原因归结于法国人试图通过立法改变国家制度。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立法权理论的批判
马克思在《批判》中说:“黑格尔并没有因此消除这个二律背反,而是把它变成另一个二律背反:变成了立法权所起的作用,即合乎现存国家制度的作用,和它的使命——发展国家制度——之间的二律背反。国家制度和立法权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
在立法权与国家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是完全站在法国革命者一边的。他认为,立法权不是国家剧度的衍生,而是决定国家制度的人民主权。马克思从以下四个方面阐了这一思想:
第一,理性的法律体现的是事物的规律和人的理性,如果国家也是自由的定在,那就应该承认事物的规律和理性应该成为国家的法律,这样立法权就可以改变国家制度。
马克思指出:“按黑格尔的说法,国家是自由的最高定在,是已经意识到自己的理性的定在。如果说在这样的国家里支配一切的不是法律,不是自由的定在,而是一种盲目的自然必然性,那这样说对不对呢?再说,如果认识到事物的规律和它在立法上的规定相矛盾,那又为什么不把事物本身的规律即理性的规律也看做国家法律呢?怎么可以有意识地坚持二元论呢?”
第二,国家制度逐渐过渡的说法是不真实的,国家制度的改变总要经过革命。
马克思指出:“诚然,在许许多多国家里,制度改变的方式总是新的要求逐渐产生,旧的东西瓦解等等,但是要建立新的国家制度,总要经过真正的革命。” “逐渐推移这种范畴从历史上看是不真实的,这是第一。第二,它也不能说明任何问题。要使国家制度不是完全被迫改变,要使这种假象最后不被暴力粉碎,要使人有意识地做他平日无意识地被事物本性支配着做的事,就必须使国家制度的运动,即它的前进运动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从而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体现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这时,前进本身也就成了国家制度。”
第三,矛盾的实质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表现形式是立法权与整个国家制度的冲突。
在马克思看来,现代立法权与国家制度的二律背反问题主要出于两原因:“(1)政治国家作为现实国家的单纯的形式主义而存在着,政治国家是孤立的领域,政治国家也就是‘国家制度’ (2)立法权和行政权不是同出一源,等等。” “国家制度和立法权之间的抵触只不过是国家制度本身的自相冲突,是国家制度这一概念中的矛盾。” 从本质规定看,国家应该是代表普遍性的存在物,但从实际表现看,国家脱离了社会而变成了特殊物。既然现有的国家制度背离了自己的普遍性本质,那就应该被推翻。马克思肯定了立法权在法国革命中的历史贡献。他说:“立法权完成了法国的革命。凡是立法权真正成为统治基础的地方,它就完成了伟大的根本的普遍的革命,正因为立法权当时代表人民,代表类意志,所以它所反对的不是一般的国家制度,而是特殊的老朽的國家制度。” 人民是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意志,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
第四,“立法权并不创立法律,它只揭示和表述法律。”
马克思说:“如果把国家制度理解为普遍的规定,理性意志的根本规定,那么自然就很清楚:每一个民族(国家)都以这些规定作为自己的前提,而且这些规定又必然构成它的政治信条。其实这是知识问题,而不是意志的问题。民族的意志,正如个人的意志一样,不能超越理性规律的范围。在非理性的民族那里根本谈不上有什么合乎理性的国家组织。” 在这里,马克思根据黑格尔的理解,把法律看成是理性意志的规定。但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区别是法律作为理性意志的规定,指的并不是法律的一般概念规定,而是人民国家的必然要求。
四、基于马克思对黑格尔批判的感想和思考
(一)黑格尔当年对哲学的论述由于政治的压力导致意图不明
在黑格尔发表《法哲学原理》之前,德国当局政府颁布了所谓的卡尔斯巴德法令,在这个法令下,大学生协会被解散,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教授和教员被解聘,其中最影响黑格尔发表文章的就是加强了书刊出版前的审查。所以大体上可以认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黑格尔著作的发表遭受到了政治压力。本文看来,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的阐释的思想是在避免与当时的历史权力相冲突的条件下,进行妥协后的理论。也就是说,黑格尔没有完全的表达自己真实的思想,这也大概是黑格尔文章晦涩的原因之一。那么此时马克思对其的批判是否合适呢?但是马克思在作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时候,黑格尔已经过世,这种状况并不是马克思与鲍威尔论战那样你来我往。伊尔廷在他的《黑格尔的国家概念与马克思的早年批判》中总结过:“本研究证实了黑格尔的评估。更详细地说,在1820年《法哲学原理》中讨论国家概念时,黑格尔在许多情况下削弱和压缩了他在1818-1819年法哲学讲座相应段落中提出的内容。这些暂时性的、有条件的让步的确违背了他的基本概念。”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有断章取义之嫌
第一,由于黑格尔在发表《法哲学原理》的时候,受到了当局的影响,自然黑格尔的关于法哲学的论述可能有违自己的真实思想。继而马克思对于《法哲学原理》的批判就好似断章取义一样,并没有批到真实的黑格尔。
第二,马克思本身是青年黑格尔派的一员,哲学思想在历史上也是有着大幅度转向的,同时也是学者们经常探讨的问题为何马克思的哲学理念出现这样的转向。此时不得不提到费尔巴哈对马克思的影响,费尔巴哈曾经提出过关于黑格尔混淆主体和谓词的有关问题,深受费尔巴哈影响的马克思所作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不是急于在《法哲学原理》的文本上去验证一些东西,从而造成了为了批判而批判,导致了马克思断章取义之嫌。
第三,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最终是要阐释具体的政治含义,马克思草草的认为这是黑格尔逻辑学的应用。既然要好好的批判黑格尔,为何马克思不做出仔细而彻底的政治批评?亦或者马克思的批判没有去挖掘黑格尔的真实意图,就进行了批判,还是有断章取义之嫌。
五、总结与启示
1.哲学学习要立足原典
哲学学习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不同学者对经典作家的解读出会出现不同的看法,甚至会出现同样的文本解读出对立的看法。一方面经验都带有主观性,另一方面理解总是基于每个人的知识背景。对于每个哲学论题,信息量都是爆炸性的,在我个人看来记下所有的信息不现实的,但是努力立足原典形成自己的判断与思考是可以的。经典作家的经典作品之所以为经典,就是值得大家反复解读的东西,所以学习哲学要立足原典。
2.哲学学习要结合历史
结合历史在哲学学习上在我看来需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学习哲学必须要学习哲学史,毕竟有这么一句话:“读史使人明智,鉴以往而知未来。”哲学史即是思想史前后是联系的,有助于帮助我们对哲学的学习。另一方面,学习哲学思想要结合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及人物的生平。人物的人生成长经历会影响一个人的思想,而他的思想也会带着当时历史时代的影子。
3.哲学学习需要时间的沉淀
我们学习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源于西方的哲学,梁启超在传播外国思想的时候说过:“欲读西文政治、经济、哲学等书而一一诠释之,最速非五六年之功不能。” 对于哲学思想的学习要经过时间的沉淀,在当下这个高速流量下的信息时代,需要时间去思考才能慢慢形成自己的认识。
4.哲學学习需要批判思维
学习哲学要通过保持自己的判断从而保持自己的思考,所以在我看来要保持批判思维。一方面可以加深自己的思考与理解,另一方面防止僵硬的教条的去背诵哲学思想。
【参考文献】:
【1】《法哲学原理》 [德]黑格尔着 商务印书馆 1961年6月第一版.
【2】《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 人民出版社 1962年1月第一版.
【3】《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研究读本》 杨学功 中央编辑出版社 2017年12月版.
【4】 伊尔廷(Karl-Heinz Ilting)撰 祁涛 译.黑格尔的国家概念与马克思的早年批判[J].《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评论(16)》.人民出版社 2018年9月
作者简介:李昊晟(1994—),男,汉,河南郑州 ,研究生在读,单位: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