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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社会契约思想的探究

2019-09-10万隽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7期
关键词:洛克

【摘要】: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其讨论了国家的诞生以及关于主权者,即统治者权力的问题。该学说奠定了国家理论的重要基础。而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起到尤为重要的作用。他反对了前人霍布斯对于人性恶的定义以及主权者权力无限的观点,又为后来的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洛克 社会契约 自然状态

一、自然状态

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有着极大的区别,在霍布斯眼中的自然状态是卑污的、残忍的和短寿的,人们根本无法在这样恶劣的社会状态下安定生存。但是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大相径庭。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State of Perfect Freedom)”,人们能够“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1】洛克与霍布斯的区别就由此而产生了。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人自危人人自保,整个社会充斥着竞争、猜忌和怀疑,由于没有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导致社会中公共权力的缺失,进而导致正义的缺失。可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最好的状态,并且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不是像霍布斯所说的没有任何约束的自由,而是要受到自然法的制约。

二、国家的诞生

既然洛克的自然状态那么美好,每个人不受任何人支配,那么人们为什么还要放弃自由,离开自然状态去建立国家让自己受制于政府的管辖和控制之下呢?其一,人与人之间由于缺少规定了的、确定的、众所周知的自然法,且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权威且公正的人来裁决纠纷并执行自然法,所以人们在面对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还是没有一个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解决;其二,虽然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受着很多自然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人侵犯的威胁。人们都有自己的理性且人人平等,但有时大部分人的道德素质还没有那么高,这就使得在自然状态中经常会出现公道和正义的缺失,这就导致人们对自己财产的享有权利是不稳定的,容易被别人伤害和剥夺的。所以人们决定离开自然状态,建立国家。

洛克主张,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富”【2】,过上“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但同时,由于“人生来自由、平等且独立”,而建立政府就意味着要受制于政治权力,所以政府的建立必须得到本人同意。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具有两种权力:一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二是每个人都具有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所以当人们离开自然状态组成国家,即从自然状态进入到政治状态时,人们部分放弃了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那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即第一种权力;此外,人们还完全放弃了个人对违反自然法者的处罚权,并且按照社会的法律所需要的程度,用他自己的自然力量来协助社会行使执行权。人们进行了这样的权利让渡后,代表公共权力的国家和政府便由此产生。

三、国家诞生前后的变化

根据上文所述,人们为了参与社会建立国家,放弃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自由、平等和自己执行自然法的权利,而把这些权利部分或全部交个社会,由统一的权力机关按照社会利益的需要进行权利的重新处理和分配。但这只是为了让每个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由和财产等权利,“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3】”所以洛克认为谁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就应该向国家所有人公布众所周知且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能朝令夕改,靠总是临时变化的法律来实行统治。洛克最后表述到:“而这一切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4】

那么在国家建立之后的社会是否能够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呢?洛克认为可以。针对之前自然状态中存在的三种缺陷,国家的产生便相对应的进行了弥补:其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国家建立之后人们同意由立法机构来制定那种自然状态下不存在的“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并将自己的自由置于法律的管辖之下;其二,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权威且公正的人来裁决纠纷。国家建立之后人们同意由自然状态中不存在的“权威且公正的”法官来对违法行为作出裁定;其三,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权威来执行自然法。国家建立后人们同意由自然状态下不存在的政治权力来执行法律。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的建立确实可以弥补自然状态中存在的不足。那么霍布斯和洛克二者的一个共同点都是因为自然状态中的缺陷由于解决不了所以才建立国家。那么国家在他们二人的眼中意义是否一样呢? 如图所示:在这条直线的左端是坏的情况,最左端是极坏,而越往右是越来越好。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最差的一种情况,所以要摆脱自然状态建立政府和国家。但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本来优于政府和国家,只是因为自然状态中有很多问题解决不了,所以不得不建立政府和国家这种免不了的祸害。但如果建立的这个政府或国家不能保護人民的利益,违背人们的意愿,人民有权利收回当初让渡给政府的所有权利,重新回到自然状态中,然后寻求建立一个更好的政府。

【参考文献】:

【1】(英)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11

【2】聂敏里.洛克“自然状态”概念的内在理论困难[J].哲学动态,2019(04):64-77.

【3】李陆达. 浅析洛克社会契约论中的政治信托理论[D].山东大学,2018.

注释:

【1】洛克《政府论·下篇》p3,商务印书馆,1964.2

【2】洛克《政府论·下篇》p59,商务印书馆,1964.2

【3】洛克《政府论·下篇》p80,商务印书馆,1964.2

【4】洛克《政府论·下篇》p80,商务印书馆,1964.2

作者简介:万隽(1994—),男,汉族,吉林长春市人,在读研究生,管理学学士,单位:海南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公共管理和地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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