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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历史变革中法兰西民族的婚恋关系

2019-09-10胡嘉伟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7期
关键词:婚姻价值观爱情

胡嘉伟

【摘要】:地域的差异性和历史的不可复制性导致了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的多样性;法国,一个标榜着民主、自由与博爱的国家,在面对爱情与婚姻时就表现出了与中国文化极为不同的地方。法国人的“爱情至上、忠于爱情”与“同居协议、情妇文化”的观点看似矛盾重重,却又在冲突中寻觅到了一个巧妙的平衡点,让人叹服。

【关键词】:法国文化 爱情 婚姻 价值观

爱情的“斗士”,婚姻的“奴隶”

不知从何时起,“浪漫”成为了其他国家和地域的人们对法国文化的一个挥之不去的印象。而“浪漫”二字似乎永远与“爱情”脱不了干系。正因如此,在我们眼里每一个有着法兰西血液和灵魂的人们,好像都是天生的爱情斗士——爱情至上,情感第一。事实也正是如此,我对此并不给予否认。但是我必须要指出,对于爱情趋之若鹜的法国人,在面对婚姻时却表现的避之若浼。

他们的确忠于爱情,但也就是忠于爱情;我们必须明白,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法国人忠于爱情,并不是我们中国传统婚恋观中所撰述的“忠于伴侣”。也就是说——为了你们的爱情他们可以奉献自己,义无反顾地和你在一起;但为了另一段爱情,他们一样可以义无反顾的选择抛弃你。

正如法国电影《Fanfan》所描绘的,男主人公Alexandre在面对自己对Fanfan的爱慕时,他勇于行动、大胆而富有想象力,让人心动万分,这正是他作为爱情的斗士时对于爱情的大胆追求;但当他面对自己相伴多年的未婚妻所提出的结婚请求时,他却变得支支吾吾、唯唯诺诺、一拖再拖。

他们追求的是爱情,是两个人碰撞时心灵的愉悦与精神上的满足,而不是我们中国自古意义上的——“一生一世一双人,一情一缘此生结。”在面对热恋期逐渐散去后的平淡,法国人的选择是和中国人有所差异的——选择“逃避”,选择追求下一段热烈的爱情,而不是坚守初心,适应多巴胺的消退。

选择的差异性来源于中国与法国对于婚恋观的理解不同,中国人把结婚、相守视为恋爱的根本目的;而法国人把恋爱视为恋爱的根本目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只是因为喜欢而和你在一起,那也就别谈什么“以后”和“责任”了。受文化背景的影响,在法国人的价值观中,他们大多把自我的追求放在比责任更重要的位置上。

对于法国人,他们的确是爱情的斗士,但他们从不忠于一人,他们只忠于爱情;他们做爱情的“奴隶”,但不做婚姻的“奴隶”。

我们不是夫妻,但这是我们的孩子

在“浪漫”的法国人自由的追求自己的爱情的时候,我不得不把法国婚恋文化中另一个与中国婚恋观截然不同的地方摆在我们的面前——“非婚子”。

两个情人之间相互不结婚,但是却有共同的孩子——这种情况在法国非常常见。数据统计,大多数法国人的婚礼常常在第一个孩子出生后才举办。50%的第一胎新生儿出生于父母婚前,到生了第二个孩子还没有结婚的男女双方则多达25%。

要想充分理解法国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我们就不得不从他们的历史文化上做做文章:“公元5世纪之前,法国是并不信仰天主教。所以那个时候的法国没有婚姻概念。也就是说,这种在后来用法律规范的“男女(或者同性)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在法国的历史根源中并不是自然形成的。

在天主教国家,婚姻不仅仅是男女的结合,也是宗教形式的一种。对于天主教国家,没有宗教承认的婚姻是不合法的;大多数人会在市政府登记结婚,然后在教堂举办婚礼。前者意义在于签订一个契约,后者则是宗教认同。

因此在法国还未信仰天主教之前,就不存在所谓的非婚子与婚生子的区别。可是当宗教势在漫长的发展中成为社会主流文化后,这种区别开始被放大,甚至出现了歧视。

上世纪中叶,法国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在几度沉浮之后再次兴盛,宗教的影响开始逐渐淡出社会,法国的年轻人也想要重拾传统文化,冲破所谓的规则与阶级。从这时起,法国非婚子逐渐合法化。

八十年代初,受到興盛一时的解放天性文化影响,非婚子的身份已经为法国社会所接受,但依旧在法律手续上没有得到落实。

最终在2005年,法国正式通过立法,确立了“非婚子”的合法地位。”

我们从法国的这段历史经历中不难发现,非婚子的合理性的的确确是驻扎于法兰西民族的历史根源中的,虽然几经波折,但的确被传承了下来。

我们同居吧

Cohabitation légale合法同居,也是法国人婚恋观中的一个实体化产物。

在介绍合法同居之前,我们先给大家看几个数据,今日法国,3个婚姻中就有1个以离婚告终,在部分地区法国年离婚率甚至高达50%,以至于有人戏称——“我们结婚率低,但我们离婚率高啊。”

正是基于我们前面所说的法国人对于极致爱情的追求,以及非婚子的普遍化现象,法国的“同居协议”(Cohabitation légale)顺势而生。

此项“同居协议”,不像结婚那样具有强制性,它在给当事人提供类似于婚姻保障的同时,维护公民个人权利。它与婚姻主要区别于:年龄、性别、忠诚度、物质关系、债务责任、财产分配、遗产继承、子女称呼、登记机构、解约手续这几个方面的规定。

同时,“同居协议”当事人与婚姻当事人享有基本完全相同的纳税以及社会或医疗保险款项。此项条例出台,使得如今法国社会许多不愿结婚但又希望生活相对稳定的人们可以享受大致与夫妻一样的权益,却又比婚姻受到更少的束缚;该协议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法国社会的作用。

在离婚率高、结婚率低的法国,“同居合同”的策划与实施为身为爱情斗士的法国民众们提供了一个可以尝试着将爱情融入婚姻的机会,也不失为一项疏解当地社会问题的良策。

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法国人的婚姻观是具有开放性的,在爱情与婚姻这一方面,他们强调“自我的感觉和爱的热切程度”比“家庭,责任”等字眼要多的多。通俗的来说就是——“今天我很爱你,向你许下诺言爱你一辈子,但请你不要相信,明天我们之间的爱情变淡了,我就会选择离开;请不要和我谈诺言,因为诺言的实现前提是我们爱的热切的程度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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