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2019-09-10
案例简介
原告湖南省邓某某系某村民委员会村民,因家中无住宅于2018年4月2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告某村民委员会递交了一份建房申请书。被告村委会收到上述申请后,未审批盖章也没有向原告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答复意见。原告邓某某以村委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村委会诉至该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村委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為违法,责令该村委会履行建房审批的法定职责。
【处理结果】
该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该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的建房申请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行政行为违法;限被告该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对原告邓某某提出的建房申请作出书面审查意见;驳回原告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在本案诉讼中,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原告建房申请报告后,依法定程序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相应处理。根据规定,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虽并无对村民住宅用地作出终极批准的权力,但其依法具有受理原告的申请和作出初始审批意见的职责。
以往很多人认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法人主体性质并非行政机关,所以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已经授予了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行政管理职责。因此一旦村委会的这种已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管理行为侵犯到村民、居民的合法权益,该如何救济,是很多老百姓关心的问题。本案中,农村村民建住宅,法律有明确规定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虽没有批准的权力,但是对邓某某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或召开村民会议后再进行答复,可不可以建,在哪里建,建设的规模等问题。对于村委会未出具审查意见以及未答复的行为,是否可以起诉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