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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监管措施研究

2019-09-10梁柯嘉

石油研究 2019年8期
关键词:市场竞争法律法规

梁柯嘉

摘要: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城乡居民常用的燃料,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问题,给人民群众带来很多安全隐患。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的治理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治理的研究,并努力探索符合实际、具有实操性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治理模式,将有助于解决当前燃气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消除恶性竞争、市场失灵现象,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保障燃气和气瓶安全,防止和减少燃气事故。

关键词:液化石油气;法律法规;市场竞争

1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概念

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是城镇居民生活必需的商品之一,是居民用于煮饭、生活的主要燃料。燃气的供应有两种方式:一是管道燃气,燃气经营企业通过燃气管网将燃气输送给用户使用。另一种是瓶装燃气,燃气经营企业用气瓶罐装燃气配送给用户使用。

液化石油气是由碳氢化合物所组成,主要成分为丙烷、丁烷;液态液化石油气气态密度为:2.35kg/m3,气态相对密度:1.686 ,密度比空气重,并且具有易燃易爆性、气化性、受热膨胀性、滞留性、轻微毒性、腐蚀性等特点。

瓶装燃气中的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压力为 2.1Mpa,公称容积不大于 150L,可重复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质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2 武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气瓶管理混乱,气瓶监管困难

长期以来,企业的气瓶管理混乱,底数不清,流向不明,成为气瓶整治的难点问题,主要问题有:

一是气瓶产权不明确。根据对武汉市气瓶充装站的访谈调查,市场上流通的气瓶有充装站、供应站、用户、“中间商”、“黑气点”等五种产权气瓶,有些气瓶瓶身上没有经营企业的相关标识,有些气瓶虽然瓶身上有可识别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的名称或商标,气瓶护罩上有企业的代码和编号钢印,但实际上这些标识并不能真正确认气瓶的产权属于某个企业,也就是说这些标识只是“一厢情愿”的行为,标识既可能是供应站或“黑气点”的私自行为,也可能是氣瓶流动后,被其他人重新喷涂、打钢印的标识,即假冒商标或名义行为,有些气瓶还会同时有几个钢印号。所以,仅凭气瓶外观,难以区分气瓶的产权属于谁。

二是气瓶流动性大,流失严重。由于大多数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并不是由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经营企业不能监控气瓶的流向,加上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大量气瓶交叉回收、充装,气瓶在充装站、供应站、“黑气点”和用户手上无规律地流转。一些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购置新瓶投放市场后,很多气瓶被他人回收、置换,造成经营企业大量的气瓶流失。

三是气瓶数量不清。尽管法律法规规定气瓶要办理使用登记,但气瓶登记后,用户使用周期不尽相同,加上气瓶的流动性,造成很多气瓶流失,长期无法回到充装站手中,气瓶使用状态不明,气瓶的数量难以统计。由于气瓶属于特种设备,充装站应到质监部门办理气瓶的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的方式通常是批量登记。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在申请气瓶充装许可时,应至少登记几万只自有产权的气瓶,每购买一批气瓶都应办理新购气瓶的登记手续。理论上登记气瓶数量是很清晰的,但由于企业的气瓶管理混乱,企业对气瓶的使用状态和流向不清楚,存在监管机构、检验机构、充装站相互之间数据交换难的问题,最终导致气瓶的登记信息难以及时、准确、动态地更新,使得气瓶的使用登记失去了意义。气瓶在市场上的无序流通,大量气瓶的交叉回收,产生充装非自有气瓶的现象。虽然实行固定充装制度至今已有十几年,但市场的乱象使得气瓶的监管难度很大,气瓶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2.2 市场竞争失序,市场监管失效

武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长期以来存在市场失灵问题,靠打价格战拉拢客户,价格倒挂、“黑气”泛滥、掺杂掺假、短斤缺两、违法违规充装气瓶等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现象普遍存在,整个市场表现出“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市场秩序混乱。主要表现有:

一是“黑气”泛滥。“黑气点”通过使用电动车或非危运车穿街走巷,派发名片,冒充正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打着让利优惠,买几送一,不收租金的旗号,抓住外来务工人员贪图便宜、送气方便的特点,吸引了大批用户。还有一些杂货店、送水店等小店顺带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点”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状况十分混乱,对收来的气瓶也无法分类,送到相应的充装站进行充装。通常是与一些供应站或“中间商”勾搭作业,其液化石油气的来源不明,普遍存在使用超期未检、报废、非法改造的气瓶,甚至违规在瓶与瓶之间“过气”,液化石油气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从而以低价格忽悠群众,产生了很多安全隐患,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黑气点”的泛滥严重冲击了正规供应站的市场,导致供应站为了更大利益,不得不采取类似“黑气点”的违法违规行为去竞争。

二是很多供应站不到所属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充气。很多个体工商户供应站名义上属于经营企业,但实际为独立承包经营,经营企业对供应站难以管理到位。供应站为了追求利润,发现过期气瓶不主动送检,而且对充装站采取“挑拨”手法,哪家充装站价格便宜往哪充,鼓动充装站违规充装。

三是一些充装站违法违规充装气瓶。由于“中间商”和供应站手中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控制了供气的终端,在液化石油气市场中充装站往往被“中间商”和供应站牵着鼻子走,一些充装站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提高销售量,追求最大利益,总是怀着侥幸心理,认为“我不充装他充装”,自己的市场就会被别人占领,谁也不想做“傻子”,故铤而走险,违法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过期瓶、报废瓶等气瓶,气瓶固定充装、充装前检查等制度无法落实。在这种环境下,守法经营的企业反而会受到市场的淘汰,守法经营者只能被“逼良为娼”。另外,市场上还存在许许多多居民个人拥有的气瓶,用户往往会选择就近或价格便宜的充装站去充气,这些气瓶产权转移难,充装站亦面临充装非自有气瓶的困境,固定充装制度难以落实。

四是存在掺混二甲醚的现象。二甲醚(英文:Dimethyl  ether;简称 DME),是一种易燃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可作为燃料使用。二甲醚的特性与液化石油气相近,是理想的石油能源的替代和补充,但其热值比液化石油气低,且会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密封件产生腐蚀,所以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冒充纯液化石油气销售,严重损害用户利益,并会产生安全隐患。近几年来,由于二甲醚价格比液化石油气价格低,在市场混乱、恶性竞争的情况下,有些充装站、供应站通过在液化石油气里掺二甲醚的方式来压低价格,赚取利益。特别是在二甲醚价格与液化石油气价格相差较大的时候,在液化石油气里掺二甲醚甚至成为了行业潜规则,出现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倒挂的现象。当两者价格接近的时候,掺混二甲醚的现象也自然减少。据相关资料显示,2014 年以来,二甲醚价格与液化石油气价格接近,在近两年的液化石油气质量抽查中基本没有发现掺混二甲醚的行为。

五是瓶装液化石油气短斤缺两。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为了压低价格,抢夺客户,赚取更大利益,不是按照警示标签标注的充装量进行充装、销售,而是要求充装站按其指定的重量进行充装,大多数是斤两不足。在对用户的问卷调查中,有34%的用户认为有些瓶装气重量不足,有 8%的用户认为重量都不足。由于一般家庭用瓶装气加气瓶总重达到 30 多公斤,一瓶气少几斤用户很难感觉出来,故还有约 28%的用户不清楚瓶装气的计量情况,供应站正是抓了这一特点,存在销售短斤缺两的瓶装液化气的行为,损害群众利益。

六是一些企业的报废瓶报废处理不到位。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规定,报废瓶的处理由当地质监部门指定单位负责,对报废瓶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主要采用压扁或瓶体解体的方式消除使用功能。由于检验站处理报废瓶的成本高,返还给充装站和供应站的报废瓶回收价格较低,一般会低于钢材企业的回收价格,导致一些充装站和供应站不愿将报废气瓶送往气瓶检验站处理,可能将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瓶直接卖给钢材回收企业,甚至可能流向地下窝点,地下窝点将报废瓶的旧护罩切除,重新更换、焊接上有效期内的护罩,转身一变就成了合格气瓶。

七是气瓶的警示标签和合格标签未粘贴或标注内容不全。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规定,充装站在充装完毕验收合格的气瓶上应粘贴产品合格标签和符合《气瓶警示标签》(GB 16804)的警示标签,告知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站和产品信息,以及注意事项。但市场上流通的部分气瓶没有粘贴标签或标签标注的内容不全。

在这种竞争失序、恶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供应站控制着终端市场,而供应站又不完全受经营企业管理,供应站采取不择手段拉拢客户,充装站则在供应站的挑拨下相互压价,形成充装站做批发,供应站做零售的局面。而“黑气点”则通过“游击战”的方式与监管部门周旋,违法成本低,导致行政执法和监管难度极大。总之,在市场压力下,为了更大利益,商家“各怀鬼胎”,守不住底线,不惜违法违规,想方设法钻监管部门的管理漏洞,监管部门的措施难以凑效,市场监管失效。

2.3 责任链条模糊,安全责任追溯难

瓶装液化石油气质量安全涉及民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质量安全问题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瓶装液化石油气质量安全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是气瓶安全、液化石油气掺杂掺假、液化石油气短斤缺两等问题。由于市场混乱,一些瓶装液化石油气没有产权标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供应站或“中间商”等中间环节,这些供应站或“中间商”向用户提供的气瓶的产权不一定是经营企业的,而且液化石油气也未必是在供应站所属的经营企业充装,加上没有粘贴合格标签或标签内容不全,而用户又缺少索取票据、安检记录的意识(问卷调查显示有 61%的用户不会主动向销售者索取票据),所以无法准确地判定气瓶的产权和气体的来源,充装站、供应站与用户之间无法形成责任链条。所以,当瓶装液化石油气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甚至在发生事故时,无法真正追溯责任方。一旦质量安全责任无法追溯,市场会造成恶性循环,“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日益严重。

一直以来,国内大多数地区试图通过建立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来强化气瓶管理,以达到责任追溯的目的,而武汉市的气瓶信息化管理还属于初期阶段,如果简单的信息化技术不能限制他人对气瓶的充装,企业将面临巨大损失;面对这种现状,大多数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不敢再投入气瓶信息化管理项目,所以气瓶信息化管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对于质量安全责任追溯也没有很大的帮助作用,质量安全责任追溯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

3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监管措施

3.1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權力,是政府对特定活动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与瓶装液化石油气有关的行政许可有如下 4 个: 第一,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企业要开展燃气经营活动要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而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须经过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充装许可、防震设施验收、安全评价等。目前,全市燃管部门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发放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对燃气经营企业属下的充装站颁发《储配站经营许可证》,对供应站颁发《供应场站经营许可证》。

第二,气瓶充装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即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要取得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充装单位的人员、充装和工艺设备、消防及安全措施等资源条件和气瓶充装的质量管理体系须符合要求。因此,气瓶充装许可证也是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准入门槛之一。

第三,气瓶使用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目前,质监部门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对其自有产权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证,并要求其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的要求,将气瓶定期送至有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一般居民家庭使用的气瓶检验周期为 4 年,报废年限为 15 年(按照《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制造的气瓶报废年限最长为 12 年)。

第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还应取得《道路运输证》。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货物,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进货使用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运输,在向供应站或用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使用货车运输。因此,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需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用于运输液化石油气的的专用车辆需要取得《道路运输证》,以确保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安全。

各职能部门通过行政许可,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充装、运输进行把关,确保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运输活动必需的资源条件、人员条件和管理体系符合要求,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素质,有利于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

3.2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含行政处罚)是法律法规赋予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利,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现场安全检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有证据表明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职权。监督检查是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常用手段,是目前政府对企业、市场实行监管的主要措施。近几年来,国务院、湖北省和武汉市安全生产委会员还组织开展了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国家质检总局、湖北省质监局也组织开展了气瓶专项整治行动。各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监督检查。

第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行政执法权转交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主要是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用气安全宣传和事故应急演练等。

第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部分县、区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质监部门)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一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由于充装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危害比较大,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质监部门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充装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重点监控,特别是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加强督促检查。二是对气瓶充装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气瓶固定充装制度、充装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充装站有无充装非自有产权、过期瓶、报废瓶、非法改造气瓶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发现违法充装的行为,依照法律予以行政处罚。三是液化石油气计量检查,质监部门对经营企业充装、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查,检查其重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打击计量不足(短斤缺两)的行为。四是液化石油气质量监督抽查。质监部门每年组织对充装站进行液化石油气质量监督抽查。

第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各类燃气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和充装超期未检、不合格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及其供应站点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查处无执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瓶装燃气的单位或个人,对个体工商户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依法予以取缔,并按照职责分工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主要是对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及其专用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3.3 开展安全宣传

安全宣传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重要工作,城管、质监等部门在日常监管和“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期间,开展了燃气安全宣传活动,一是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提高企业对燃气安全的认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督促企业加强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二是对用户的燃气使用安全宣传,主要开展了现场咨询、派发宣传单、粘贴海报等活动,宣传燃气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和安全知识。

3.4 推动行业自律

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的治理单纯依靠政府的监管,难度很大,各职能部门都寄希望于液化石油气行业能够实现行业自律,避免打价格战、短斤缺两、掺杂掺假等恶性竞争行为,转向以服务质量作为竞争手段,实现良好的行业秩序。首先,政府监管部门推动成立了武汉市燃气专业委员会及武汉市燃气协会,引导燃气加强行业管理,发挥相应的行业组织功能,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其次,各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向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宣传行业自律的好处,加强与企业的协调、沟通,化解相互恶性竞争的企业间的矛盾,目的就是推动行业的自律,改变企业的经营理念,提升企业的品牌意识。通过整合资源,统一规范管理,使用特别的“专用瓶”,提升了品牌,促进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杰. 关于如何规范燃气市场经济秩序问题的探讨[J]. 城市燃氣,2003,(3):32-34

[2]  夏颖兰,尉永文. 杭州市小液化石油气行业长效监管机制的研究[J]. 城市燃气, 2012,(1):23-27

[3]  陈胜斌. 有效建立液化石油气行业长效管理机制[J]. 城市燃气, 2008,(7):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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