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2019-09-10徐静
徐静
摘要:随着计算机的普及,网络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信息时代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是人类社会的大跨越。任何事都有两面性,网络技术也不例外,随着网络功能的增多,一系列网络违法活动也日渐猖獗,甚至已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威胁人们的财产安全,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的规制已成为国家和政府的重大问题。本文从刑法规制的角度对网络犯罪的现状、危害等方面来阐述、分析,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网络犯罪;犯罪预防;刑法规制
一、网络犯罪以及形式
借助计算机网络来实施犯罪,主要是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骗取钱财的一种手段称之为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是利用网络在作案犯罪的总称,网络犯罪有两种形式。
(一)网络的犯罪形式
窃取网络秘密主要是利用网络窃取商业机密、军事机要文件以及科技技术等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主要在经济领域中,犯罪分子首选的是银行,犯罪形式常常通过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窃取银行资金达到自己的目的。制作、传播病毒,迷惑网民发送或复制链接传播网络病毒,人为制造破坏网络安全的正常运行,这种网络病毒对网络安全构成了威胁,已成为社会一害。高科技侵害和污染也成为网络犯罪。前者以高科技破译电脑系统达到入侵干扰电脑正常工作;后者是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假的信息、乱发广告、辱骂讥讽他人的犯罪行为。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弥漫性,除了以上网络犯罪,网上还有知识产权侵犯罪、隐私权侵犯罪、网上的恐怖、报复、盯梢等多种形式。总之,网络功能多了引起的犯罪也多。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网络犯罪的技术性高,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如果不能有效控制,负面影响难以想象。网络是一种虚拟空间,在这样虚拟的环境中,相关行为人身份也是虚拟的,一旦此人有网络犯罪行为,虽然能查到网络上相关IP地址和人物账号等,但相关人物的行为、IP地址和人物账号无法一致。而实际上有预谋犯罪的犯罪分子为了规避IP地址和人物账号,会采取网络技术手段注册多个账号、或盗用他人账号等方式进行网络犯罪行为,所以说网络犯罪很复杂。网络犯罪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网络犯罪分子不在真实的社会环境中。高技术的网络犯罪很复杂,这种复杂性和隐蔽性一旦结合,侦查网络犯罪行为就变得非常困难,传统刑法规制方式就会失去有效性[1]。网络犯罪的严重性表现在网络具有即时性、便利性和低成本性,一旦发生网络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危害会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扩大,这种危害比传统犯罪更严重。传统犯罪行为在实际中存在看得见摸得着,而网络犯罪在虚拟的网络中,有很强的隐蔽性,所以说网络犯罪远比传统犯罪危害要大得多。
二、如何预防网络犯罪
(一)开展网络文化教育,加大网络法制教育
预防网络犯罪就要开展网络文化教育,加大网络法制教育。我们都知道,计算机和网络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产物,计算机网络的学习者主要是青少年,现在很多中老年也加入其中。网络丰富着人们的见识也悄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观念。很多新观念被渗入网络中,青少年正在成长、不谙世事,如果把握不好,将会对他们的身心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家庭和学校要双管齐下引导青少年树立与时代合拍的价值观、人生观,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网络时代,对于预防青少年走上网络犯罪是很关键的。对广大网民大力宣传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网民上网依法依规。在宣传法制教育的同时,重点强调法制观念。引导人们利用法律来判断网络行为是否违法,这样就会避免发生网络犯罪。
(二)培养正确的网络道德观,树立依法上网的思想
预防网络犯罪要培养正确的网络道德观。我们从小就接受道德规范教育,不管做什么都要德在先,网络上也要讲网络道德。当然,在当前的社会应该提倡积极向上的网络伦理道德观,让道德的教化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可以通过人们对“三观”的认识来阐述当前网络时代的价值观、人生观,起到规范网络教育。只有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观念,才能有效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率[2]。由于网络犯罪的人也精通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了预防网络犯罪需要强化网络技术防控、加快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要想建立起较为有效的网络防御体系需要采取三种方式:1、对抗传播计算机病毒采用预防与杀毒相结合的办法;2、对付网上金融犯罪可以通过设置防火墙和采用主体识别及验证技术;3、采用监控等具备查询的软件系统来对抗网络犯罪的反侦查行为。
(三)完善防治网络犯罪的法制措施
很多国家针对网络犯罪已经有了立法,如我国1997年对计算机犯罪做了相应的规定,但网络犯罪的发展在不断变化不断扩大,相应的规定无法适应网络犯罪的需要。对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必须采取相應的立法、来抑制网络犯罪,加强网络安全势在必行。
1、完善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
随着网络社会放开,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根据网络犯罪的特点,为了保护网络的安全,必须规范网络管理,明确网络服务者、提供者、用户有维护网络安全的权利和义务,加大网络从业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明确网络犯罪与非网络犯罪的界限,特别要严惩反政府、反社会、蓄意破坏等行为的网络犯罪。
2、完善网络刑事立法
可以提高人们对网络犯罪危害的认识,大家都自觉遵循网络法规不做有违法规的事情。规范化的网络管理和网络行为吧、有效地保护了合法者的正当权益。网络刑事立法的目的就是预防网络犯罪、惩戒网络犯罪,减少网络犯罪。
(四)加强网络用户的管理工作
网络安全的防御能力依靠网络系统的工具、硬件质量。只有网络系统的防御技术、设备得到加强,实施网络犯罪就少了侵入的门槛。如防火墙的保护措施、采用加密、签名、认证等网络监测来确保网络的安全。为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审核是必须把关执行严格的监管制度和网路安全保护,可以加装服务器的补丁程序、网络入侵预警和备份恢复等。这些预防措施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合理分工、建立有效的网络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内部管理体制。为更好防范网络犯罪可以建立综合性的网络安全保护系统,这也是强化网络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
三、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分析
网络的普及让人们得到便利,但是随即而来的是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网络犯罪的手段和技术很专业、隐蔽,危害也在加深。因此,为防范网络犯罪需要立法采用刑法来规制。
(一)更新升级技术,加强网络网络
以往网络追踪技术较为落后,管理松懈。以前不管是谁不需要识别身份就可以注册上网,这给了网络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当网络犯罪发生时,虽然有网络注册的IP,但是身份不真实无法追查给网络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带来困难。现代社会网络应用技术提高了,可是司法机关缺乏相应的高技术刑事侦查能力来追查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有效性受到限制。为防范网络犯罪需要加强防范技术手段。首先,在立法上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和手机验证制为主的网络追踪制度[3]。不管是金融结算还是网上购物,均采用网络实名制,确保网络行为人和实名认证账号是一致的,这样,通过手机短信验证和脸部验证等方式确保行为人和实名认证账号的完全一致;还有就是网上注册发表言论也需要实名制,这样减少言语对他人人身攻击,污蔑等行为。
(二)评估社会危害,合理量刑处罚
以前,网络没有普及,网络犯罪还不普遍,相对传播范围也不大。在当前刑法对网络犯罪的量刑规定中,网络犯罪没有得到严惩,刑法对网络犯罪的量刑过轻。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285、286这两条犯罪的定罪量刑都较轻。如285条所规定最高有期徒刑为3年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样的量刑对那些犯罪情节、结果严重的行为过轻很难达到刑法的防治目的[4]。实际上,许多网络犯罪的危害比传统犯罪更严重,如网络盗窃、诈骗、侮辱诽谤等网络犯罪,本质上与传统的盗窃罪、诈骗罪、侮辱诽谤罪是一样的,相比较而言网络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根据刑法精神危害大的惩罚就要大,但刑法对网络犯罪定罪量刑较低,造成了法制的不平衡,丧失了刑法的惩罚性功能。而规定中可以对网络犯罪进行适当的从严量刑。针对网络犯罪量刑过轻,为打击网络犯罪,根据网络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给网络犯罪定罪,对网络犯罪可以适当采取从严量刑的立法措施。所以必须加重网络犯罪刑罚幅度,达到增强刑法的震慑力,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具体对直接网络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增加最高限量的量刑。特别是对用网络来实施传统犯罪行为,如煽动罪和污蔑罪等,可以加大加量刑,这样才能使刑法规制有效遏制网络犯罪。
(三)明确犯罪规制范围,加大处罚力度
当前刑法对网络犯罪规制的范围较小,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是忽视了网络犯罪危害的便利性和严重性。刑法第285条第2款、第3款规定网络犯罪行为是对非法取得网络系统数据、控制网络系统,非法提供网络系统程序、工具等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来定罪。可是刑法第281条规定,对破坏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只有出现严重后果才能入罪,把情节严重排除在外,仅仅是出现后果严重才作为入罪条件,网络犯罪规制范围明显过小。这必然会给网络犯罪分子钻空子,有机可乘。不利于刑法的遏制。网络犯罪规制范围可以适当扩大。根据网络犯罪危害具有便利性和严重性的特点,针对当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范围小,可以适当扩大网络犯罪的范围。根据刑法第281条的相关规定,对网络犯罪只有后果严重的情况下才能入罪,修改为情节严重即可入罪,这样就扩大了网络罪行的刑法规制范围。如以前破坏网络信息只要后果不严重的就可以免于入罪,而现在只要破坏网络信息情节严重者就可以入罪,现在破坏网络信息等即使沒有产生严重后果,只要情节严重就可以入罪,网络规制范围得到扩大。
四、结论:
网络的普及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也给网络犯罪提供了作案平台,给人们带来了危害。如今,日益猖獗多变的网络犯罪必须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需更新升级技术,加强网络网络,评估社会危害,合理量刑处罚,明确犯罪规制范围,加大处罚力度,不断完善我国刑法规制,以预防、减少网络犯罪构建和谐网络平台。
参考文献
[1]张鹏成.浅析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的完善[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5,17(1).
[2]王仪.浅谈我国网络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J].卷宗,2017,7(1).
[3]李明,程铀燕.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J].中国信息安全, 2011(10):52-54.
[4]崔征.论我国网络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J].人民论坛,2016(22):9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