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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记忆”的逻辑错配

2019-09-10刘鋆

档案与建设 2019年8期
关键词:证据记忆

刘鋆

摘要:文章通过对档案原始记录性即档案本质属性的回归,认为证据性是档案所具有的最重要的一项价值属性。同时,档案作为社会记忆的众多承载物之一,与其他信息载体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档案的证据神圣性。因此,在忽视档案证据性的情况下来谈档案的记忆功能是既不现实也不可靠的。关于文件连续体理论与档案参与社会记忆建构的联结,可以算作一种考虑到文件形成主体多元性和形成过程复杂性的发散性思考,但不是文件连续体理论提出的本意和其期望实现的首要功能。

关键词:文件连续体;证据;记忆

分类号:G270

The Logical Mismatch between "Evidence" and "Memory"

——ACriticalThinkingBasedontheRecordsContinuumTheoryModel

Liu Yun

(Department of Library, Information and Archives of Shangha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44)

Abstract:Through the regression of the original record attribute, this paper thinks that the most important value attribute of archives is its evidence nature. Meanwhile, as one of the carriers of social memory, the most important difference between archives and other information carriers lies in the sacredness of archives’ evidence. Therefore, it is unrealistic and unreliable to talk about the memory function of archives regardless of the evidences of archives.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theory of document continuum and the participation of archive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memory can be regarded as a divergent thinking considering the diversity of the subjects of document formation and the complexity of the formation process, but it is not the essential purpose proposed by document continuum and the primary function expected to be realized.

Keywords:Records Continuum; Evidence; Memory

纵观我国文件连续体理论已有研究成果,赵宇、袁也等人从文件连续体理论产生背景、后现代主义及结构化理论的角度对其进行了解读[1][2];翟瑶、刘娜和王福亮从哲学的视角解析“连续体”的内涵,并指出“国外文件连续体理论并没有被用来了解文件的形成史,而是被用来了解文件运动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与问题”[3];关宏玉对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与文件连续体理论进行了比较研究[4];何玉颜则从社会记忆的视域探讨了文件连续体理论的生命力问题[5]……这些学者利用不同理论、从不同角度加深了学界对文件连续体理论的认识与讨论,但是鲜少有人对文献连续体理论模型中的坐标名称提出异议。对文件连续体模型中坐标点所代表涵义的研究,是理解文件连续体实际概念的基石。鉴于该理论模型的实践指导意义以及档案的本质属性,笔者认为文件连续体模型中的“记忆”一词使用欠妥,严格来说档案只能算一种记忆的素材,而不是与记忆对等的存在。在文件连续体理论下应该侧重的是档案的证据功能而非档案的记忆功能。

1不同逻辑体系下的概念碰撞

1.1证据:档案的本质回归

档案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直接衍生物”,是其参与社会各项活动的“原始历史记载”。原始记录性即为其本质属性。正如吴宝康在《档案学概論》中指出,“从内容形成及产生影响的角度看,档案并不是为了事后利用而另行编制的,而是从那时的事件中直接使用过的文件转换而来的,因此档案能够客观、真实地记录以往的历史事件,能够作为具有足够信服力的历史证据”[6]。客观性和真实性是档案价值实现的根基和灵魂,同时也是档案作为证据的基石。证据(Evidence)作为法律术语,具有相关性、合法性、客观性的特点,是证明案件或事件真实性的材料。档案作为证据的价值已成为大众所公认的基本价值,同时也是档案的首要价值。因此,从档案的本质属性与档案功能的联结层面上,档案首先应该实现的是它的凭证价值。完整性和阶段性的结合是文件运动的特点。文件运动的完整性决定了文档的管理必然是一个构成相同连续体或系统工程的连续的过程。这种运动并不是单纯的线性运动,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跳跃、逆行或者螺旋前行,甚至呈现横向前行的状态。与其他类型的信息资源相比,文档最独特的价值或影响是,它既是社会各项事物处理的工具,也是形成它的社会活动的证据,这也是文件连续体理论命名中“连续”的重要意义所在。

档案的产生主体自上而下可以划分为国家机构、社会群体及个人,不同主体产生的档案所侧重的目的各有不同。社会群体及个人留存档案的目的更多的是以留存记忆为出发点,民间形式的档案从产生、收集、整理到保存这一系列过程,侧重点显然不在证据性。更何况对于有些形式的档案,例如口述档案,作为事后追忆的记录形式,其内容准确性尚有待考证,证据性更无从谈起。同时,社会群体及个人档案的形成过程往往是松散或分散的,形成主体之间也缺乏成体系的系统联系,难以保障其档案文件的严密性和准确性。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而言,文件连续体理论中所针对叙述的证据主体,应该是明确有组织的文件。但这并不是否定社会群体及个人档案的保存价值,作为记忆的重要载体,这些档案仍然要有序保存,只不过在以维护档案证据神圣性为基本出发点的文件连续体理论中谈记忆,难免发生一种逻辑上的“错位”。

1.2记忆:档案的社会功能

概括来讲,档案与记忆之间的关联可以表述为档案是社会记忆的一种形态,同时它也是社会记忆的构成要素,对传承、建构和控制社会记忆发挥着作用。巴里·巴恩斯认为,“科学中的观察是理论负载的”,也就是说在相异的理论背景下,研究相同的对象可能会产生差异化的关注点。将档案放置于社会记忆理论的视角下研究其记忆功能已是一个学界普遍认可的课题。档案或者说档案所承载的内容、记录的活动之所以能够成为记忆的组成部分,必然要经过一个人为的建构过程,将记录的客观内容转化为思想上的记忆认知。而这个由“人”参与的重构和内化过程,虽然没有改变档案本身的内容,但是通过这种方式对档案的利用和档案作为凭证时的利用方式已经产生了差异。因此档案的记忆功能与档案的凭证功能是处于两套不同的逻辑系统下对档案属性和功能的讨论。

社会记忆是社会群体对过去的回忆或通过各种媒介保存与展现出来的为群体成员共同拥有的对过去的回忆性知识。比如图书馆里的所收藏的典籍、山中所潜藏的神话、经典的民歌、故事和一般言谈间的现在与过去。这显然已经超过了档案所囊括的范畴,与档案本质不相符的内容便不能算作档案,比如那些记忆中不带有原始记录性的部分[7]。再看集体记忆的概念,王明珂认为,集体记忆较之社会记忆概念的范围更小,它作为社会记忆的一部分存在,常常在社会成员集体之间提起,因而成为了某社会群体成员间共同分享的记忆[8]。因此,某本书中的文字内容是“社会记忆”的一部分,但却不能算作是“集体记忆”的一部分。对于档案能否成功转化为社会中集体记忆的组成部分,还要看这个档案记录的内容是否在社会某部分群体成员之间经常性地被回忆与利用。可以说,大部分社会组织或国家机构,在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多数不具备被群体成员经常性流传并加以回忆的条件,而这些从各级机构部门产生的职能明确的文件(档案),从诞生开始就已经决定了档案工作者保存它们的目的不是为了记忆,或者说主要不是为了记忆,而更多地是为了保证它们的凭证价值,以备日后查考之用。所以从这种角度上看,文件連续体理论作为一种应用于实际档案工作中的、指导文件管理与利用的“落地”理论,与档案记忆功能的“高台”并不在一个水平线上,在连续体模型中使用记忆这个词的做法可能有违逻辑对应。

2模型中的用词审视

2.1“证据”的合理顺位

从文件连续体的模型图中,可以看出证据轴以“Trace”为起点,其后分别指向“Evidence”“Corporate/ Individual Memory”和“Collective Memory”。其中“Trace”的中文释义为“痕迹、踪迹”。这就代表着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是作为行动痕迹而存在的。Frank Upward提出,“证据轴由行动的痕迹所组成,文件保管系统即将文件作为行动的痕迹保存并加以控制”[9]。既然文件某种意义上代表行动,那么文件就成为了追踪行动痕迹的实质性物品。他进一步解读了文件连续体模型的四个维所代表的含义,指出第一维度是文件生成的活动踪迹;第二维度是撷取踪迹成为记录的过程;第三维度是组织机构内的文件记录作为组织记忆,将记录转化为档案的过程;第四维度是多角度大范围的集体记忆共同构成多元化的记忆整体,即各部分档案组合形成档案集合的过程[10]。Sue Mec Kemmish认为模型中的第一维和第二维可以看作执行维,即关注获得行为的痕迹,并确保其留下的痕迹可以作为证据;第三维和第四维是一种规范和标准化的维度,第三维关注的是机构内部的记忆形成,第四维关注的是机构外部的集体记忆构成[11]。国内学者目前多根据英译结果,将第三维(组织维)解读为以组织机构为单位,将机构内反映其基本职能的由业务部门产生的文件加以整理、编目、保存等,从而形成机关的档案文件或机关全宗,由此逐步形成了该组织或机构的记忆;对个人而言,将个人在各项社会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加以相应地组织就形成了个人记忆,同时根据这些记忆可以反映对应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在社会中的功能和角色;第四维(聚合维)被解读为社会各机构的档案集合聚合在一起形成的档案全宗能够构成人类社会活动的记忆,反映一定的社会制度情况等[12]。从单个轴上的四个点所代表的含义再到由不同轴上的十六个不同的点所构成的维的含义来看,这其中的逻辑层次衔接出现了一种断层。也就是说从第二维的行为证据并不能直接跳到第三维的机构记忆和第四维的集体记忆。记忆的内涵更加丰富,不是证据性文件所能表达的,而同时证据性文件之所以作为证据被保存,也不是以留存记忆为目的。

2.2“记忆”的中途接入

从社会学的角度追溯,莫里斯·哈布瓦赫于1925年提出“集体记忆”的概念,认为记忆在心理与生理功能外还包括社会功能,并指出,集体记忆是个人记忆存在的基石,这是社会记忆研究的发端。因为社会环境使调整回忆在时间和空间范畴内可行,它也是回忆本身以及能够体现出这类回忆的源泉所在,因而记忆必然受家庭、社群、政治组织、社会分层和国家制度等社会因素的影响,亦即哈布瓦赫所谓的“记忆的社会框架”。而档案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构建这种社会框架的工具之一,由于它的原始记录性和内容客观性,档案为其所记载的事件附加了一层“真实性”的证明,更能令社会群体产生集体认同感,这种认同感会在无形中从思想层面上将社会成员联结起来,形成某种共鸣和归属感,这种归属感同时也是以成员间的共同记忆为纽带的。因此,档案便透过它的本质属性,在精神层面上成为了构建社会记忆的瓦片。但档案不是个人记忆的全部,同时也不是一个集体或社会记忆的全部。档案作为记忆的载体或记忆的内容这种形式存在,对社会记忆的构成所发挥的特定作用是不可否认的。然而我们不能因为档案在现在或未来能够对社会记忆的构成产生影响,就将“个人记忆”或“集体记忆”这样的词汇用在文件运动模型中,如同我们已经默认了档案最终会走向记忆,档案的存在就是为了记忆,甚至说档案就等于记忆。笔者认为记忆只是档案存在并流传的一种对将来可能产生影响的方式,而并不是档案最终的归属。档案管理人员设计的一整套从文件产生、收集、保管再到利用的流程,对档案从产生的那一刻,甚至产生之前的全过程进行严密的监控,最后的目的是能够使档案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保存不是最终目的,利用才是。所以对于记忆也只是档案保存后所能够在利用过程中发挥的一部分功能,如果就此将“记忆”置于证据轴的高维一端,易使人产生档案就是为了记忆或档案等于记忆的误解。因此,对于模型中证据轴第三维和第四维的用词,还有待商榷。

3文件连续体理论再思考

3.1以指导档案实践工作为目的

要对某一理论进行反思,首先就要回归这一理论提出的初心。从文件连续体的英文名称上看,将“The Records Continuum”中的Records一词置于档案学的语言环境中来理解,主要强调了档案管理活动的各项内在要求。也就是说,这个过程是一个提高档案证据能力的过程,在档案管理过程中,伴随各项业务活动自然会不断生成各种证据记录,对这些记录加以组织整理形成证据体系,就推动证据整体由原始的文件向能够反映内在逻辑的记录和档案转化,也就是一个由点成线再到立体的过程,进而保障了人们在文件与档案中寄托的证据性需求[13]。档案是文件功能系统从“凭证”到“历史记录”的转变结果,也就是以文件最初的证据作用为基石,由单一事件的证据上升为历史事件的证据层面,是一个文件角色转变的过程[14]。从国际标准制定的角度看,ISO 15489-1:2016 (E)中将Records一词定义为“由组织或个人在寻求法律责任或事务处理过程中,形成、接收和维护的作为证据和资产的信息”[15]。从中能够看出证据性与信息价值都是其突出的重点内容。由此可见,文件连续体从最基本的名称开始,就强调了档案的凭证功能。其诞生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当时社会经济与技术等方面正面临着新的变革,伴随着互联网络日益发展,计算机日趋普及,电子文件等新形式文件的出现要求档案领域的研究者及管理者以一种崭新的视角重新认识文件运动规律[16],其目的自然也是指导实际工作。

吴品才教授在谈到文件连续体理论的可供借鉴之处时说到,最接近文件本质的文件运动规律研究应该将文件管理的过程回归到社会活动中,把它作为其中的一个部分。换言之,研究文件运动的重点不在于文件本身,而在于文件运动与社会活动的互动情况。与此同时,对文件管理活动的元数据收集与整理分析也不可忽视,因为原始的文件背景信息在文件形成和后期维护过程中会对该文件的真实、完整、可读性产生重要影响。此外,一切文件形成的目的都是为了利用。在为使用者提供服务的层面,实现文件的利用价值是文件形成机构内部与外部共同的目标。同理,对文件的管理自然也要以利用为主[17]。综上,之所以利用文件连续体理论对文件实行全过程连续监管,注重其背景信息,是因为这样文件才能更好地被利用,而被用来做什么,自然有多个方面可以考虑,但是从文件连续体强调的侧重点来看,显然是为了确保文件的真实可靠性,也就是确保文件能够更好地被用来作为证据。

3.2更适用于组织机构文件管理

在这里需要考虑到文件连续体理论的适用主体类型以及适用范围问题。诚然,文件连续体理论强大的包容性使它覆盖了从文件产生到成为档案发挥作用的生命全过程,甚至一定程度上可以取代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其可以应用的范围固然广阔,但笔者想强调的是它更“适合”的应用范围和作用对象。同一学科的理论框架在构筑的过程中,总会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不同的理论作为指导,这样才能形成有针对性的、一对一的理论模式,而不至于“张冠李戴”。当对应一个事件的指导理论同时出现多个时,具体的实践工作难免摸不到头脑。所以,作为证据的档案与作为记忆的档案,从它们产生的主体到筛选的标准,再到具体的处理工作实践,都不是依据一套系统来完成的。文件连续体作为持续管理文件与档案的重要背景依据而存在,它所呈现出的是一个循环往复的多要素参与的动态组合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将文件从产生初期的原始信息到中期的形成过程再到后期的运动情况都纳入研究范围,并以此达到积累文档证据性、丰富证据链体系并提高证据效力目的的完整过程。这样强调证据性的理论更适合指导具有保障文件证据能力的组织机构文件。

文件连续体理论模型中,在证据轴同时出现了“行为痕迹”“证据”和“集体记忆”,但是档案固然不等于集体记忆,档案也不是集体记忆的全部,更不是集体记忆的唯一外部表现形式。档案与集体记忆承载体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是包含与被包含,而不是记忆本身。尽管档案是相对客观的历史事实记载,但是其中仍不免留有人为操控的痕迹。模型中的第三维度——组织维,从档案在组织机构中的功能角度看,诚然可以作为机构或个人记忆而存在,但这不是档案在这一维度的主要功能,或者说不应该是其在“证据轴”作为证据的主要功能。同样,在第四维度——聚合维也是如此,由众多组织机构档案结合而成的档案集合,从国家制度的高度去看,将其目的概括为留存集体记忆会导致背离机构档案形成与保存的初衷。这其中涉及文件连续体理论的适用范围问题,由于文件連续体理论产生和提出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文件的证据性,所以才要连续不断地全过程监控文件的运动过程,回归到其本质来看,文件连续体理论适用的档案产生主体应该是国家机关等正式组织机构,而不是社会群体或个人。因为只有国家机关等正式组织才有能力建立一套完整的文件监控和维护系统,并全方位多角度地严密控制文件从产生到永久保存或销毁的整个过程,从而保障其形成档案的证据性。

4反思与总结

文件连续体理论在实践中的指导意义体现在它提出对社会活动原始记录进行全过程、多角度地积累与保存,继而构建出成体系的个人证据、组织证据、集体证据与社会证据。的确,文件既可以作为证据也可以作为记忆,但是这两种功能不是同时发生的,一份文件在被用作证据的同时也就代表着这份文件首先被考虑的是其真实可靠性而不是能否用来丰富记忆。也就是说,指导文件成为证据和指导文件组成记忆的应该是两套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理论,而不是用一套足够“包容”的理论把二者全都囊括进去。因为任何理论被提出的目的都不可能是单纯地成为一套“架空”的让人够不到的高台,而是想要切切实实地解决一种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这才是一种理论实现它价值的终极奥义。所以针对不同的问题体系自然会用到不同的理论指导,而文件连续体理论究竟能否在指导文件作为证据的保存和获取的同时,又能指导社会记忆的建构?也许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一定是更有侧重的。

文件连续体理论作为一种新范式,它能够启发我们对于当今时代背景下“文件”与“档案”的内涵和外延的思考,从更广阔的视角为参与文件形成过程的个人、组织或社会群体等主体提供一种审视文件运动过程、科学看待文件运动机制的新思维。这一理论并不是,或者说主要目的不是,用来为档案参与社会记忆建构提供理论支撑的,而是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国家社会发展留存证据。文件与档案保管的最终目的不会只是为了建构完整的社会记忆,或者说根本不可能建构完整的社会记忆。这些文件从产生开始就经过人为塑造,再到后来的人为挑选保存,留下的只是少部分的可以作为证据的记忆,而作为社会大部分的普通群体产生的不具有证据价值的文件固然不会被保存,但是这大部分的内容恰恰是构成社会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文件连续体的理论宏图下,留给记忆的空间着实有限。从保存目的上来说,组织机构文件的留存主要是为了作为证据以备今后查考利用,这与民间群体的档案留存目的是有显著区别的。诚然,由于档案本身所具有的功能的多样性,其既可以作为原始記录凭证,也可以作为群众记忆载体,二者都是档案存在的重要价值,并没有高低之分。只是我们作为档案工作者,应该区分在不同的背景环境下,档案所发挥的不同价值,这样才能做到在不同情况下对档案进行有针对性的鉴定留存,这是做好后续档案服务工作的基础。如果不加以区分档案在不同主体下的功能差异,只会让档案工作混沌不清,不但不利于档案利用服务,反过来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也会产生目的不明确、分类不清晰的负面影响。

注释与参考文献

[1]赵宇.从结构化理论来解析文件连续体理论——以记忆痕迹为视角[J].档案学通讯,2017(3):22-27.

[2]袁也.结构化理论对文件连续体理论影响探析[J].档案学通讯,2016(4):35-39.

[3]翟瑶,刘娜,王福亮.对西方“文件连续体理论”的学术评论[J].档案与建设,2017(3):15-17.

[4]关宏玉.电子文件时代文件运动理论再思考——论文件连续体理论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共生”[J].云南档案,2009(11):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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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rank Upward. Structuring the Records Continuum Part Two:Structuration Theory and Recordkeeping[J].Archives and Manuscripts, 1997(5):10-35.

[11]Sue Mec Kemmish. Yesterday, Today and Tomorrow:A Continuum of Responsibility[EB/OL].[2019- 4- 23].http://www.infotech.monash.edu.au/research/groups/rcrg/ publications/recordscontinuum-smckp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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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王英玮,金凡.记录连续体的构成要素内涵与创新研究[J].档案学研究,2019(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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