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包版权引争议侵权界限须厘清
2019-09-10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社交媒体上使用表情包表达自己,《中国青年网民网络行为报告》显示,聊天时使用表情符号,已是青年网民们必不可少的输入习惯。一些网友还发挥想象力,自己创作表情包,“一言不合”就开启“斗图模式”。
近日,随着电视剧《都挺好》的热播,剧中一些深入人心的角色形象也被很多人设计为表情包,这些表情包被各大电视节目、商家广告、微博营销号争相改编,在网上风靡一时。关于版权的争论随之而来。
厘清表情包的侵权界限,能够更好地保障表情包作者、主角乃至出品方的权利,避免无意识的侵权,促进文化市场繁荣。那么,根据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表情包是否侵权?这样的表情包版权属于谁?影视形象使用要注意什么?
法律界人士指出,就电视剧中苏大强的扮演者倪大红而言,如果将其形象制作成表情包,用于朋友间转发,不涉及侮辱性内容,作者也并未因此获得收入,则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将表情包用于商业用途,以营利为目的,则问题会变得复杂得多,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如果表情图形存在对权利人的不适当“艺术”处理,达到了一定的贬损程度,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这样的表情包无论是否有营利目的,都涉嫌侵犯相关主体的名誉权。如果没有取得许可就利用了特定的名人肖像、影视剧片段,还可能侵犯影视剧的著作权。据了解,艺龙网曾因在微博上使用“葛优躺”表情包图片被法院判为侵权。经法院审理判决,艺龙网在其运营的微博上公开致歉,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75 000元。
那么,如何制作使用表情包才算安全?专家指出:“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预见性的考虑,如果实在是有好的創意,可以做出来,但是要进行善意的使用。”很多善意、非营利的表情包的创作与传播,实质上促进了相关作品的传播。在创作表情包时,要注意不能“丑化、歪曲”他人人格,并且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网友在使用的时候,也不要触及法律红线,这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的尊重。
表情包由于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其研发创作已成为网络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发展文化产业,必须注重版权保护。只有完善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妥善解决版权归属,厘清表情包整体上的权责,同时加强版权知识的普及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版权意识,才能让“表情包经济”走上正轨,为文化市场的繁荣贡献一份独特而欣然的力量。
本刊编辑部 李姗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