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人”能否继承“宅基地”
2019-09-10
案例简介
张华与梁丽1972年结婚后离开河南老家定居在某某县。两人育有二子一女,全家人均为农业户口。次子(张强)1994年考上大学后,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并落户在某某区。2004年,张华和梁丽拿出多年积蓄,在自家宅基地建了一栋三层楼房。此时,三个孩子都已成家。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5年12月,因家用锅炉出现故障,张华和梁丽由于煤气中毒双双离世。
2016年,长子(张方)和女儿(张琴)携家人先后搬进父母的楼房,次子后得知哥哥和姐姐已将价值数百万的楼房“分”了,哥哥分得一楼和三楼,姐姐分得二楼,“同是子女,为什么没有我的?”次子十分不解。姐姐和哥哥振振有词:“这是在农村宅基地建的房子,你是城市户口,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因此你不能继承父母留下的宅基地和房产。”
【处理结果】
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拥有继承权。
【案例分析】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受法律支持。由于此种“继承”只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进行,所以长此以往,不会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失,也不会对农村住宅的管理造成混乱。但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丧失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主体资格以后,是否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就成为另外一个问题。本案张强就是这种情况。
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对上述问题做了肯定回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用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据法制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