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前提:教师教育权益的保障
2019-09-10李辉
李辉
有感于社会对教育改革的过分关注、家长对教育改革的过度干预以及学生对教育改革的不理解等现象,笔者想为教师、尤其是教育改革中的一线教师发发声,因为教育改革的核心是课堂,课堂改革的核心是教师。要实现教育事业的美好愿景,作为实践者的一线教师尤为关键。可以说,一线教师不快乐,教育肯定搞不好;一线教师没地位,教育改革肯定搞不好;一线教师不被理解,课堂改革肯定搞不好。落实立德树人、全面发展、素质教育的关键在于一线教师。
教师要开展课堂改革,首先就会面对一个前提:教师教育权益的保障。这是教师进行教育改革和教育探索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教师的课堂改革不仅无法推进,甚至很可能会夭折。教师教育权益的保障又会涉及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教师的教育权益为什么要保障。因为教育的生态环境好坏、教育的围墙高矮、任何外界因素干扰都会影响教师的改革信心和进程。這些因素包括社会的关注、家长的干预与学生的配合。另一个问题是教师的教育权益如何保障。这又不得不涉及三个方面:教育与社会的关系、家长在教育中扮演的角色、树立什么样的学生观。
教育与社会的关系在教育学层面已经是不言自明的。任何时代的教育必然受到所处时代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决定教育的性质和目的,也就决定培养人才的性质和方向。同时,教育对社会也有相应的反作用,教育不断向社会持续输出在文化、意识等方面具有趋同性的社会建设者,从而对社会进行潜移默化的改造。教育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实际上是教育功能属性的一体两面:一面体现教育的保守性,作为社会子系统的教育必然反映这个社会的主要特征;一面体现教育的超越性,教育通过不断更新自己的内容和结构,促进甚至引领社会的发展。
那么,教育处于社会的什么位置?教育学里有个词叫“教育的相对独立性”,这个词很形象地说明教育在社会中的位置,教育在规律、特点上有其独立性。教育在性质、目的、内容方面会受制于社会发展,社会对其有制约性。所以,教育在社会中应该是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
家长在教育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干预者或参与者?我把家长在教育中的角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学生的前学校教育阶段,家长在教育中的角色应该是干预者而非参与者。第二个阶段是学生的学校教育阶段,家长在教育中的角色应该是参与者而非干预者。
人生的第一任老师是父母,在进入学校教育之前,家庭教育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把这个阶段学生所受的影响叫做教育中的“遗传”因素。这个前学校教育阶段,按照心理学家皮亚杰和埃里克森的理论,是学生语言发展的关键期,是学生安全信任感建立的关键期,是学生自主性建立的关键期。按照教育家裴斯泰洛奇的理论,这个阶段也是学生德育教育的关键期,德育最基本的要素来自于儿童对母亲的爱。这个阶段,家长不仅是抚养子女,也在教育子女;家长不仅是学生抚养层面的“养父养母”,也是学生教育层面的“教父教母”。学生在学校教育中智力因素的培养和非智力因素的养成关键在于这个前学校教育阶段。这个阶段,在兼具“养父养母”和“教父教母”角色的家长的陪伴下,学生将为进入学校教育学习打下最坚实的“遗传”基础。
学生进入学校教育阶段,教师接棒家长成为对学生影响最为重要的人。因为教师的出现,这个阶段的家长角色应该是学生成长的参与者而不再是干预者,教师则成为学生成长的干预者。学校教育中的学生是需要管理的。这个时期的学生还没有学会自我管理,没有自律意识,属于“他律”道德阶段。处在“他律”道德阶段的学生认为,制定规则的人是权威的,规则是神圣的、不可改变的,必须绝对服从。此阶段的学生尚未从责任和服从的概念中分化出公正的概念,认为与成人权威的命令一致即公正。“他律”道德源于孩子的自我中心主义,自我中心的学生不能分清自我与外界,认为成人的要求即自己的要求,因而自发地服从规则。按照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的观点,管理才能更好地教学,管理不是抑制学生发展,而是防止外界不良信息对学生造成影响。管理最直接的目的是服务教学,为教学提供良好的秩序和适宜的环境。我们把这种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称为对学生“善的干预”。家长从“前学校教育阶段”的干预者到学校教育阶段的参与者,“该出手时出手”“该放手时放手”,让学生在“善的干预”下,真正绽放自我。
学生观的背后实际是教育观,学生是未成熟的个体,教育为学生发展提供多种可能性。从教育的视角看,学生是未成熟的个体,是发展中的人。教育给学生(尤其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提供的是可能性而非针对性。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说,教学的最直接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多方面的兴趣。因为你不知道未来学生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多方面的兴趣可以为学生未来的职业选择提供多种可能。学生需要教育,教育的过程既是学生不断成长的过程,也是学生不断发现自己的过程。教育把学生“遗传”中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又为学生未来职业的选择提供可能性。换句话说,学生在学校教育的全面发展中收获的对各方面的兴趣,就是他的创造力。
解决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教师的教育权只是得到学理层面的保障。在实践层面,如何保障教师的教育权益呢?
我想起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其教育经典名著《爱弥儿》中的一个桥段:作为教师的让·雅克在决定教育主人公爱弥儿之前,他先和爱弥儿的父母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份协议很明确地说明了教师在教育爱弥儿的过程中,家长不可以施加干预和影响。这份小小的协议,实际上就是对教师教育权益法律层面的保障。
良好的师生关系不仅是道德的、情感的,也必须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对于学生受教育权益的保障,我们有《义务教育法》。对于一线教师教育权的保障,我们为何不能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呢?教育改革就从依法治教、依法保障教育权益开始吧!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