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2019-09-10
编者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经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共中央印发于2019年9月4日修订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制定的《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成为管党治党的利器,形成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良好氛围。但是,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和问责实践的深化,修订条例很有必要。一方面,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新形势新任务对各项工作做得更细更好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问责条例实施后,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新经验,也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严字当头”的主基调必须坚持。问责工作必须持续从严,同时也需要精准有效问责。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党的建设和党的各项事业中认真履职、主动担当,党中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修订《条例》是树牢“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总结问责工作实践,实现问责制度与时俱进的需要。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本刊带您一图了解。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如何开展问责工作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
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予以问责
党的领导弱化;
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
党的思想建设缺失;
党的组织建设薄弱;
党的作风建设松懈;
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
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可采取哪些形式
问责决定如何作出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
关于不予问责、从轻问责、从重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
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或者减轻问责: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纠正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應当严肃追究责任。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