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着装变迁看新中国70年法治进步
2019-09-10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在波澜壮阔中不断前行。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注重数量到提高质量,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成为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70年来,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服务等领域亮点纷呈。作为一种法治符号,司法人员、律师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群体的服饰变化,无疑折射出法治的进步历程。本期特邀请专家学者,透过服饰变迁解读70年法治进步。
法官袍见证司法文明进程 王伟国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法官服饰经历了从无到有、多次换装的变迁历程。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84年首款法官制服诞生前,我国法官并没有统一的制服。当时,法官的职业特点并不突显,法官与其他行业的干部在管理上并没有多大区别,在穿着上也差别不大。改良的中山装,也被人们称为“干部服”,就是法官的“职业装”。
自1984年首款法官制服诞生至今,从军警式制服到法官袍几经演变,标志着法官从普通国家干部角色逐步向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官角色转化。法官的称呼也从“审判员”向“法官”转化,法官逐步成为单独序列管理的专门法治人才。可以说,法官制服的变化见证了法官角色定位的调整,形象展示了司法改革的进程,折射出中国司法文明的进步,也无言诉说着法治理念的与时俱进。军警式制服凸显法官干警角色
法官制服是法官身份的“显示器”、法治文明形象的“指示灯”。1984年,全国法院首次实行统一服饰制度。首款法官制服以公安制服为蓝本,以大盖帽和肩章为醒目标志,具有鲜明的准军事和行政化色彩。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匹配,身着军警式法官制服的法官可以主动启动程序甚至追诉犯罪,庭审采取纠问式,主动调查,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甚至主动找案源等。这段时期,“法官”的称呼并没有叫响,除了庭审时称呼“审判长”“审判员”,平日里大都称为“法院干警”。
笔者于1980年代末考入政法院校。人校之初,同学们从公检法制服中挑选心仪的服饰,着装拍照后寄给家人朋友,在当时很“时髦”。大学毕业后,我选择到法院工作,名正言顺地穿上了法官制服。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到审判员,军警式制服伴随了我十多年法院生涯。尽管法官仍然作为普通国家干部管理使用,但头戴嵌着国徽的大檐帽、身穿绣着天平肩章的制服也足以向世人表明,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干部。这毕竟结束了法官没有专门制服的局面,并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法官身份认同的符号基础。此后一段时间,法官服制几经变革,但只限于样式等细节的改变,大檐帽、肩章等军警式的标志一直沿袭下来。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通过,成为拉开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序幕的标志性事件。这一时期,司法改革以审判方式改革为主导。1997年,党的十五大强调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由此,司法改革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以“公正与效率”为取向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蓬勃展开。这些改革对法官的角色定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军警式制服已难以承载时代的新要求、人民的新期待,而作为重要符号的法官服也自然地面临着新变革。
法官袍突出法官专业属性
伴随着法官法的实施及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军警式制服退出了历史舞台,迎来了2000式审判服。
这款新型的法官服不再采用军警式制服的样式,而是由黑色法袍、黑色西装组成,分冬夏装。法官服去“军警化”,法官的职业属性越来越明显,更意味着法官角色的凸显。2000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广东深圳市、山东青岛市所辖法院试穿新式审判制服。2001年5月1日,全国各级法院开始着新式法官服装。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要求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证书时必须穿着法袍;法官在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时,可酌情穿法袍,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都不得穿着法袍。至此,法官袍制度正式确立下来。
事实上,我国法官袍是中西合璧的结果:既保持了法袍的传统色调——象征着理性的黑色,体现法律的严肃和庄重本色;又增加了中国元素,如法袍红色前襟及上面配着的金黄色装饰领扣,与国旗的配色一致。法官袍时代,司法在推进专业化中兼顾大众化、亲民性的观念也不断增强。法官制服从严肃的黑色跳跃到色彩明快的“月白”,就形象地体现了这一点。2008年5月1日,2007式审判夏服开始换装。这款服装为月白色、立领、明袋挖兜短袖上衣,黑色西裤。女装增配黑色西服裙,上衣缀钉标有天平图案的专用纽扣。月白色可谓法官制服史上在色彩方面的一大跳跃。
这一时期,司法改革不断推进。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司法体制改革”命题;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并把“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颁布人民法院第二个、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法官员额制改革、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改革、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等一系列司法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极具划时代意义,我国长期以来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的模式也正在成为历史。与之相伴,法官的身份属性不断增强,法官袍也完全不同于法院干警都可穿的軍警式制服,而是只有人了员额的法官才可以穿着。2017年5月1日,新款法官夏装开始启用,很好地解决了法官服辨识度不足的问题。这款法官服“有利于展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严谨、端庄的职业形象,对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形象具有积极意义,对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作用”。
服饰可变,初心使命不改
司法仪式的最重要符号就是法官的服饰道具。法官服饰起着向社会标明法官身份、政治归属等指示作用。法官服饰发展的历史,也是法官身份定位的变化史、司法理念的发展史。
法官袍的象征意义主要包括庄重、独立、被动、中立等。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技术化是现代法治的发展方向。法官袍意味着法官身份的独特性、法官职业的专门性,有助于促使法官保持理性和责任意识,也有助于提醒公众和当事人增强对法律的认知和对法官的尊重。
服饰如此重要,但必须强调的是,实现司法公正根本上还要靠信奉法律、忠诚履职的人。自清末变法修律,中国引进了大陆法系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也引进了法官袍,开启了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但这一历史时期的短暂性和法制改革的不彻底性,使得法官袍并没能真正推广。民国早期,作为法律仪式组成部分的法官袍也被束之高阁。国民党南京政府时期,法官袍开始广泛使用,但是司法并没有改变其黑暗的本质,无法得到人民的信任与拥护。
回到今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掷地有声的坚定承诺,也是对全体法官的时代要求。可以说,依法公正裁判是法官应有的初心,实现公平正义是法官的当然使命。随着社会不断进步、观念不断更新,法官服饰也将推陈出新。笔者相信,新款式的法官服不仅会更加彰显法官的职业特点,也更有助于增强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实现“人衣合一”。(作者为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被告人着便装折射人权司法保障进步 周长军
一个人的着装不仅影响其气质、形象和风貌,而且会影响他人对其性情品德的判定。刑事被告人出庭受审的穿着情况,能够直观反映一国人权司法保障的水平,折射国家的法治成熟度。以被告人法庭穿着变化为线索,考察新中国成立70年来人权司法保障的发展状况,自有一番意义。70年来刑事被告人法庭着装的三次变化
新中国成立70年来,由于经济基础、社会条件、意识形态、治理策略和诉讼理念的不同,刑事被告人的法庭着装经历了三次较大的变化。
改革开放之前,人民法院重视专政职能的发挥。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要求人民法院学会采用法律武器与犯罪分子做斗争。但在随后的“严打”行动中,为强化运动的声势和震慑力,一些地方的看守所强制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穿印有“囚”“犯人”等字样的衣服。1992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对此种现象进行了批评,同时对1990年通过的看守所条例中关于“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人犯穿统一式样的服装,但禁止在服装上印制‘囚’、‘犯人’等字样”,以便于看守所识别和管理。2006年,《关于被告人出庭时是否着马甲问题的批复》进一步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着识别服。”据此,实践中,看守所享有了对在押人员统一配发“号服”的权力。这也是长期以来刑事被告人穿着印有“某某看守所”等字样的识别服或者醒目的黄马甲出庭受审的制度渊源。
被告人出庭着装的第二次变化出现在21世纪初。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2004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在此背景下,被告人穿着“号服”出庭受审的惯例开始出现变化。比如,2006年厦门市中院允许被告人穿着便装出庭受审,四川省高院2008年、河南省高院2013年等先后发布了禁止被告人穿“号服”出庭受审的文件。由此,实践中出现了被告人出庭受审或穿“号服”或着便装的景象。
不过,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穿便装出庭,必须事先征得看守所的同意。实践中,看守所对被告人申请的审批标准并不明晰,引发了存在歧视性做法的质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为避免穿便装或正装出庭受审沦为少数人享有的“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2015年2月联合下发《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规定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法院。从此,我国进入全面禁止被告人穿着“号服”出庭受审的时代。
被告人“号服”的三重解读
“号服”又称“号衣”“囚服”,是看守所内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穿识别服的俗称。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穿着的“号服”,可从功能设定、内在感受和外在观感三个维度進行解读。
从号服功能看,看守所要求在押被告人统一穿着“号服”,初始功能是便于看守所管理和识别,深层功能则能够营造心理压力,使被告人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对此,需要与看守所对被告人剃光头、戴戒具的措施结合起来理解。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被告人的人格,使被告人的意志受挫,隐含着特定意义。
从被告人的内在感受看,穿着“号服”出庭受审,容易产生压抑和紧张心理,自我感觉“低人一等”,进而会影响其法庭表现乃至案件的处理结果。
从他人的外在观感看,被告人穿着“号服”出庭受审,难免会给法庭、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留下不利的印象,容易被贴上“坏人”的标签,甚至形成被告人有罪的意识,影响法官的行为和裁判。
被告人着装反映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从被告人只能穿着带有有罪暗示和示众色彩的“号服”出庭,到被告人着“号服”出庭与穿便装出庭并行,再到全面禁止被告人着“号服”出庭,表征着我国司法人权保障的不断进步。
被告人着装变化折射出司法的文明化。现代刑事司法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只是涉嫌犯罪之人,未经判决有罪前,推定其无罪,法庭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被告人穿着便装或正装出庭受审,顺应了司法的文明化潮流,契合了无罪推定原则和国际社会有关司法人权保障的共识。法庭是重要的法治教育场所,文明化的庭审也有助于培养理性的守法公民。
被告人着装变化折射出司法的公正化。全面禁止被告人着“号服”出庭,保障被告人穿着便装或正装在法庭上受审,实现了被告人的体面受审权,消除了被告人法庭着装方面的不平等现象,强化了法庭对控辩双方的平等对待,在根本上推进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被告人着装变化折射出司法的科学化。心理学研究表明,第一印象往往会产生久远的影响,而外表是第一印象的重要影响因素。实践中,当被告人穿着“号服”出庭受审时,法官和陪审员容易受此影响形成被告人有罪的先人之见,进而可能会漠视或排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造成案件的裁判错误。保障被告人穿着便装或正装出庭受审,无疑有助于減少上述干扰,提升司法科学化水平,防范错案发生。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权司法保障亮点纷呈,有宏观的理念转变和制度变革,也有微观的技术更新和手段改进。被告人法庭着装的变化,是其中颇为值得关注的方面。切实尊重被告人的体面受审权,不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需要持久不断的努力。(作者为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
律师袍彰显律师制度走向成熟 蒋敏
庄重的服饰象征着穿戴者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表明其在精神上的追求。身着专门服饰是律师对自身职业的尊重,也是法律尊严的最直观体现。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律师都有自己的专门服饰。
律师袍源自西方国家,多以黑色为主。改革开放后恢复律师制度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律师一直没有统一的正式着装,这与认识因素、时代背景有关,也有着经济成本、操作不便等客观原因。
记得1987年笔者大学毕业前在律所实习时,每位律师都发了一套警服。我的实习指导老师带我去安徽砀山县出差,回程坐火车时没有买到火车票,老师凭着那身警服,带着我上了火车后再补票。当时,大家对律师穿警服不觉得奇怪,因为律师也是“官”,全国的律师事务所都还是国办所,律师的身份皆为国家干部。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研究生毕业,成了一名专职律师,没有赶上发警服的“待遇”。倒是在1991年,所里每位律师发了两套西服,一套是天蓝色的夏装,一套是灰蓝色暗条纹的冬装,同事们上班时都穿,虽然质地一般。
一直以来,我国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方式对于律师着装并没有特殊要求,律师的着装较为杂乱。随着经济突飞猛进和律师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服饰的积极意义。2002年3月30日,全国律协通过了《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律师袍上佩戴律师徽章。从此,我国律师有了自己的律师袍。
按理,要求律师出庭着律师袍应该较容易,毕竟律师是视规则如生命的一个群体。但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我国各地发展差异较大,大城市的法庭建设已经与发达国家相差无几,到了乡村,法庭可能依然设在田间地头。冬冷夏热,律师袍如何穿上身还真是个难题。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律师对于律师袍的品位也在提高。并且,受制于硬件的限制,很多法院没有律师更衣室,律师更换律师袍极为不便,导致着装意愿不强。
类似的问题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存在。2003年,英国最高法院批准进行一项主题为“法庭工作服”的调查,在接受访问的1571名法官和506名律师中,有60%的人赞成改革传统的法庭制服。在最为注重法庭仪式感的英国,多数法官和律师都支持制服改革,说明法庭着装也需要与时俱进,做到服饰效果与庭审效率的统一。针对我国律师着装推广中遇到的问题,也需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立良好机制予以规范。一方面,可增加律师个人的选择权,培育着装意识和服饰荣誉感;另一方面,可争取各级法院提供支持,设立专门场所,更好保障律师出庭时的着装权。
法官、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均身着长袍,心无旁骛,这无疑是对法律庄严神圣的一种诠释,服饰带来的权威感和庄严感,也能让当事各方静下心来,认真聆听法治的声音。对于身着服饰的人,穿戴的意义同样重要。比如,日本律师虽然没有律师袍,但其律师服饰中的特色是天秤葵花徽章,它是日本辩护士联合会会员章。徽章管理严格,如果律师遗失徽章,需要写道歉信和解释信申请重发。严格地说,徽章属于借出品,即使律师去世,家人想永久保存,也必须向联合会申请。不难想象,行业的荣誉感与使命感将在这种细节中得以不断巩固。
从庭审现场来看,法官、检察官的着装都是统一且正式的,律师的正式着装体现了对法官、检察官的相互尊重,有利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维护法律的庄严和权威。从根本上来说,身着律师袍参与庭审的意义并不在于“制服”是否统一,而在于最大程度提升自身和他人对法治的敬畏之心。
从2003年算起,我们的职业律师袍已有十多年历史。2016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法庭规则,要求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身着律师袍成为律师在法院出庭的强制要求。
作为一名执业30年的律师,我经历了我国律师袍从无到有的全过程。律师袍从开始的无序到现在的规范统一,体现了法治认识的不断深化,体现了行业专业性和尊荣感的提升。1979年,中国律师人数只有212人,2018年,全国执业律师人数达到了42.3万人。我国律师着装不断规范和完善的过程,其实也是我国律师制度不断走向完善和成熟的一个缩影。(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组文章均摘自9月22日《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