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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干部任用条例,改了哪?

2019-09-10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19年3期
关键词:党政领导动议研判

近日,中央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条例修订和贯彻实施等问题,回答了媒体提问。下面,就一起来划划重点,看看到底改了哪些内容。

该条例原有13章71条11400多字,修订后调整为12章69条13300多字。为了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干部工作新思想、新要求,以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相应增加了1900多字,也删除了一部分内容。

突出政治标准

比如明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在基本条件中增加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等要求;增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内容。

落实从严要求

这次修订条例,进一步把从严要求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比如,强调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切实发挥把关作用”;增加“凡提四必”、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在考察对象廉洁自律结论性意见上“双签字”等要求;在“讨论决定”部分专门明确了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八种情形;明确提出不准“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新增要求“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在基本条件中增加“主动担当作为”“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提出“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等。

拓宽选人用人視野

增加了“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等内容。

体现精准科学理念

增加“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提出确定考察对象应当“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突出强调了对政治标准、道德品行、专业素养等方面的考察要求,提出“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将同考察对象面谈作为考察干部的必经程序单列出来;提出考察材料“评判要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等。

推动工作更加务实高效

对有关程序和要求作出适当改进完善。比如,提出对“进一步使用的”,除参照个别提拔任职可以进行定向或者不定向推荐外,还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明确个别提拔任职时“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提出“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等。

增加“加强日常了解和分析研判”条款

2014年修订条例时,将动议单列为一章,在实践中反响比较好。这次修订,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对干部日常了解不够等问题,将“动议”一章的标题修改为“分析研判和动议”,增加“加强日常了解和分析研判”条款,并对动议的主体、时机、内容、程序、要求等作了规范。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不再单列一章

这次修订,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重新定位,由原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调整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不再单列为一章,将相关内容调整到动议环节,并对改进完善工作程序等提出原则性要求。

改进民主推荐方式

将“个别谈话推荐”改为“谈话调研推荐”;明确换届时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组织会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一般先进行谈话推荐,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取消二次会议推荐等。这样修改后更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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