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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和27年前有哪些区别等

2019-09-10

今古传奇·人物版 2019年2期
关键词:条例干部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和27年前有哪些区别

2018年11月20日,中办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正式施行,1991年4月2日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除了印发单位不同,新条例和旧条例有哪些重要区别?

从总体上来看,新条例内容增加了不少。对比发现,新条例新增档案审核内容,坚持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凡转必审”,全面规范档案的“建、管、用”。此外,新条例新设专章明确了档案工作纪律和监督要求。根据条例,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11条纪律,分别为:

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在职责方面,新旧条例也有不同。新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职责有:1、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3、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等。

此外,新条例把“档案的提供利用”的章名称换成了“利用和审核”,审核二字是重点。本章中新增了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情形,通过列举的形式,呈现在第31条。

本章中还新增了对“档案造假”的规定。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調动等程序。

“干部出国不归怎么处理?”新条例规定:干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要时隔27年后对这个条例进行修订?这是由两个因素共同决定的。

其一,干部档案的重要性。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在解读条例时提到,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十八大以来,干部人事档案在干部考察、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巡视巡察、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社会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二,有现实需要。例如,“五假干部”卢恩光,这个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被披露年龄、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学历、家庭情况等全面造假,问题十分严重;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原院长杜晓阳,被通报“借向主管单位移送个人档案之机,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32处”。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是促使新条例取代旧条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因素。

上述负责人说:“近年发现的干部人事档案涂改造假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档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迫切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研究解决,扎紧‘篱笆’、筑牢‘堤坝’,从根本上铲除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等问题存在的土壤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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