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衡平及恢复性司法为导向
2019-09-10张鸿巍
张鸿巍
在日益强调归责性的今天,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宜探索构建起非刑事化处分与刑事化处分并行其道的二元化未成年人司法分级应对体系。
对未成年不法及轻微犯罪行为人而言,原则上或应首先适用非刑罚性的未成年人司法,以“国家亲权”理念来审视、甄别和处置。参照国际惯例及现行立法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等,大体可涵盖离家出走、夜不归宿、逃学旷课、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参加帮派等问题少年。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司法处分,可采取口头训诫、转介民政/福利部门处分、强制戒毒、强制入学(国民教育及工读教育)等措施。不过,若经过初步筛选发现未成年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未得到被害人及社区的谅解,若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则应予以刑事化司法处分。显然,该行为人此时于其中所享有的特殊保护将比其于未成年人司法的待遇显著减少,以此突出和彰显刑事司法对被害人保护及防卫社会的关切。相应地,对于犯罪结果比较轻微、行为人有明显悔过且得到被害人及社区谅解的少数未成年犯罪人,亦可依一定条件由刑事化司法“逆转”至非刑事化司法酌轻处置。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在应对未成年人触法的众多法律责任中,刑事责任通常被视为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调整有着亟待反思、颇为迫切的现实需要。正因为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划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及未成年人司法与刑事(成人)司法管辖权等问题来说重要性无以复加,因而大多数国家与地区均在其刑法典或相应未成年人法中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起算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亦牵涉到几个关联责任年龄的相应调整,包括完全责任年龄、相对无责任年龄、绝对无责任年龄及减轻责任年龄。因而,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绝非仅仅只是降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那样简单,而应对此有着更为全面统筹的认知。未来需要通盘考量国际趋势、案件性质及变化着的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以实证、理性及务实的态度研判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无责任年龄、绝对无责任年龄及减轻责任年龄调整的可能性及其调整的幅度。
未成年人衡平及恢复性司法的倡导。未成年人司法之目的在于增进未成年犯罪人福祉,注重个别处分措施,从而避免对未成年人只采用惩罚性处分,以有效区别于刑事(成人)司法制度,使问题未成年人得到更多的关心和爱护,促其顺利回归社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司法只以实现未成年人之特殊处分为唯一目标而不顾其余。未成年人司法不但需要以制度性推动未成年人的自新,还要使得个案中每个受其影响的当事人、参与方都能合乎比例地感受到正义的现实存在。因而,恢复性司法或平衡及恢复性司法之倡導,将传统个别化戒治与社区被害人参与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实现公共安全、个人对被害人和社区之责任以及发展技能以帮助犯罪人过上守法和富有作为之生活。
一些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再犯及累犯率仍不容轻视。造成这种窘况之原因甚多,但未成年人是否全然悔过并据此自我革新显然是绕不过去的逻辑起点。未成年人司法的正义实现,亦特别需要于个案中就案件不同具体情形结合风险/需求评估来作出务实判断。以美国为例,2012年年底,联邦司法部未成年人司法与预防违法犯罪署在爱荷华州、特拉华州和威斯康星州三个示范点启动了“未成年人司法改革和再投入倡议”示范方案,旨在通过开发安置矩阵以提供关于安置选择和基于“标准化计划评估议定评级系统”实施的循证建议,来提高未成年人司法资源使用的效度和效率,从而减少未成年人再犯。安置矩阵通常将由经风险/需求评估验证的累犯风险信息与当前案件信息予以组合在一起,以此提出安置建议。例如,暴力重罪指控以及累犯中等风险可能引发对未成年人家外安置的建议;而轻罪指控和低风险可能引发提出司法分流的建议。
(作者为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