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2019-09-10曹卓
曹卓
改革开放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乡村的生活方式、社会结构、人口流动、思想观念、法治意识等方面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面对新的历史机遇和挑战,新情况和新任务必然会对乡村治理提出新的要求和期待。因此,只有不断加强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才能在新时代坚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成功推进乡村社会转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乡村治理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环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境界和历史必然。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不断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这不仅关乎乡村社会的稳定,更关乎党在乡村执政的基础。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将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成功运用于当代乡村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从而谋求乡村经济发展、百姓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发展始终关乎社会发展、国家命运,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不能忘记农民、不能淡漠农村。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但城乡差距仍然较大,农村发展滞后、贫富差距悬殊、农业发展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为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必然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解决亿万农民的发展和民生问题。为此,我们必须不断推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选择。搞好乡村自治、法治、德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上的一座重要里程碑,是人民的共同期望和党的历史责任。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要是没有农村的小康,尤其没有实现贫困地区的小康,那就不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不断推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繁荣农业、富裕农民、振兴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才能如期实现。新的历史阶段,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设只有融入乡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才能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从而实现让改革成果同人民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以自治为核心内容,激发乡村治理体系活力。一是搭建村民自治平台。乡村治理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广大村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又包括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等。村民参与自治,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只有为广大村民群众积极搭建村民自治平台、规范各项民主决策机制、保障村民群众享有充分的决策权和参与权,才能有效提升乡村主体参与治理的主动性。二是强化村监委会作用。健全“三级监督”体系,以透明化监督和规范小微权力,提升村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建立村务公开制度,是广大村民群众获得知情权的根本途径。同时,提升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制定符合规范的乡规民约,充分发挥村民群众在自治中的能动作用,稳定有序地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乡村自治主体的民主理念和政治涵养。三是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积极鼓励探索社会创新,尊重广大村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的选举权和监督权,同时坚持顶层设计与地方创造相得益彰,这是乡村主体发挥自治自主性的制度保障。
以法治为根本保障,规范矛盾化解机制。一是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要迎头赶上。立足农村发展新情况,完善立法,完善农村法律法规层次和体系;强化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破除人治思想,提升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多渠道加强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工作,真正让法治建设落地生根。二是新形势下的乡村社会问题的化解、乡村社会秩序的保持呼唤法治。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以法治规范乡村社会,增强村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秩序意识。三是培育村民群众自治的法律意识。提高村民群众法律素質和依法办事能力,正确引导村民群众依法维权和信访,合理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依法表达村民群众合法利益诉求,不断推进农村法治工作。
以德治为内在支撑,促进乡风文明建设。一是传承弘扬农耕文明文化,塑造乡村德治秩序。构建乡村德治秩序要积极整合社会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和宣传一批新乡贤,通过典型示范,突出标杆引领,用榜样力量激发村民德治意识。二是营造淳朴乡风,提升村民群众的情感认同。营造淳朴乡风,应注重乡土人情,倡导移风易俗,重视美德感召,提高情感认同。三是发挥道德引领规范作用,构筑乡村德治良好氛围。让道德规范的内在作用逐步融入乡规民约,真正做到让乡规民约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不断增强村民的责任感、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塑造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乡村德治秩序,健全和完善道德标准的评价体系,重拾乡土文化自信,正民心、树新风,大力加强乡村德治宣传,不断营造乡村德治的良好氛围。
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统一,实现乡村有效治理。一是厘清法律赋予政府的权力边界,明确列出政府的权力清单。在乡村治理中,村民群众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从法律上明晰政府与村委会的权力边界,有利于确保乡村自治运行不偏离法治的正确轨道。二是充分发挥德治的精神优势,为乡村自治提供智力支持。在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中,人起着决定性作用,“三治合一”最终离不开人这个核心。因此,在推进乡村自治进程中,不仅要注重发挥村民群众的主动性和能动性,而且要注重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德治的教化约束作用。三是大力推进“三治合一”建设,确保乡村治理和谐有序。必须坚持做到自治、法治、德治依靠村民,乡村治理好坏由村民评判,乡村治理体系成果由村民共享。同时,要把保障村民权益、激发村民创造活力作为“三治合一”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总之,要深刻认识到“德治是法治与自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与自治的保障,自治是德治与法治的目标,三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