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民权思想的新时代价值
2019-09-10李程程
摘要:19世纪初,中华民族正处于军阀混战,内忧外患的存亡之际。在对中国近代化的思考以及探索的路途上。孙中山设想通过民族主义,民权主义以及民生主义所构成的三民主义思想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统治,消除封建残余影响。其中,民权思想尤为重要,但实践证明,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在中国行不通。但孙中山的民权思想的进步性已经超越了当时的时代,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对我在新时代下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一定价值。由于受到阶级局限以及历史问题制约,其思想具有一定局限性,所以我们应该对其进行批判继承。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以保障人民权利。本文从民权思想理论渊源,主要内容两方面对民权主义进行深入分析,进而阐释其理论意义及当代价值。
关键词: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思想
一 孙中山民权思想的理论渊源
作为世界性伟人,孙中山的日本,美国及香港的留洋经历无不为其民权思想打上西方的烙印。因此,他的民权主义思想可以说是东西方思想的融合与创造。孙中山民权思想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中国传统儒家政治思想的继承,西方民主思想的借鉴以及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影响,其思想深处闪耀着革命性,民主性的光辉与精神。
1.1孙中山民权思想的儒家理论渊源
孙中山幼年时期曾就读于村中私塾,儒家思想历史久远,在西汉后期,在思想文化领域尤其政治生活中占据着数千年的统治地位。系统的儒家教育对孙中山的思想产生一定的影响。儒家思想中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举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思想;“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人民中心论以及“民为本,社稷次之,君为轻”政治理念使得孙中山极其痛恨以满清为代表的封建政府制度。他认为人民有权反对暴政,早期儒家的“民本君轻”的思想为其民权思想产生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2 孙中山民权思想的西方理论渊源
在近现代世界民主潮流影响之下,孙中山同许多仁人志士一样,努力向西方学习,广泛接触并潜心阅读西方资产阶级著作,积极探索真理。如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法国《人权宣言》等。这些民主著作无不以权力和权利作为核心思想。权力作为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源自于自然法理论,核心意义在于控制纠纷与战乱,反映并且保护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规范这些人类美好诉求,以保护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力;而权利则是一种对特定阶级的力量合法性确认,在于使掌握一定生产资料的人们获得社会内容与价值。同时他也考察欧美各国政治体制,如美,法的总统制,代议制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在继承了这些民主思想下,他也注意到了欧美民主制度的局限性,揭露议会制的本质。在欧美代议制制度下,人民选举官员,组织政府后,不能再去直接干涉事务,而是通过代议机构去管理政府,将政府变为少数人的机器。这种代议制的结果是“大多数人民并无幸福可享,彼享幸福的乃资本家”。同时称赞美国部分州的直接民主制度。由于当时中国正处于封建社会中,在封建家长流毒已深的国情下,不得不使他提出直接民权的思想主张。
1.3孙中山民权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渊源
无论是“旧三民主义"还是“新三民主义”,孙中山的民权思想都受到过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在我国历史上,孙中山是第一个接触到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人。在其早年欧洲之履历中,他曾阅读过《共产党宣言》等阐释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书目。他曾说:“余之谋中国革命,其所持主义,有因袭我国固有之思想者,有规抚欧洲之学说事迹者,”, 其中“欧洲之学说”就是当时流行开来的马克思主义学说。辛亥革命后,在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支持下,袁世凯窃取了革命的胜利果实,孙中山被迫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务。袁世凯在推行军事独裁统治的同时,在政治上竭力破坏民主共和制度,于是孙中山毅然发动“二次革命”。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高举护法旗帜,先后三次在广州建立政权,挥师北伐,不屈不挠地同封建军阀展开了长达6年的斗争。失败和奋起抗争过程中,在俄国十月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的影响下,孙中山开始认识到真正的革命力量在广大群众之中。他改组国民党,实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从旧民权主义角度来说,实行为一般平民所共有的民主政治,而防止欧美现行制度之弊端。其核心观念强调直接民权与权能区分,亦即政府拥有职权,人民则拥有政权。而新三民主义的民权主义强调国家政权为“一般平民所共有”,即强调它的人民性、群众性。“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孙中山将资产阶级民權政治与反帝民族主义斗争相结合,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和飞跃。
二 孙中山民权思想的主要内容
2.1 权利归属:人民主权论
孙中山称“全民政治”为“直接民权”,作为三民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权思想影响深远。孙中山曾提出效仿欧美的“代议政治”,但经过切实的实践表明,它并不适合于当时民众诉求。后来,他增加“直接民权”的主张。民国六年,他正式提出“直接民权”思想;民国十年,将人民享有“直接民权”当作民权主义成立的前提;民国十三年,国民党“一大”宣言将其解释为“民权之真义”。同年三月,民权主义讲演中还作了系统的论述。所谓“全民政治”,“就是要用这四个民权来管理国家的大事”。简言之,是人民行使直接民权、直接管理政府,实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个民权。至于这四个民权,选举、罢免“这两个权是管理官吏的”,创制、复决“这两个权是管理法律的”。但是,这四个民权之行使,不能广范的使用,必须缩小实施范围,以地方自治为基础。总之,必须采取“直接民权之治,以行主权在民之实”。来保证民权的落实,不被剥夺。
2.2 政体设计:五权宪法论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是在辩证地吸收三权分立思想上创立的。五权宪法相相比于西方三权分立,缺乏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制约关系,例如,在五权宪法中,他没有提到如果由民众选举代表组成立法院会不会和西方国家的国会(议会)一样,与行政院相互协调或相互冲突,最终阻碍国家的正常运行或者监察权的掌握归属何处,由何人掌握。这些都是其理论不足之处。“欧洲立宪之精义发于孟德斯鸠,所谓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是也。欧洲立宪之国莫不行之。”因此,他创造出一个独特的政治体系,在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基础之上,再加入中国固有的考试权和监察权,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和监察权所组成的五权宪法,由五个独立平等的部门掌握,以此来运行国家政权。
2.3 革命程序:革命程序论
革命程序又称革命次序,是孙中山民权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革命以及建国的重要方略。革命程序即是强调实行的方法与步骤,“期于循序渐进,以完成革命之工作”。在论證革命程序的重要性时,他又对各时期工作又作了全面规划。在他看来,之所以有此阶段,是为提高人民知识程度的不足;用此过渡,建设地方自治,防止破坏,乃至于颠覆政权的事情的发生,早在民国十三年(1923年)拟定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之中,就有规定,“建设之秩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各时期的任务如下。
(1)军政时期,在这一时期,实际上是由少数革命党人和地方绅士联合专政,共同镇压反动势力,巩固其统治,军政是用以“奠定民国基础”,
(2)训政时期,是“约法之治”。“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总揽国事之时代”,即制定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都遵守,使人民“养成自由平等的资格和掌握主权的能力”。它介于二者之间,是革命过渡阶段。
(3)宪政时期,即是“宪法之治”阶段。通过制定宪法来实现民治,依据宪法处理国事,通过公选来选出国会议员和大总统掌管国家。
民国九年(1920年)十一月九日颁布《中国国民党总章》,将革命程序改为两个时期,即军政时期与宪政时期。军政时期包含“政府训政”;宪政时期则包含“创制五权宪法”。
孙中山“革命程序论”发展的历程表明他的革命程序是“本世界进化之潮流,循各国已行之先例,鉴其利弊得失,思之稔熟,筹知有素”。其革命程序论的终极目的,为实现宪政和民主政治。革命程序论大体上反映了国情的需求,也反映了民主革命的一般进程。它在理论上、思想上体现了革命民主主义的进取精神。但由于国民党内部诸多的问题与国内诸多因素,这一理论未能在孙中山生前实现;孙中山去世后,沦为独裁者的专制工具,也是难以想象的到的。
三 孙中山民权思想的现实价值
孙中山民权思想优势之处在于:突破当时时代桎梏,为解决当时时代问题提供有新意方案;而不足之处则具体表现为:民权思想理论基础存在着盲点;概念相对单一和匮乏。要想深入理解研究孙中山的民权思想,应明确研究范畴,理清基本概念,关注失衡领域,加强实证研究。
我国共产党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孙中山早期“主权在民”的民权思想有所体现;宪政时期的理念也与我国《宪法》核心要义有所重叠。
因此,在新时代下,首先,我们更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领导立法,带头守法的重要作用;其次,进一步完善多种多样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保证广大人民享有多种权利;最后,加强选举流程的监督,避免选举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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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程程(1996.07- ),女,汉族,籍贯:辽宁辽阳人,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8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发展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