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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当人看

2019-09-10胡泳

中欧商业评论 2019年12期
关键词:张瑞敏康德面具

胡泳

张瑞敏把网络化企业的特征归纳为三个“无”:企业无边界、管理无领导、供应链无尺度。为了达到这三个“无”,海尔展开了前所未有的组织变革,旨在让每个人都成为自己的CEO,实现自创业、自组织、自驱动。

“管理无领导”意味着摒弃把人视为“工具”的陈旧做法,用张瑞敏的话来说,“人不是你实现目的的工具,人的价值就是他的目的”。将人视为“目的”,要求企业重视员工的尊严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不再漠视员工独立思考的能力,不再将员工视为屈服于管理层的木偶,不再忽略员工自己对工作意义和价值的思考和探索。“最终目标是员工创客化,即推动员工成为独立的创客,自动自发,并反过来促进企业的发展。”

所以,严格说来,三个“无”当中,最重要的是“管理无领导”,其排序应该在企业无边界、供应链无尺度之前。管理無领导的具体实践是,海尔在探索自治的小微公司,每一个员工都可能成为小微,找到并负责自己的市场和用户(海尔称之为“单”)。海尔变革的终极指向,是去掉管理层级,把自身变成一个创业的平台,让7万多人都在同一个平台上创业。张瑞敏认为,放眼全世界,没有第二家大企业在这样做。

目前,海尔平台上已有 4 000 多家独立运营、独立管理的小微。从组合到创业再到风投跟进,小微们开始成长,甚至有数家实现了上市。然而,平台上的小微自然会有好有坏。发展不好的就需要整合资源,让外部力量进入,而这样一来,传统企业的概念就被改变了——从以前的有边界,变成现在的全开放。所以海尔有一句话,“世界就是我的人力资源部,世界就是我的研发部。”供应链无尺度,则在企业消灭边界之后得以实现:这一个由关键性节点组成的复杂网络,每一个节点都具有自主性和活力,可以为小众和大众同时提供服务。

张瑞敏对海尔的愿景是:希望海尔成为一个热带雨林生态,而不是一部机器。所谓“热带雨林”的含义有二:其一,企业为个人提供沃土、水分和其他良好环境,生态得以生生不息、勃勃向上;其二,生态内会出现新的物种,但不是由人来规划,而是自我涌现。变成这样的热带雨林,企业就有了跟上时代的能力,抗风险性就会更大。

反之,把企业当成机器,哪怕它再优秀,也只是一部非常精密的机器而已。每一位个人只是机器当中的一个零件或者一颗螺丝钉。这就是把人当成了手段或者工具,违背了康德的“人是目的”命题。

那么,企业变成平台,或者变成热带雨林,企业与人的关系该发生何种演变呢?海尔一边不断进行全球扩张,一边大力在不同国家推行人单合一模式,导致某一次洛桑国际管理学院的教授向张瑞敏提问:“人单合一能在不同文化中普遍适用吗?”张对此的回答是:“文化的不同是个伪命题。无论文化差距有多大,在一点上,中国人和外国人是一样的,都希望得到尊严。尊严就来自自我价值的实现,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搭建一个平台让每个人都能发挥出价值。” 如果能够让所有员工都实现自己的尊严,那岂不就是把他们变成了企业的创客?

张瑞敏的逻辑非常直截了当:人性都追求尊严,要做平台,先尊重平台上的人,先放下对于权力的迷恋。

不遗余力地抨击官僚制的管理大师加里·哈默认为,今天的组织缺乏高尚。“我们在组织中何曾听到过人们谈论爱与美,真理和勇气,自由和正义?官僚机构是情感死区。”

同理,人的尊严,也是现代企业避之唯恐不及的问题。尊严到底是什么?与此相关的概念,常常可以看到很多不同的用语,有时使用“个人尊严”,有时使用“人格尊严”,也许更完整的说法是“人性尊严”。张瑞敏认为,此种“人性尊严”,是全世界无论何种文化都要寻求的,甚至也超越代际差异:“现在也有人过度强调90后群体拥有不同的文化,但实际上90后的‘出位’和‘不服从’,也是为了寻找自己的尊严。”

这就把尊严问题放在了企业管理的核心层面上。为了厘清众说不一的尊严概念,我们必须细读康德,他给了我们一个思考尊严的方向。

让我们重温一下康德的著名命题:“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

请注意,在这个命题中,被当作目的来对待的不是“人”,而是“人格中的人性”。所以康德命题的化约式说法“人是目的”其实不完全准确。

什么是人格?根据经院哲学家波爱修斯(又译波伊提乌)的考据,拉丁文“人格”(persona)原指古代戏剧中使用的脸谱面具。演员戴上persona扮演戏剧中的一个角色,如赫卡柏、美狄亚等,以及其他一切能够凭借其外貌得到辨认的人物。该词的希腊起源prosōpon即有“外貌”之意。在舞台上,演员戴着面具向观众展示他们的性格和情感状态;在日常用语中,该词逐渐开始指代一个人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出现了“人格面具”的说法。

荣格认为人格面具使人能够演绎各种性格,通常是符合社会期待的一面,目的是给予他人一个好印象,以得到社会的承认。与此同时,人格面具也用以隐藏真实自我。在不同的环境下,人会戴上不同的人格面具,例如,与父母相处的时候戴的是一副面具,与朋友相处的时候戴的是另一副面具。

今日英语中“人格”一词(personality)就是源自人格面具,它一方面指由个人发展所带来的个人差异,包括价值观、态度、个人回忆、社会关系、习惯和技能等;另一方面,它也暗示了“人格”具有社會功能。

在丹妮尔·杰克逊(Danielle Jackson)撰写的研究中,她声称一个人的人格可以用健康度来衡量,健康度越高,则此人在社会上就越容易被接受,并保持自己的一致性。然而,在另外一方面,一旦一个人开始相信自己就是自己的人格面具,也会对其性格产生不利影响。荣格将此称为人格面具的功能失调。通常,有三种失调最为明显:一、人格面具过度发展;二、人格面具发展不全;三、过度认同人格面具,到了自我误把自身与其主要的社会角色相互混淆的地步,反而丧失了自己的个性。

基于个人主义,我们谈论“个人尊严”(individual dignity),这时尊严与个人权利高度相关。我们甚至可以把尊严定义为人为了自身的缘故而要求他人重视和尊重并给予道德对待的权利。尊严在道德、伦理、法律和政治中具有重要意义,是启蒙时代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概念的延伸。这一概念从法国起源,到美国集其大成。

然而,美国式的“个人尊严”,其实有别于德国式的“人的尊严”,因为后者并非完全出于个人主义的立场,而是含有人格主义的哲学底蕴。

人格主义视角下的“人的尊严”观念,是在将人作为人格的存在的前提下,强调“人格”的尊严,而所谓人作为人格的存在,即是指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存在。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对于“人的尊严”(die Würde des Menschen,human dignity)如此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并保护此项尊严,乃一切国家权力之义务。” 很显然,这是在纳粹大规模迫害犹太人之后,德国所作出的一种严肃深刻的反省,认为应该基于人的身份给予其一视同仁的尊重,并以此作为规范国家权力的最根本基础。

不过除了这种历史政治的解释,德国基本法有关人的尊严的规定,也可以从宗教的角度和人类学的观点加以解释,但是我们看到,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给出的权威解释,出自康德哲学对尊严的理解。该法院曾在判例中明确指出:“基本法中的人之形象,并非一个孤立的绝对化的个人”,而是在“共同社会”中受到社会关系约束的人。

日本有研究者也曾指出,德国的“人的尊严”之中的这种“人”,既非全体主义国家中单纯作为受命者而存在的“个人”,亦非立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抗式结构之上的那种“古典自由主义”意义上的独立自足的“个人”,而是在与他人共同生活中为了形成“亲自承担责任”的生活而拥有的一种“人格”(林来梵:《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 38条的解释方案》,《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这让我们想起康德哲学的“人”,即那种在道德上自治并负有伦理责任的人。

人在道德上是自主的,人的行为虽然受客观因果的限制,但是人之所以成为人,就在于人有道德上的自由能力,能超越因果,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里的自主,意味着人通过理性而不是任何能受经验影响的东西来作出道德决断。

波爱修斯把“人格”定义为“具有理性本性的分离实体”。“凭借理性本性,人格得以在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中充当主体,并且就其能够认识自然、独立于自然之必然性而行动而言具有一种超越性——也就是自由。”(李科政:《康德的人格上帝观念及其理论意义——联系古罗马文化与经院哲学的考察》,《世界宗教文化》2019年第2期)

托马斯·阿奎那依据这个定义使用“人格”一词。他应该是最早将“人格”与“尊严”直接联系起来的重要思想家,其精要的表述就是“人格即含有尊严”,甚至指出“人格可认为是尊严的名称”。康德继承了经院哲学家的人格观,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断言:“理性存在者被称为人格(persons),因为它们的本性就已经使它们凸显为目的自身,亦即凸显为不可以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的东西。”(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 49 页)这就在人格-尊严- “目的自身”(Zweck an sich selbst, end in itself)之间建立了联结。

从波爱修斯到康德,对人格的认识都包含对感性特征的否定——感性不是人格的属性,而是自然存在者的属性。感性依据自然法则活动,人与动物在这方面没有本质的区别。而人性之所以有尊严,在于只有人类才拥有理性。每一个有理性者——即我们通常所谓的“人格”——均有其无可替代的价值,亦即尊严。由于人格之尊严,它不能只被当作工具来使用,所以,其存在自身必须就是目的。

美国哲学家露丝·麦克林(Ruth Macklin)在 2003 年发表了一篇短文,谈到“尊严是无用的概念”。尊严没有用,因为它就是一句废话,“尊严不过就是尊重个人及其自主性”。所以,尊严是什么?一言以蔽之,就是相信个人的自主或自律。

然而,在人类历史上,从来不缺乏严重侵害尊严的事例。尊严在什么情况下受到侵害?如果人被贬抑为纯粹的国家权力客体,国家的尊严高于公民的尊严,甚至国家可以践踏人的尊严的时候,尊严便有如废纸,如德国的纳粹时期,在凌辱人格尊严方面都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在企业中,尊严应该占据什么样的位置?康德不会论述当代组织,然而他对目的自身与工具之间的关系的洞见完全可以用在企业及市场上。“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替代,才是尊严。”(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7-88页)

尊严是等价物之外的东西,因其具有内在价值,而内在价值可以超越一切价值之上。内在价值是什么?就是尊严本身。谁拥有尊严?就是身为人格者。当我们把人当作目的自身的时候,他就展现出这种内在价值。“尊严对于康德来讲,就是超乎一切价值之上,也就是超乎一切手段跟目的之间的利用关系。……人跟人的交往,往往会有目的跟手段的利用关系。比如说我们在劳动分工的情况下,我利用他人的劳动,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衣食住行各种需求。但是我在利用他人劳动的同时,我还要把他看成是人、看成是目的自身来对待。”(江玉林:《康德<法学的形上学基本原理>导读──与当代法学的对话》,《台湾法学》2012年第3期)

所以,康德的“人是目的”命题简单来说就是:人跟人交往的同时,总是要把自己和他人当作人来对待。把人当人看,这个要求是多么低,却又多么高。

尊严作为价值,超乎一切。每个人不仅把自己和他人作为目的,还应进而把全人类作为目的,由此诞生一个“目的王国”,即不同理性存在物通过一个普遍的客观规律在一个体系中的联合。在这个国度里,每个理性存在者都是立法者,同时又都服从自己颁布的道德律;每个人既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又同时承担着共同责任,个人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达到了完善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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