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不动产登记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思考
2019-09-10宋春勋
宋春勋
摘 要:深入推进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依旧有大量问题存在,而在妥善处理这些问题之后,即可有效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序开展,并将科学合理地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问题对策
前言
民国时期,不动产登记制度已正式建立,但该制度主要背景依旧是土地私有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是在“物权法”颁布之后,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才算正式确立了。因此,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算历史悠久,而一开始政府为人们提供不动产管理服务的目的是带有强烈行政色彩的,这使得系统无法在维护交易的便利性和安全性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虽然不动产登记制度得到国家公共权力的支持,但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私权。对卖方而言,登记机关的登记和所有权证书的签发是其权利的有效证明,而对于买房来说,通过登记材料,可以直接获得确定的可信赖相关产权信息。
1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
1.1 登记机关呈分散状态
中国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部门有以下种类:土地管理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运输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证部门等等,部门众多,职能存在相互交叉的情况,这种复杂的注册系统产生了许多严重的缺点:对当事人的登记造成极大的不便。
1.2 相关政策不健全
虽然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制度也在不断更新,以符合大众的要求,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依旧存在许多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流于形式,之前形成的登记制度对现在来说成为了一种弊端,历史的悠久在促使这项制度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会滞留很多的问题。国家缺乏明确的政策来引导不动产权登记制度走向一个健康发展的方向,在相关法律的建设上,也是不够重视,不能够及时处理不动产确权登记制度的问题。
1.3 登记机关的责任机制不健全
在登记时,我国登记机关经常出现登记错误、信息泄漏和登记材料丢失等问题,导致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但是,登记机关从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种畸形的发展模式,使得登记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分散。登记机关只对收取错误登记的后果承担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对被破坏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极不公平,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是许多登记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1.4 人员综合素质良莠不齐
日益发展的社会经济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也在不断上升,其涉及的内容更是趋于复杂性。但是,目前我國不动产统一登记中,个别人员综合素质不足,与该工作要求存在一定距离,导致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受阻,工作效率受到影响。而不动产登记人员综合素质欠缺一般情况下可从两方面进行归纳:一方面,我国不动产登记人员目前在知识结构、业务技能的掌握与衔接方面仍有一定差距,无法适应时代发展,导致不动产登记工作质量下降;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人员综合素质欠缺,工作期间登记出错的情况屡屡出现,造成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低下。
2 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的对策
2.1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依据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政策依据,也就是说,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使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内容、效力和程序等方面都切实可行。在中国的实践中,土地、房屋、森林和其他不动产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进行登记,因为注册系统不同,注册机构不负责,最终的情况也不理想,存在反复登记,分散登记数据,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浪费资源等缺点,这不利于建设一个健全的登记制度。
2.2 统一不动产确权登记机关
“物权法”没有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做出具体规定,注册机构也没有统一的实施。只是允许地方政府推进立法,解决地方事务的实际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积累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实践经验,为中央立法的未来打下良好基础,实现不动产登记管理的统一。但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实质性统一是无法实现的。所以,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也以节约人力、财力和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2.3 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
因各地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技术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各地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进度参差不齐,无法实现统一,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又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和必然结果。因此,我国可以在登记制度上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例如,澳大利亚的昆士兰州土地登记:早期昆士兰州便引入托伦斯登记制度,现如今已形成完整的“自动化权利系统”又称ATS,昆士兰州在权利系统完善的同时,也拥有成熟的法律体系,颁布多种权利管理法,分别对财产转移、私有土地、土地开发等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开设登记赔偿基金制度,即如果出现登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一切责任归于政府,由政府为其赔偿损失。该制度被昆士兰州居民一致推崇,实施效果十分明显。
2.4 登记工作人员的严格选拔
对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做出明确规定,并且选拔从严,禁止无责任、无态度、无工作经验的人员混水摸鱼,减少登记信息出现错误的情况,避免诉讼纠纷事件的出现。对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其了解国家最新颁发的物权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条文,防止其出现工作中的低级错误,导致登记数据与实际有所出入,为不动产登记带来麻烦。
2.5 建立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
我国虽幅员辽阔,但各地区发展却不平衡。山区或偏远地区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仍存在着阻碍因素,故可由省级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加强推进基层和偏远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为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登记流程,使各地区同步发展。
结束语
目前,我国信息化高速发展,经济逐渐繁荣,在建立不动产相关制度的同时,应加入创新、与时俱进的理念,摒弃传统的思想,成立健全、高效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快解决不动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保障人民利益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推动不动产行业的发展,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繁荣。
参考文献
[1]朱俊年.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J].经济,2017(1):259.
[2]王忠杨.不动产登记的难点及解决对策[J].中国高新区,2018(11):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