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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型大学教师评价的双轨制

2019-09-10付八军

高教探索 2019年11期
关键词:成果转化双轨制

摘 要:创业型大学的基本目标有两个:人才培养与成果转化。至于科学研究,则是实现这两个目标的手段而已,属于大学教师获得社会认同、实现自身价值的自觉行为。因此,推动教师从传统型向创业型转变,创业型大学要从人才培养效果与成果转化业绩两个方向开展双轨评价。可以说,实现大学转型,关键在于教师转型;实现教师转型,关键在于评价机制。在实行教师评价双轨制的过程中,创业型大学需要从有利于推动成果转化的角度,重新定位科研管理部门功能、提高教师各级岗位津贴、淡化各种类型的科研业绩计件奖励。

关键词:创业型大学;双轨制;教师转型;成果转化;科研奖励

创业型大学是我国迫切需要的大学模式,尤其在鼓励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背景下,推进创业型大学建设具有有利的政策环境。例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第54号文件(浙政办发[2011]54号),提出关于创业型大学建设试点的省级教育体制改革项目,并确定浙江农林大学、浙江万里学院、杭州师范大学、绍兴文理学院等7所高校作为创业型大学试点院校。但是,时至今日,创业型大学中国实践仍然停留在战略目标的宣传发动阶段,其理论研究亦停留在文献介绍、概念辨析与价值论证阶段,远未发展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渐弱型前沿。[1]创业型大学本土化建设的愿景与现实存在巨大反差,从高校自身角度而言,主要原因在于未能建立实现教师转型的有效评价机制。国内那些高举创业型大学旗帜若干年的高校,教师在价值追求与岗位职责上仍然与以前一个样。本文基于创业型大学建设的两个基本目标,根据大学转型依存于教师转型的基本规律,试提出并论证从两个目标引导教师专业成长的双轨评价机制,简称创业型大学教师评价的双轨制,为中国特色创业型大学理论体系的构建迈出重要步伐。

一、创业型大学教师双轨评价机制的内涵

评价机制是非常有效的指挥棒,对于教师转型与创业型大学建设起着定向与激励作用。研究表明,创业型大学的建设目标主要有两个:培养创造性人才与推动成果转化。至于其他目标,属于阶段性目标,服务于这两个目标。[2]在传统大学,科学研究被视为与教学育人并列的“两个中心”之一。在创业型大学,科学研究只是人才培养与成果转化的手段而已,其贡献率体现在人才培养实效与成果转化业绩,不再体现在论文论著的发表、课题奖项的获得。因此,推动教师转型,加快创业型大学建设,可以从这两个目标出发,实行教师评价的双轨制。其实,教师评价的双轨制不是一个新概念,只不过不同学者基于不同轨道,形成不同内容指向的双轨制。例如,有文早年提出,基于两个中心的冲突与共存,基于教师个体的差异与分工,应将大学教师评价模式由现行的综合评价,转变为教学与科研的双轨道评价。[3]后来不少高校先后出现的教师分类评价,尤其在职称评定上,体现教学型、科研型、教学科研型、社会服务型等不同系列的职称晋升轨道,则是教师双轨制评价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发展。在本文中,针对创业型大学教师评价的双轨制,意味着教师要从两个方面接受考评:一是看其在创造性人才培养中的业绩与贡献,例如课堂教学的数量与质量、学生论文与竞赛的指导、担任本科生导师以及各种校内讲座等,称之为教学育人轨;二是看其在科研成果转化上的业绩与贡献,例如文科教师的社会讲座、政策咨询、大众读物等,称之为成果转化轨。为了进一步解析其内涵,本文对创业型大学教师评价的双轨制再作如下阐述。

一是设轨的独立性。在传统大学,普遍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乃至社会服务统合在一起评价,各自折算成分数,最后统计总分。但是,创业型大学教师评价的双轨制,则是分轨评价,不是合轨评价。也就是说,这两条轨道相对独立,不会将它们按比例折算成分数统合在一起。例如,假定张三与李四在教学育人轨各自得分90、60,在成果转化轨上各自得分50、85,这并不意味着李四的总业绩高于张三,只是表明张三的教学育人业绩远远胜出李四,李四的成果转化业绩强于张三。至于这种评价结果如何应用,则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委判断,体现专家评估的作用与价值。

二是育人的基础性。学术成果转化作为创业型大学外显的组织特性,自然成为创业型大学教师的新增使命。但是,创业型大学首先属于大学,教学育人是其作为大学存在与发展的依据。不管什么类型的大学,如果远离教学育人这个中心,那么这个组织也就不能称其为大学。因此,在创业型大学,教学育人同样是教师履行天然使命的基础性工作,成果转化则是教师服务社会的拓展性工作。也就是说,成果转化是创业型大学教师科学研究的自然延伸,是激勵教师面向应用开展科研但绝不是强迫每位教师必须履行的一项工作。可见,创业型大学在开展双轨评价时,一位教师可以在成果转化轨上毫无建树,但必须在教学育人轨上达到合格标准。例如,创业型大学在年终评选优秀教师时,不仅会从两条轨道分别评选出优秀教师,还会从综合业绩角度评出在两条轨道上都胜出的优秀教师。但是,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优秀,只要在教学育人轨上不合格,无论成果转化业绩多么显著,对于专任教师来说,都会与优秀教师无缘;同时,只要在教学育人轨上优秀,哪怕成果转化业绩为零,该教师仍会受到全校师生员工的尊敬。

三是评价的模糊性。当前传统大学的教师评价,总体上主张数字化测量,突出学术业绩,强调量化评价。创业型大学教师评价的双轨制,虽然采取分轨评价,分轨计分,但突出社会贡献,倾向模糊评价。例如,创业型大学教务管理部门在评价教师的教学育人业绩时,主要分析“量”与“质”两个方面:一是包括课堂教学、论文指导、课外竞赛等在内的工作量,达到基本工作量方有参评资格,超额部分同时通过加大单位时间报酬来体现。二是学生通过分数、评语等方式对教师进行的质性评价。根据教务部门整理出来的这两个方面信息,专家可以对相应教师进行量化评价或者等级评价。显然,这种评价只是相对的,倾向于模糊评价。事实上,许多学者在设计教师评价制度时,亦强调评价方法的简约化,主张“放弃定量评价,引入模糊评价”。这种评价,其实属于价值导向的评价。美国大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就经历从科学管理导向到价值导向的转变。

四是运用的广泛性。创业型大学在贯彻落实教师评价的双轨制之后,不再承袭传统大学“以论文论英雄”的评价模式,而是以教学育人业绩为基点,关注学术成果的社会贡献度。凡是涉及教师评价的各种选拔性工作,均以双轨评价结果作为判断依据。例如,在最为广大教师关注的职称评聘中,双轨制的操作规程主要有三个环节:资格审查、分轨评价与专家评价。以教授职称评定为例,资格审查主要关注学历要求、年限要求、教学育人工作量及质的要求、代表性理论成果四个方面。在通过资格审查之后,参评教师只需从教学育人与成果转化两个方面,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评定。最后,由校評审委员会专家根据第二个环节的材料确定聘任推荐名单。显然,与传统大学相比,创业型大学对于理论成果的要求并不是越多越好,不会出现“科研能力突出,就可破格评为教授”,甚至更希望是在成功应用与实践基础上的理论提升或者研究报告。

二、创业型大学实行教师评价双轨制的理由

如前所述,相对于传统大学的教师评价机制而言,创业型大学教师评价的双轨制具有许多显著特征。创业型大学之所以实行这种全新的教师评价机制,理论基点在于创业型大学有着区别于传统大学的基本目标。例如,除了所有不同类型大学的共同目标——人才培养外,传统大学的另一个基本目标是科学研究,这种科学研究往往停留在学以致知的理论成果,而创业型大学的另一个基本目标则是成果转化,这是在科学研究基础上再往前走一步,延长学术生产链条,致力于学以致用。也就是说,在创业型大学,能够产生实际价值、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学术成果,最为该类大学所推崇。这种实用主义科研观,决定创业型大学不再沿用传统大学的教师评价机制。同时,按照创业型大学建设的两个基本目标加快教师转型,遵循教师转型与大学转型高度依存原理,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中间环节,是推进创业型大学建设的最短路径。除了以上基于创业型大学建设基本目标的理由之外,创业型大学实行教师评价的双轨制还有如下原因。

其一,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活动,体现不同的价值指向,很难实现折分换算。良师必为学者,但学者未必良师。这就表明,教师职业具有自己的技能要求,不是任何科学家都能胜任,我们必须特别关注教学育人的特殊性。正如纽曼(John Henry Newman)所言:“发现和教学是两种迥异的职能,也是迥异的才能。”[4]更重要的理由在于,培养人才往往属于重复性劳动,工作业绩主要体现在学生的成长与发展,而不是个人成果的累积与显现;然而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则不一样,这是一个不断探索性工作,在科学研究基础上实现成果转化,重复性劳动少,而且成果积累归教师个人所有。这样的两种工作,我们很难科学合理地进行等价交换。在传统大学,常常将一个科研业绩点折算若干个课时,其质疑与反对声音就没有停止过,现如今要在创业型大学将一个学术成果转化的业绩点折算成若干个课时,所遇到的合理性挑战与抗议性力量就更大。

其二,有利于激励教师关注自己的两大主要责任,警示自己不能顾此失彼。在传统大学的综合性评价标准中,完全量化的科研业绩占有绝对优势,往往遮盖教学育人业绩,“陷入评价制度的误区”,成为高校重研轻教的重要原因。在创业型大学中,人们最担心的问题之一,正是教学育人工作的疲软。确实,人才培养在传统大学都难以真正受到重视,在创业型大学则更加容易被边缘化。这是因为,创业型大学教师将有三大任务:教学育人、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虽然科学研究没有成为创业型大学的建设目标,但实质上包括在成果转化之中,属于学术创业、成果转化的应有之义。于是,创业型大学教师的任务更加繁重与艰巨,更容易将被视为“见效慢,收益低”“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教学育人工作抛之脑后。因此,在创业型大学,需要从培养创造性人才与实现成果转化两条轨道出发,分轨评价,互不替代,齐头并进。

其三,有利于相应的职能部门方便管理,并为研究教师评价机制提供现实素材。管理不是目的,但方便且有效的管理却是推进工作必不可少的手段。当前,我国传统大学本身备受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在于管理体制僵化、行政成本过高、自主发展动力缺失。正如有文指出的,当下中国大学之管理文化整体上处于“非我”状态,极少数趋近“本我”境界,未来的发展走向则可能是步入“超我”境界。[5]创业型大学崇尚务实的办学文化,追求简洁有效的管理手段,其针对教师评价的双轨制,正是一种方便且高效的管理手段。学校将教书育人与成果转化分成两个目标领域,分别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独立评价,互不干扰。教师主要围绕这两个目标开展工作,直接推动创业型大学两大基本目标的实现。在这个过程中,量化考评为辅,质性评估为主,减少中间环节,强化目标管理,使得管理工作量大大降低,服务教师的文化不断升温,实现教师从“管理对象”向“服务对象”的角色转变。

三、创业型大学教师评价双轨制瓶颈的破解

当前,无论在传统大学,还是明确其战略目标定位的创业型大学,科研奖励都是一项常规工作,甚至成为激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重要推动力。所谓科研业绩奖励,是指学校对教师的学术成果进行额外的经济奖励。这种奖励的成果范围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论著、主持的纵向甚至横向课题、获得的各级政府奖项、取得的各种专利等。对待科研奖励政策,高校有这么几种趋势:一是继续全面加大学术奖励,提高学校的科研总排名,力推学校在某些排行榜上上台阶;二是将学术奖励投放在某些重点领域及重点成果,放弃对于一般的学术奖励;三是放弃对于某些成果类型的奖励,加大对另一些成果类型的奖励,例如某校加大对奖项、重大课题等奖励,而淡化对专利、专著等的奖励。在致力于成果转化的创业型大学,由于遵循传统大学的科研管理办法,这种科研奖励仍然是全校教师年终最为关切的环节之一。在创业型大学推进双轨制教师评价,需要破除的第一道屏障便是科研业绩额外奖励。在此基础上,实现从以奖代补到高薪聘岗的转变,改革传统的科研管理部门,不断引领创业型大学教师朝教学育人与成果转化两个方向发展。

(一)淡化科研业绩的额外奖励

科学研究是大学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内在要求,是教师在学术共同体获得社会认同的自我追求,本不应该对形而上的理论成果另行大肆奖励。事实上,科学研究的业绩奖励,在高校中往往属于重复奖励。长期以来,教学育人被视为“走上坡路”,推也推不动;科学研究被视为“走下坡路”,不用推也走得快。至于其原因,正与科学研究被赋予多重功能、带来多重利益有关。例如,教师发表一篇符合学校奖励标准的学术论文,在年终可以获得科研奖励,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人才工程等许多方面兑现某种待遇,在课题奖项申报中再次获得相应利益,等等。这种让教师把目光瞄准科研奖励的政策,带来严重的后果,将大学学术引入一个只看数字业绩不重实际价值的境地。科学研究的生命力,主要基于興趣,如果让学者只看到奖励而忘记研究的目的,那么这种激励就过头了。可以说,一位对金钱的痴迷高过对于探索的乐趣的学者,难以在科学研究上做出成就。确实,科研业绩是学校升级的核心力量,那些业绩突出的学者,其贡献比一般教师大得多,理应受到全校师生的尊敬,比其他工作人员获得更多的待遇与回报。但是,学术业绩不仅为教师带来各种收入,而且成果归个人所有,在本已获得多重回报的基础上,若再用公共经费来奖励那些学术业绩,就显得不够公平。更重要的是,过强学术激励政策会导致我们忘记当初为什么要开展科学研究。创业型大学推行的教师双轨制评价,引导教师朝人才培养与成果转化两个方向努力,就是淡化学术业绩奖励、提高学术社会贡献度的有效机制。

(二)教师待遇由暗补转为明补

对大学教师的科研业绩进行额外的物质奖励,这在其他国家的大学教师评价体制中并不多见。我国大学出现这种奇特现象,固然原因多种多样,但与传统科研管理机制根深蒂固、大学教师薪酬总体上偏低、科研能力胜出的优秀教师只能通过科研奖励进行“暗补”等密切相关。如前所述,过于功利化的科研激励政策不利于科研工作者基于兴趣与使命静下心来谋划真正的科研课题,最终影响学术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纠偏这种科研激励政策的有效办法,便是逐渐淡化各种学术业绩的额外计件奖励,大幅度提高不同职称岗位教师的薪酬待遇,“把暗补变为明补,才是正途”[6]。例如,A大学聘任王五为二级教授,可以约定王老师在聘期内应该履行的职责,同时确保年度岗位津贴达到一定数值,聘期结束之后再根据业绩与贡献开展下一轮聘任工作。若干个聘期考核良好,可以签订终身教授合同。在工作过程中,王老师所有的科研业绩成果,不再享受各种额外奖励,除了年度的教学考核外,聘期内没有科研考核。当前,在我国少数普通本科院校针对少数教授岗位,已经开始采取该种教师管理体制,从未来看,这种体制将逐渐扩大至更多高校的更多教师。对于创业型大学教师的考评来说,我们更应该推行该种评价机制,助推教师基于本源性兴趣、成果应用价值乃至学术使命开展研究。

依据伯顿·克拉克(Burton R.Clark)与埃兹科维茨(Henry Etzkowitz)对于创业型大学的不同理解,创业型大学的实践模式多种多样,但是,容易被人们接受的还是通过自身的学术创业实现办学资源的积聚,使之能够作为市场的主体在激烈的高等教育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7]毫无疑问,当前我国普通公办本科院校缺乏此类创业型大学诞生与发展的土壤。但是,从理论设计角度而言,推进创业型大学建设需要以招聘具有学术创业价值认同的教师为起点,并以开展教师双轨评价作为关键,逐步实现教师整体上从传统型向创业型转变。在教师转型过程中,将传统大学那种以奖代补的教师学术业绩额外奖励机制改为高薪聘岗、任期考核、双轨评价的教师贡献度激励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虽然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但亦明确要求这些人员“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认真解读该文件可以得知,国家更多地倡导“离岗创业”,而不是“在岗创业”。只不过,“在岗创业”不再成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禁令。对于创业型大学教师的学术创业而言,同样更倾向于教师选择“离岗创业”“适度兼职兼薪”,而不是在岗创办科技型公司,或者在外满负荷兼职兼薪。斯坦福大学作为创业型大学的典范,既没有以学校名义创办公司,也不会鼓励教师在岗创办企业,更多的是帮助教师转化科研成果。因此,相对于传统大学的教师而言,创业型大学教师更多地需要面向社会需求与实践应用来开展科研[8],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有可能产生实际价值的应用性、政策性成果。如果真要创办实体,在企业步入稳定期之前,这些教师应该优先考虑离岗创业。同时,科研成果的转化收益,绝大部分归教师本人,这是他们相对于传统大学而言实现教师待遇提升的另一条通道。事实上,如果创业型大学将学术成果转让出去,由第三方来开发,并不会体现太多的物质回报,更多的是一种社会贡献。

(三)转变科研管理部门的定位

全国高校的校内行政管理机构,大体相差不大,而且与政府机关保持高度一致。事实上,我国高校内部的机构设置权利已经下放给高校,对于创业型大学来说,在这个方面可以大有作为。然而,国内高举创业型大学旗帜的高校对此没有实质性改革,就连最显创业型大学组织特性的科研管理部门,至今也没有转型,仍然与传统大学一样,停留在成果报送、业绩统计等初级管理阶段。显然,这不适应创业型大学科研管理的需要。从具体的设置现状看,当前定位于创业型大学战略目标的若干所普通本科院校,其科研管理部门的设置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在传统的科研管理部门基础上,另行设立成果转化平台。应该说,这种做法并不妥当,一是不利于节约办学成本,二是造成科研的双重管理,三是不利于明确办学目的。第二种,在传统的科研管理部门内,增设一至两个岗位,增加成果转化的职能,体现创业型大学的组织特性。这种做法同样不妥,未能体现工作重心的转变。这就可以理解,创业型大学在其战略目标确定前后,其教师的价值追求与岗位职责没有任何变化。

创业型大学的科研管理,以推动成果转化为目的,原有职责只是最为基础的工作。为此,创业型大学的科研管理部门,需要进行相应变革,从基于文献性成果的数据库转变为应用性成果的孵化器,在这种价值主导的原则下履行科研管理部门的传统职责。从具体设置来说,创业型大学应该撤销原来的科研管理部门,重新设置成果转化服务部门,然后在这个部门中增设少量岗位,履行传统科研管理部门应该承担的成果报送、业绩统计等职责,这样才符合创业型大学建设的需要。针对传统的职责,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二级学院的科研秘书做好基础性工作,校级的科研服务部门更多地发挥信息发布、数据维护、二次审核、对外联络等作用。可见,创业型大学的科研管理部门,不能在传统模式基础上做一些点缀性的改革,需要明确工作重心,基于创业型大学建设目标重新定位,同时也不能因为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而减轻对于学术业绩的重视,或者放弃对于不具有转化前景科研成果的统计。科研管理出色的创业型大学,既能充分利用现有人力,做好各种科研业绩的统计,保证学术成果的繁荣,又能从中发现有转化价值的科研,积极推动其转移转化。

四、结语

本文提出的创业型大学建设方案,已经超出传统大学的改革预期,甚至在当前那些高举创业型大学旗帜的高校都属于超前思维。但是,要让创业型大学中国实践顺利推进,以及本土化研究走向深处,乃至在破除“五唯”[9]的基础上推动传统院校学术生产模式转变,本文的这些设想则是无法绕开的制度瓶颈。事实上,将科学研究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的双轨评价,不仅不会影响基础研究的发展,反而助推基础研究的繁荣,产生一大批源于兴趣、基于使命、流传千古尤其可以转移转化的原创性成果。例如,作为创业型大学典范的MIT、斯坦福,不仅学术创业如火如荼,而且基础研究毫不逊色,诺贝尔奖获奖人数稳居全球大学排名前十位。时间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历史将会告诉我们,最先觉醒并行动起来的一批高校必将走在大学之林的前面,最后成为引领大学变革的又一批中国式“柏林大学”“威斯康星大学”“麻省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潘黎,侯剑华.国际高等教育研究的热点主题和研究前沿[J].教育研究,2012(6):136-143.

[2]付八军.纵论创业型大学建设[M].杭州: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4:169-174.

[3]付八軍.大学教师评价的双轨制[J].辽宁教育研究,2008(6):86-88.

[4][英]纽曼.大学的理想[M].徐辉,顾建新,何曙荣,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3:4.

[5]陈金圣,等.力·理·诚:大学管理文化的三重境界[J].大学教育科学,2016(2):38-43.

[6]陈平原.大学新语[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50.

[7]Gustavo Dalmarco,Willem Hulsink,Guilherme V.Blois.Creating Entrepreneurial Universities in an Emerging Economy:Evidence from Brazil[J].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2018,135(10):99-111.

[8]陈笃彬.地方高校建设创业型大学的理论与实践[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6:79.

[9]谌红桃.高校克服“五唯”顽瘴痼疾的理论依据与实践路径[J].中国高等教育,2018(24):22-24.

(责任编辑 钟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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