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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克服校企合作障碍的探索与启示

2019-09-10黄道主刘艳琴

高教探索 2019年11期
关键词:科研成果转化校企合作

黄道主 刘艳琴

摘 要:在科研成果转化领域,英国校企合作有企业规避转化伴生的经营风险、校企之间争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现有专职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等主要障碍。为此,英国政府颁行的政策着力构建科研成果转化的信息网络,进而加强校企之间科研成果转化的信息沟通、优化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方案、提升专职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准等。这些经验有助于我国完善校企间科研成果转化以资金支持为主导的政策体系,为构建科研成果转化的信息网络提供借鉴。

关键词:科研成果;校企合作;转化;英国

一、引言

从人才培养拓展到科研成果转化已是校企合作的大势所趋。促成这一变化的,是正在发生的以创新驱动为主要特征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世界主要工业国家均试图通过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效率来推动校企合作,进而促进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崛起,最终实现在未来国际竞争中赢得有利态势的目标①。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背景下,校企间科研成果转化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已被人们自觉且充分地知晓,成为与人才培养旗鼓相当的重要内容。

作为西方老牌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英国相比一些依靠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的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已逐渐趋于弱势地位。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英国的创新能力相对不足已露端倪,相较于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不断增长的专利申请数量,英国不仅申请数量较少,而且一直呈下降趋势。[1]英国政府对此早已警觉并深感忧心。为了扭转局面,英国政府高度重视校企合作,除了在人才培养方面出台了“教学卓越框架”[2]政策之外,还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也颁行了重大政策。其中,2003年的《兰伯特校企合作研究报告》(Lambert Review of Business-University Collaboration)、2015年7月2日的《道林校企合作研究报告》(Dowling Review of Business-University Research Collaboration)、2016年11月的《道林校企合作研究报告——政府回应》(Dowling Review of Business-University Research Collaboration——Government response,简称《政府回应》)等成为标志性或者代表性的政府政策。这些政策初步形成了相对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有助于将高校的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企业的生产力。

二、英国校企间科研成果转化的主要障碍

英国是传统的高等教育强国,世界一流高校为数不少,学术实力强大,科研表现卓越。但是,该国高校积淀的人力资源和科研成果虽然深厚,但转化为市场商品的效率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企业倾向规避投资风险

出于逐利本性,英国企业倾向于规避投资风险,偏好资本的保值增值。在较长的时间段内,英国用于研发投入的资金呈逐渐下降趋势,企业用于研发的投入更是大幅缩水。首先,英国企业更青睐能在短期带来相对确定利润的并购重组。相较于校企间因科研成果转化伴生的经营风险,英国企业更愿意在并购重组领域投入更多资金。数据显示,英国企业的研发经费仅约为并购经费的3/5[3];英国入选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简称EC)全球2500家的重要企业在2015年和2016年分别为135家、133家,但其研发资金仅约为入选企业均值的3/4②。其次,英国企业在校企间科研成果转化领域的实践经验不充分。英国工程技术委员会(the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Board)的调查数据显示,与欧洲其他主要国家相比,英国只有相对较少的企业与高校和公共研究机构在制药和卫生领域有科研合作,并以此作为他们获取先进技术的主要方式。据推测,英国企业与高校之间的合作程度不到20%。英国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没有与高校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的合作经验,也不知道合作可能会带来的好处。[4]换言之,绝大多数英国企业没有在科研成果转化领域与高校合作的主观意愿和知识背景。

(二)校企之间争夺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通常是指针对发明、品牌、设計和创意作品提供的法律保护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专利、版权、设计和商标四类。围绕科研成果转化,校企之间就如何配置知识产权及其可能收益常常爆发激烈冲突,成为英国校企合作的大难题。比如,企业与高校对开发和使用知识产权就有不同观点。高校表示他们需要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确保他们未来的研究不会受到阻碍。但是,企业通常认为他们需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来维持投资,而且这些投资被要求将知识产权开发成为某种产品。因此,很多大企业选择放弃与高校合作。英国金融创新研究中心(Centre for the study of Financial Innovation)的一项研究发现,伦敦金融城中的企业会从事不与高校合作的短期研究项目,以保证项目的所有权归企业单独所有,企业凭此可以在短期内利用所有权交易来获得收益。在某些情况下,无论是在财务上还是在员工损耗方面,校企谈判的拖延成本可能很高。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认为在知识产权的配置上达成理想的协议非常困难,而寻求法律建议既耗时又费钱,所以,在面对高校提交的复杂合同时,企业的第一反应通常是不参与合作。[5]

(三)现有专职人员能力不足

为了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很多英国高校早在19世纪末就开始在校内自设技术转让办公室(the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s,简称TTOs)。TTOs承担为咨询者提供专业建议的职能,包括商业研发、校企合同、产权保护和技术许可等。尽管TTOs数量很多,在该部门从业的专职工作人员更多,但是其专业化程度仍相对较低。英国的许多企业也纷纷表示TTOs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尽管有些TTOs拥有高质量的专业管理,但更多的TTOs的管理效率相对低下,对企业的态度也不那么友好。这一方面令高校不足以吸引企业投入研发资金,另一方面令英国的科研成果转化市场越来越小。由于科学技术转让需要广泛的专业技能,英国许多高校既难以追加培训经费,也难以招募到称职的专业人员。英国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英国TTOs的工作人员主要由学者或高校内部管理人员构成,其中有一半TTOs的专职人员不到4名,许多TTOs的工作人员都是新手,而企业则更愿意与有更多从商经历的组织或个人谈判。可是,有经验的企业家或行业高管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进入TTOs谋生的。[6]

三、英国政府为消除转化障碍的主要探索

针对已经发现的主要障碍,英国政府积极寻求相互因应的应对策略。其主要指导思想是政策引导信息传播为主,资金支持校企合作为辅③。目前,英国政府已探索出了一些消除科研成果转化障碍的具体办法。

(一)加强校企之间信息沟通

英国政府认为,虽然校企合作在科研成果转化领域有很多成功经验,但是参与的创新型企业仍然很少;其根源在于校企均未认识到合作能够带来的利润前景,特别是企业没有意识到开发新科技为提高业绩、减少风险、降低成本等方面带来的好处。[7]因此,英国政府首先做的就是采取有力措施使双方特别是企业,获得足够多的有效信息,从而不断强化科研成果转化的意识和需求。

目前,政府为建立专门且高效的服务中介,正在重点打造的是在线经纪人服务平台。该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来帮助学校和企业识别潜在科研成果转化的合作伙伴,并提供明确的指示信息以及如何获得知情人士的帮助。目前,英国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England,简称HEFCE)、创新英国组织(Innovate UK)、研究委员会(the Research Council)正携手高校与商业全国中心(the National Centre for Universities and Business,简称NCUB)合作开发“智能经纪人工具”。该工具旨在创建一个在线资源,帮助企业和学校,特别是企业为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寻找潜在的伙伴、设施和其他支持的提供者。NCUB 表示,这款工具充分吸取Gateway to Research、_connect 和equipment.data.ac.uk等网站的经验,力求开发出一种集合和改善这些功能的服务。[8]2016年的《政府回应》指出,NCUB正在开发的一个名为“Konfer”的“智能经纪人工具”,已在进行开放的alpha测试。[9]该工具整合了由企业、慈善机构或国际机构以及公共机构(比如英国研究委员会和英国创新组织)资助的科研成果的相关数据,构建了可以实现定位潜在伙伴、在线匹配、预期评估等服务功能的数据库。为了促成合作,该工具不仅界面友好到让非专业人员也能顺利操作的程度,而且配备相对更具有信息优势的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地与中小企业积极主动地沟通,为其提供咨询,帮助其了解现有服务。

为了提高学校和企业特别是企业的合作积极性,英国政府还特别注重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已有案例的跟踪、总结与宣传。政府通过实地调查,访问企业中负责校企合作的工作人员,了解转化项目的投资与收益状况,并在总结报告中用清晰数据呈现利润情况。政府期望这些数据能够让企业意识到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的利润前景。二是对那些希望参与或者首次参与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相关负责人提供点对点的咨询服务,帮助这些人了解高校现状,明确利润预期,解答可能的疑惑等。[10]

(二)优化知识产权收益分配

为了化解争夺知识产权带来的校企冲突,促成转化合同的成功订立,英国政府提出了一些优化知识产权收益分配的可操作的策略性指导意见。这些政府意见的方向是明确校企双方的各自期望,为合作寻求最大限度的共识。若缺乏合作的共识,那么校企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会歧义丛生,难以达成一致。[11]

一是从成效良好的转化合同中提炼模板协议,明确科研成果在转化时需要遵循的商用原则,且获得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在转化时必须遵循。英国研究委员会(Research Councils)和创新英国组织(Innovate UK)通过不断积累研发合同协议的成功经验,从而不断建立新的“模板协议”。其代表性成果是2005年成型并不断更新的Lambert工具包④。该工具包有一套旨在简化校企合作协议谈判的决策工具和模板协议,包含1个决策指南、7个模板研究合作协议(适用于双方,详见表1)、4个模板联合协议(适用于多方,详见表2)、1个“快速通道模板协议”⑤、1个国际协议。[12]这些协议内容均是基于平等协商原则达成的知识产权配置或归属的条款。在英国知识产权办公室(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简称IPO)的大力推进下,该工具包大获成功,80%的使用者认为简化了建立和保障有關知识产权的校企协议,近一半使用者认为大量节省了谈判的法律成本、资金和时间等资源。目前,该工具包已经被英国运用到国际合作中的协议商定,比如与来自中国、印度、韩国等国家的高校或企业的独立协议。[13]

二是为新手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与英国IPO协商、探索并建立了提供专业的知识与建议的独立渠道,是创新英国组织(Innovate UK)的主要职责之一。设定这一职责的目的是为那些第一次或者从未参与校企合作的相关方,提供校企合作谈判中有关知识产权和合同建立的专业知识,让各方了解转化合同建立的大致过程,以及如何配置知识产权才能避免矛盾冲突,从而帮助各方(主要是企业)更好地参与知识产权的谈判。[14]

(三)提升专职人员业务水准

英国政府尝试提升TTOs专职人员的业务水准。为减少培训成本,英国政府出面组织协调高校TTOs专职人员的培训工作。作为校聘人员,TTOs专职人员的任务是在不伤害科研工作者利益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并尽力促成校企间科研成果转化的合作协议。[15]然而,这是一项对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均有很强挑战性的工作。一般而言,专职人员需要具有相当专业且宽厚的知识储备,例如,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特定法律知识,市场营销和合作谈判的工作技巧,与科研成果转化相结合的市场意识、专业知识等,甚至还需要企业家所具备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与企业负责人、风险投资家、商业规划、管理和公司运营方面的专家进行交流与协作的技能。[16]这些知识与技能很难在一小群人身上同时找到,而且具备这些能力需要专门培训,然而购买培训服务的价格则很昂贵。为此,英国政府认真向美国学习有益经验。美国大学技术管理者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 ,简称AUTM)是一个企业会员约占到一半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组织,主要为从事科研成果商业化的人们提供认证课程。课程内容是一系列与科研成果转化相关的培训项目,旨在提高大学中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的技能并丰富其经验。这有助于通过建立科研成果转化网络,提高大学对商业需求的认识,从而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效率。[17]英国政府正在引进和开发类似课程,用于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的培训,期望借此让高校认识到企业的真正需求,从而更具针对性地开展转化工作。

为了帮助高校衡量TTOs的工作绩效,评估专职人员的工作能力,英国政府还提出了如下指导性建议:一是关注科研成果转化长期战略的有效性,而非短期收入。二是鼓励各方应推广与知识产权和合同相关的最佳实践案例并推动其应用。通过案例帮助参与者减少不必要的合作失误。三是强化高校TTOs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相互分享专业的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反思并改进转化过程中的不足之处。[18]

四、英国政府推进校企间科研成果转化的启示

与英国处境类似,我国高校同样积淀了大量科研人员和科研成果;政府、学校均高度重视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但是,我国同样存在科研成果转化效率较低的问题,与创新驱动的产业升级需求不相匹配。究其根本,主要是信息有效对接的程度比较低、利益分配的体制机制不完善等原因。为此,国家也在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英国政府的实践探索提供了参照经验,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一)实现成果信息有效对接

科研成果转化首先要解决科研成果如何才能尽可能高效快捷地与潜在的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问题。我国并不缺乏转化机构和转化模式,但是资源整合不足、效率优化不够,因而缺少的是信息丰富且服务高效的中介。现有实践办法已较多:一是高校自设负责成果转化的职能部门,并制定校内适用的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二是高校依托自身科研成果,创办大学科技园或者高科技企业;三是由高校与企业直接联合举办研究院或者企业;四是鼓励高校教师和学生利用科研成果创业;五是由政府创办成果转化孵化中心,比如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等。不过,上述办法的缺点也很明显——成果传播范围有限、利用空间较小,相关主体各自为战。其中,由高校或在校师生亲自经营高新企业的做法不仅容易影响科研与教学的份内职责,而且因有关企业运营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上也存在天然不足,投资失败的风险很高。而英国政府多方整合科研成果的校外数据库,利用信息技术搭建经济人服务平台,实现了既不干扰高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又为企业需求提供匹配度高的科研成果的效果。我国也可以加大国家级服务中介的建设力度,实现科研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还可以在此基础上打造企业寻找研发对象的平台;更可在成熟之后推向国际社会。

(二)完善校企纠纷解决办法

科研成果转化的校企纠纷集中在知识产权及其衍生利益的分配。目前,国家采取的策略是法律保障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就法律保障而言,我国知识产权法规体系虽起步晚,但发展快且已成体系。其不仅有《知识产权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般性的法律法规,还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专门的法律法规,可以说已可初步应对科研成果转化会遇到的法律问题。不过,政策保障在意思自治、平等协商的角度为校企双方提供有效指引,从而高效协调学校、教师、企业乃至政府等在内的相关主体利益诉求方面还有改进空间。科研成果转化归根到底是民事活动,要求各方就轉化事宜达成共识才能促成合同订立;政府要避免急功近利的短期支持行为,更不能以奖贷补助等资金支持策略过度影响企业自身的经营决策。英国政府在充分尊重学校和企业的自主性前提下,高度重视成功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不断对既有案例进行聚类分析,提炼出科研成果转化的商用原则、常见协议模板和专业咨询服务等有益经验。这些经验有利于防范和处置利益诉求的冲突,可以大大减少合作协议和处理纠纷的各种成本。我国可以由主管行政机关牵头探索类似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向相关利益主体推介,扩大有益经验的影响范围。

(三)提高中介人员服务能力

专业分工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管理手段。在科研成果转化的活动中,合理分工有助于充分挖掘高校科研成果的市场潜力。目前,高校及其科研人员、企业经营者处于前沿科技研发和终端技术商用的两端,二者之间还有大量的中间环节亟待补足,比如由中间经纪人匹配潜在供需、由中试方开展中间试验等。我国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尚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水平亦参差不齐。英国政府除了新增中介服务平台及专职人员之外,还非常重视既有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服务质量提升。英国政府一方面积极引进和开发服务于成果转化的培训课程,努力提升中介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加强对中介组织(比如TTOs)工作效能之绩效评价的监督指导工作,推动有益经验的交流传播。这些做法有助于细化科研成果转化的具体分工,为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各利益主体发挥所长创造机会。对此,我国政府亦应聚焦成果转化既有各种资源,在不影响学校和企业自主性的前提下加强业务指导,促进信息交流,让中介服务的效率更高。

回顾英国政府围绕校企合作有关科研成果转化的政策实践,我们可以窥见其将转化活动视为科技知识生产、传播和应用的网络化过程,以中介服务为中心构建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网络的政策导向。这相较于当前我国注重资金支持的政策重心有较大差异,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

注释:

①世界主要国家均有所动作:美国有培养下一代STEM创新者、创新美国战略、国家先进制造战略,欧盟有地平线2020计划、欧洲创造与革新宣言,德国有工业4.0,俄罗斯有经历实际工程项目的工程教育、虚拟跨学科/多学科工程项目团队,日本有第五次科技基本计划,我国亦有卓越工程师计划、新工科计划、中国制造2025,等。

②数据根据欧盟委员会在其官网发布的数据整理。

③2016年,英国财政大臣(Prime Minister)决定从财政经费中划拨一亿英镑用于支持英国大学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以期有利于政府科研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④Lambert工具包(包括指南说明和模板协议)的设计仅适用于受英国法律管辖的协议。

⑤“快速通道模板协议”由英国公共卫生组织(Public Health England)制定,评估埃博拉和寨卡病毒的潜在治疗方案,并与利益相关方分享研究结果,促进全球的有效应对。经高校与合作方协商后,现已成为一项模板协议,可适用于任何影响到人、动物或环境健康的危机。

参考文献:

[1][3][4][5][6][16][17]Digital Education Resource Archive.Lambert Review of Business-University Collaboration[EB/OL].(2003-12-30)[2018-05-23].http://dera.ioe.ac.uk/16532/.

[2]黄道主,刘艳琴.英国教学卓越框架评介[J].高教发展与评估,2018,34(4):84-96+106.

[7]GREAT Britain Department for Business,Innovation & Skills.Keeping business-university research collaborations simple[J].Education Journal,2015,239(239):10.

[8][10][14][18]Department for Business,Innovation & Skills.Dowling Review of Business-University Research Collaboration[EB/OL].(2015-07-02)[2018-05-16].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business-university-research-collaborations-dowling-review-final-report.

[9]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ergy & Industrial Strategy.Dowling Review of Business-University Research Collaboration——Government response [EB/OL].(2016-11-20)[2018-09-17].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business-university-research-collaborations-dowling-review-government-response.

[11]Esther de Wit-de Vries,Wilfred A Dolfsma,Henny J van der Windt,M P Gerkema. Knowledge transfer in university-industry research partnerships: A review[J].Journal of Technology Transfer,2018,44(4):1236-1255.

[12]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Model agreements for collaboration research[EB/OL].(2017-11-10)[2018-09-18].https://www.gov.uk/guidance/model-agreements-for-collaborative-research.

[13]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University and business collaboration agreements:Lambert Toolkit[EB/OL].(2019-04-03)[2019-04-08].https://www.gov.uk/guidance/university-and-business-collaboration-agreements-lambert-toolkit.

[15]Arenas,Juan Jesus,González,Domingo.Technology Transfer Models and Elements in the University-Industry Collaboration[J].Administrative Sciences (2076-3387),2018,8(2):19.

(責任编辑 陈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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