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深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改革
2019-09-10高莉
高莉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历经从无到有、从探索到成熟、从外驱到内驱的发展过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改革开拓创新,实现历史性突破,预计2020年建成覆盖全国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2035年基本实现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面对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任务新课题,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找准新时代司法坐标,确保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改革向纵深推进。
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主导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大局
知识产权保护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引擎。据统计,2013-2017年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81.3万件,2017年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21.3万件,比2013年的10万件翻了一番,年均增速超过20%。可见,知识产权审判周期同比缩短,审判质效明显提升,激励创新效应显现,但目前仍存在不少短板,有待补齐。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指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代价”。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就要运用好司法保护这一主渠道,强化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题。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压倒性占据知识产权侵权判赔的“主角”地位。要扭转这一局面,就必须通过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引进因果关系推定,编制司法认定标准,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等,实现损害赔偿的填平功能、权利救济功能,切实增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获得感。
探索确权侵权程序对接。要健全优化行政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能够在诉讼中确权的不再中止诉讼,启动无效程序的以司法作为终局裁判,力争实现确权侵权程序无缝对接;统一权利效力范围等司法适用标准,避免行政、司法对知识产权效力、范围认定标准扞格不一、循环诉讼,进一步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审判质效;完善市场价值评估等利益衡量机制,构建以知识产权质量为核心,以市场前景为价值判断,以创新激励为本旨的利益衡量、权利解释机制,特别是累积性创新,要平衡上游创新与下游创新的勾连关系,增强司法解释力、文书说理性,为激励科技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贡献司法智慧。
构建司法标准化体系。司法标准的统一是彰显公平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截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司法适用标准和尺度;同时,一批鲜活疑难案件的公正审理,有力提升了司法解释力和公信力。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案件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举证责任、赔偿计算等司法裁判标准,并为法官预留必要的心证空间,让司法裁判标准成为法官心证说理、公正裁判的“检验尺”;要制定完善无效侵权程序对接、“二合一”“三合一”逻辑自洽、“三级两审”“四级两审”内部协调的审判权力运行标准,使之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司法制度改革的“路线图”。
推进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化,提高司法保护整体效能
2014年底北京、上海、广州相继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2017年起南京、苏州、武汉、成都、杭州等18个中心城市先后设立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始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由此,我国已从纵向上初步设计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模型,从横向上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要继续沿着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化方向,均衡发展知识产权法院,健全完善审判体制机制,切实打造高素质法官队伍。
均衡发展知识产权法院系统。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是当代司法改革中最亮眼的一项,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目前,我国实质上形成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审级制度上的“雙轨制”,即对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三级两审制”,专业技术性相对较低的案件则实行“四级两审制”。要厘清专属管辖与专门管辖的区别,统一“专业技术性”判断标准,细分专业技术性案件管辖范围,明确授权当事人协议处分的管辖范畴。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实现了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的分离,要在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试点设立基础上,科学布局其他知识产权法院分布,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高、创新保护需求大、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多的地区可以优先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实现跨区域司法权运行的均衡性、效率性,确保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公平性。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审判体制机制的完善是审判体系现代化的核心要义。构建协调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重点难点主要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全面推动“三合一”审判改革。由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规则上存在较大差异,“三合一”应当是形式合一而非实质合一,要深入研究“三合一”具体架构模式、运行方式,明确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在管辖范围、裁判程序和裁判效力等方面的分工与协调,真正把审判“三合一”改革落到实处。二是建立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大量科学技术及专业知识,案件的审判对技术调查、技术鉴定、技术质询依赖性极高。要构建以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技术鉴定人为主体的多元技术事实调查机制,完善程序规则,界分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专家鉴定人的权责地位,保障当事人质证权、辩护权,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提供全方位保障。
建设高素质复合型法官队伍。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要将知识产权法院系统内的法官队伍建设纳入司法改革整体体系中推进。要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突破口推进知识产权法院综合配套改革,以人员分类管理为着力点推进知识产权复合型法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精细化内部管理机制,合理设计以审判为中心的扁平化管理框架,着力打造“专业化+复合型”知识产权审判微团队。系统构建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引入技术类专家组成固定的技术调查官队伍,不仅要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等组织功能,还要增加技术调查官在案件审判中的“出镜率”“曝光度”,力促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朝着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复合型方向发展。
促进知识产权司法协作性,增强国际影响力话语权
知识产权领域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竞争的主战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决定了一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持续推进,我国国际地位不断提升,我们更需要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影响力、话语权。
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国际影响力。近年来,我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影响力、公信力大幅提升。要依法践行国民待遇原则,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外国科创企业来华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环境;努力建成以自贸试验区新片区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使中国法院成为知识产权国际纠纷利益相关方的管辖“优选地”,显著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影响力、公信力、权威性。
增强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中的话语权。知识产权保护日臻国际化,要强化知识产权国家利益意识,捍卫司法主权,对依据管辖连接点确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同时,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法庭建设,拓展司法公开、国际交流合作途径,构建知识产权国际司法交流合作长效机制,增强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制定、体系建设中的话语权,为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苏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