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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对比思考

2019-09-10王欢

环球市场 2019年13期
关键词:知情权数据保护

王欢

摘要: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信用信息保护问题成为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更有效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信息安全,本文进一步解读了《征信业管理条例》探讨了其对我国社会信用建设中对个人信息信用的数据保护、对信息数据流通共享和对征信结构监管中的贡献作用,并借鉴《公平信用报告法》提出了我国社会信用建设要进一步发挥市场的作用、对负面数据的保留期限防止“一刀切”以及加强对用户知情权的管理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法律途径;数据保护;机构监管;知情权.

一、引言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字挖掘、数字分析技术的迅速进步,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变得日益复杂和多样化,与此同时,伴随着征信业市場化的进一步的推进,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框架和用户维权途径,现有的相关信用法律也大多停留在行政监管的领域,无法应对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保护需求。长期以来,我国的征信行业一直处于一种野蛮生长的状态,在这样的情景之下,进一步解读我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其中的不足之处也就变得格外有意义。

二、《征信业管理条例》对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贡献

(一)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在我国信用建设里程上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首先,它对我国征信机构的进入和退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信息采集、处理、加工和运用的源头都在于征信机构,并对征信机构在源头上加强了对信息泄露的管理和监督;其次在对个人数据的征集上,条例也体现出了对消费者信息一定的保护原则,例如在14条中规定的禁止征集法律所严格限定的内容,15条中提到的在征集信息之前应该得到知情人的同意和许可,17条中个人每年可以两次获取自己的征信报告等等。与此同时,《征信业管理条例》也制定了较为规范的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对征信机构严禁征集和采集的信息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同时规定了个人具有对信息征集的查询、异议和投诉的权利,并在第36-48条中,规定了针对征信机构侵犯个人权益的,根据不同情况依次采取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对信息共享的倾向性认可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其在对个人信息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并未对征信机构在一些数据的征集和运用进行禁止性的规定,而在更多的情况之下则是表现出一种默许式认同与放纵。本文认为这种认可更多的是体现在对信息征集范围、对个人数据的运用方面。在整个条例的规定中,并未对信用信息的概念作出严格意义上的限定,只是在第14条简单的规范了禁止性征集的内容而针对那些在条例中未加涉及的信息并无相关严格的含义的界定,这显然为征信机构征集相关信息提供了很大的可操作的空间,在不界定信息可征集的情况下,征信机构一般会选择尽可能的征集信息,而对应的消费者本身即处于一一个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弱势地位,这一规定为信息的快速流转和信息共享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能;此外,从对个人数据的运用上来看,虽然条例上对一些信息的泄露作出了一定的惩罚规定,但大多都是泛泛而谈,且大多是以民事责任为主,主要是以赔偿为主,其违法成本较低,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信息共享的进程。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法律对于用户提供虚假信息并未规定具体的惩戒措施,这似乎也从另一方面证明法律更加希望公民本身积极的参与到信息征集的环节当中去,促进信息的良性流通。

(三)对征信机构的进一步监管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其在整个市场大环境下进一步规范了征信机构可以征集什么程度上的信息,禁止征集什么程度上的信息,怎么去征集信息,信息泄露可能存在的相关后果极其法律责任,虽然从整体大环境下看仍然比较笼统,但就对当时的社会环境来看,他为今后的信用监管设定了一个大致的框架,并使得这个框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以日益的完善,同时他也为当时消费者维权,监管部门监管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示例,并基本满足了当时社会普遍意义上基本的监管的需求。

三、《公平信用报告法》对我国信用立法的借鉴意义

(一)在信用建设过程中进一步发挥市场的作用

美国的个人征信业建立在完全市场化的基础上。在美国,评估消费者信用、提供个人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叫信用局,或者消费信用报告机构,在《公平信用报告法》中我们也可以发现美国在立法时带有着明显的市场化的导向,并在具体的发展中立法侧重点也在于保障信息的自由流通。而信用行业作为一个当前中国刚刚起步发展尚不完善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又是一个涵盖社会多个方面的工程,因此在具体的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结合自身现实,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在政府主导的环境生态下,进一步放开对社会征信机构的限制。一方面,要进一步的加大政府对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投入,使政府成为当前社会信用建设的额发起者和领头羊,在全社会形成一一个风向标的作用。与此同时,考虑到信用建设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在其中进一步引进社会机构的进入,可以减少政府对信用建设的大量投入,同时也能借助市场的力量,进一步促进社会信用建设的进程。这样做的好处是,对于一个目前信用建设尚不完善的国家,他可以有助于进一步的整合社会资源,提高信用建设的速度和效率,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搭建起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大体框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盲目建设,避免了在某种程度上的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他也避免了政府进行大规模的资金投入,带来较大的财政压力,同时通过吸引社会资源入场,通过社会上的征信机构和中央银行的征信系统相互配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政府垄断信用市场,造成政企不分,也可以在信用市场中发挥出较好的资源配置作用;而一旦在我国社会信用的大体框架构建完成后,此时政府就可以回归到本位上,加强对社会机构的监管,重新回归到本身监管和服务的本色上。

(二)对负面数据的保留期限防止“一刀切”

在对前文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以及其后的相关法律研究时,我们发现美国针对各类不同的负面数据其保留时限一般不同,但是在我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仅在第16条中提及对不良记录会保持五年,并在五年之后才会予以删除,也就是说我国并未对负面数据进行比较详实的划分,一般就是采用“一刀切”式的五年后删除的方式,这种方法一方面确实在审核过程节省了大量不必要的繁杂的过程,但另一方面其对各类不同种类的数据采用统一的标准,缺乏了必要的筛选和划分。但是,不同的负面数据对主体的作用影响是不同的,所需途径亦有所不同,因此从某种程度上他抑制了消费者主体进一步刷新信用报告的可能性,一旦信息主体丧失对信息更新的信心之后,其很可能进一步导致信息主体自身放任行为的产生,其反而可能滋生对社会信用建设的副作用,因此本文更认为我国的社会信用建设中有必要对负面信息进行具体的社会层次划分,根据用户自身对信息需求的不同程度、不同需求时限、不同影响程度来进一步的划分不同数据的可能保持程度,同时根据用户在接下来的一定的时间的表现中进行队负面数据删除时长的缩减或加长的措施管理,以动态的管理方式或许会对信息建设起到更好地促进作用。

(三)进一步保护信息主体的知情权

我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信息主体的个人权益保护做了原则性的限定,具体到公民的知情权则主要在信息征集中的“告知采集”、“同意采集”以及“事后查询”三个环节之中。但是,随着近些年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们不难发现,当我们在互联网接受相关服务时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在现实生活的实践中很难具有对个人数据的把控和知情权,这种把控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几乎没有人会去很认真的仔细阅读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隐私条例,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大部分公民几乎未曾注意到隐私条例这一条例的存在性,同时可悲的是,这样的隐私条例一般只在我们首次使用该服务时出现,当人们在不.经意中同意后,机构已经对其个人的数据进行了采集,而且这种采集在很大程度上用户本身是未知的,也就是说我们在被默许的情况下已经失去对信息的保护,而且此时我们是未知的。另一方面也有当前互联网市场上用户与互联网企业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的原因,尽管用户可能了解到企业将会对自身信息进行征集,但在面对企业的条款要求时,为了获取相关的服务,大多数用户会常常选择漠视或者牺牲自身的隐私权益,被迫选择向互联网企业进行屈服。因此,尽管当人们表示对个人信息被采集的容忍度很低时,但在现实中由于个人隐私信息被采集时他们不能敏锐察觉隐私被侵犯,或是因为互联网企业一些“流氓”措施的存在,致使人们在实际接受互联网相关服务时并未采取或无法采取积极的隐私保护行为。如此,在大数据时代的环境之下,利用信用立法去筑起堤坝,去进行必要的监管进而来保护公民本身的知情权就变的尤为重要,并且迫在眉睫。基于此,本文也认为我国的社会信用建设也应当信立法中,应当进一步明确“明示同意征集”、“默示同意征集”与“告知征集”所各自适用的场所,设立机制保障用户随时可以退出“数据被收集”等措施来进一步加强信息主体对自身知情权的认知。

参考文献:

[1]陈真真.个人征信和信用信息权利保护的冲突与平衡[D].山东大学,2014.

[2]畅秀平,史清华.基于《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的思考[J].现代管理科学,2010(06):15-116+119.

[3]畅秀平.《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对我国信用建设的启示[D会计之友(上旬刊),2009(10):108-112.

[4]李贞彩。大数据征信的监管思路:来自《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启示[J].征信,2016,34(11):32-37.

[5]胡涌.解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及其修正案[D].西南财经大学,2003.

[6]王婉芬.《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征信,2013,31(12):28-30.

[7]叶建勋,尚代贵.我国征信业的市场化发展及有限监管——对《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解读[J].征信,2013,3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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