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油气田采办模式优化措施研究分析
2019-09-10陈木华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稳步推进,国内石油公司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的脚步越走越快,合作油气田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在此过程中,作为合作油气田勘探开发生产各环节所需物资和服务的来源和保障,采办工作就显得愈发重要。如何优化采办模式以提高采办效率和效益,就成了每个合作油气田各方投资者或已经面临或即将面临的一个重要命题。文本以某合作油气田采办模式优化前后的对比分析为例,提出了些许可供参考的借鉴和建议。
关键词:合作油气田;采办模式;效率;效益
采办工作是油气田开发建设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其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油气田能否按时建成投产,直接关系着工程效益的实现与否[1],同时,采办工作又在控制油气田开发成本上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因此合作油气田各投资者都会在签署石油合同及其开发补充协议的过程中对合作各方介入采办工作的纬度和深度进行翔实的约束和规范。
一、台作油气田采办工作模式简要介绍
某合作油气田是一家共有四方投资者组成的中外合作企业。其中,A投资者是在作业权转移前担任作业者的一方,B投资者则是作业权转移后担任作业者的一方,C投资者和D投资者则都是非作业者合作伙伴,与B投资者属于石油合同规定的同一方。在历经15年的运营实操过程中,该合作油气田的采办主要有以下两种工作模式:
(一)投资者全面审核介入模式
在A投资者担任作业者期间,B投资者作为石油合同规定的另一方,履行国家石油公司代表的职责,对A投资者所经办的所有采办业务都进行全面的审核。具体来讲,无论采办额度大小,也不管采办内容,每一次采办立项,全部的采办流程(主要包括采办申请审批、采办结果审批、合同审批等3个环节)都需要B投资者派驻的采办代表予以审核,部分重大项目还需要履行B投资者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内部报批程序。这是非作业者对作业者实施的各项采办工作进行全面监管的一种工作模式。
(二)投资者重点审核介入模式
在B投资者担任作业者期间,A投资者作为石油合同规定的另一方代表(A投资者代表C投资者和D投资者的利益),只对B投资者所经办的部分采办亚务进行重点的审核。具体来讲,根据石油合同的规定以及各投资者基于石油合同的解读后进行的协商和博弈,实操过程中明确了物资单价在50万美元或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物资或服务采办项目才属于非作业者审核的范畴。低于上述额度的采办项目,则由作业者的采办机构自行组织实施,非作业者并不监管相关具体采办工作。因此,这是非作业者对作业者实施的各项采办工作进行重点监管的一种工作模式。
二、合作油气田采办工作模式对比分析
上述两种工作模式各有利弊,处于石油合同项下不同的利益主体,往往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或选择。一般来说,作为国家石油公司的代表,他们的倾向和选择也是变化的:在担任非作业者期间,他们往往更愿意选择投资者全面审核介入模式,以提高自己的话语权(比如,优先推荐本国的服务商或承包商,实现进口物资的国产化);但是,在担任作业者期间,他们则更愿意选择投资者重点审核介入模式,以试图减少非作业者对自身采办工作的影响和制约。客观来说,两种模式确实在以下九个方面存在客观的差异:
(一)采办效率方面
比较而言,全面审核介入模式意味着更多的审核或审批节点,采办效率自然更低。事实上,实操过程中确实发生过因为审批节点较多且协商难度大而造成一线作业停工等待的特殊情况发生。举例来说,由于地下油藏情况发生变化,作业计划需要大幅调整,海卜钻井船发生待机情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每天30-40万元。与此相比,重点审核介入模式则留给了作业者的采办机构更多的自主权,对于提高采办效率则有更多的提升空间。
(二)采办效益方面
出于全面审核介入模式的固有优势,作为非作业者的国家石油公司的代表,B投资者得以参与到A投资者采办机构的各项目常工作中去,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掌握合作油气田的各类采办需求和采办计划,并结合国内的市场资源情况,有针对性地向作业者(即A投资者)提出采办建议,要求增加一些潜在的国内投标商,以落实国产化的管理需要。相比之下,重点审核介入模式则无法做到上述这点。
(三)合规审计方面
根据石油合同的规定,非作业者每两年有一次对作业者的采办合同开展联合帐簿审计的权利。结合15年以来的经验来看,审计过程中各方容易产生争议或分歧的一点就是合同采办领域的关联交易事项合规性问题。如果采取重点审核介入模式,则由于采办全过程都是由作业者主导完成的且事先没有征得非作业者的审核或审批,往往容易留下事后争议的空间。与此相反,全面审核介入模式则可以有效避免合规审计问题的发生,在采办工作开展过程中就可以提前暴露出各方投资者的态度差异和观点偏向,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事先协商工作,消除分歧于萌芽之中。
回过头来看,本文提及的合作油气田就先后采取了全面审核介入模式和重点审核介入模式。从实操效果来看,由于B投资者代表的是国家石油公司,在作业权转移之前,B投资者全面审核了A投资者采办部门的每一项采办工作,并利用这一有利抓手,实现了石油合同规定的优先使用国內人员和物资的既定目标,同时也锻炼了自己的采办人员队伍;在作业权转移之后,A投资者只是对重点采办项目进行审核,其他95%以上的日常采办业务则都是B投资者采办部门单独完成的,且事后也顺利通过了A投资者联合C投资者和D投资者共同对A投资者开展的联合帐簿审计,采办的效率和效益都得到了保证,总体符合各方投资者的共同利益。
参考文献:
[1]余博,汪晓梅.对也门分公司采办工作的思考[J].中国商界,2010(6):232-233.
作者简介:陈木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曹妃甸作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