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资格的多元化标准探究
2019-09-10朱秋泓
摘要:民事主体资格来源于法律拟制,在历史上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对于民事主体资格的赋予和判断,在不同法系、不同时期都存在多元化的标准。罗马法时期只赋予部分自然人以民事主体的地位,后来范围又拓展至全部的自然人,现如今有部分国家甚至出现了将河流、公园、庙宇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情况,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工智能、动物植物要不要赋予民事主体资格也成为了人类需要考虑的问题,而这其中就蕴含了对于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准的探讨。本文试图通过对民事主体资格标准的不同学说与其设立的目的进行探究,回答“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准究竟为何”的问题。
关键词:民事主体;人类中心主义;罗马法
一、民事主体资格标准的不同学说
(一)传统民法理论的规定
1.罗马法
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社会发展水平低下,作为调整群体生活的法律需要满足保证生存和设立防御这两个基本要求,为了实现这两个目标,罗马法自然而然地对自我和他人作出区分,而罗马法用身份构建人格的做法,也为后世所效仿。但罗马法时期并未产生权利的概念,对于法律资格的赋予也是挑选性的,奴隶和女人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主义制度也具有明显父系氏族的倾向。直到罗马社会后期才出现了奴隶解放制度,原本非人的奴隶和妇女的地位才逐渐得到重视。
2.法国民法典
西方资本主义的兴起也带动了人权思想和平等主义的发展,《法国民法典》中确认了奴隶和女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民事主体已经被扩大到全体法国人,但法律上也依然只有自然人才能够成为法律主体。
3.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已经处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成熟期,生产关系的复杂化以及个人从事交易降低风险的需要促使了法人制度的诞生。《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社会团体,也可以赋予其主体地位,这一做法,突破了自然人垄断民事主体地位的传统。
(二)我国当前民事主体资格的学说
1.独立意志说
独立意志说来自于康德的意志自由理论,认为民事主体资格应当以具备独立意志为前提。自由意志决定了人具有人格,不受他人控制,人人平等。但这并不代表只有自然人才能够成为民事主体,法人和社会组织虽然不是独立的个体,不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独立意志,但是归根结底,其行为依然是由人的自由意志指导的,只不过它的“独立意志”是自然人的意志通过一定程序结合后的产物,因此,它也可以成为法律主体。
2.主体功能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主体资格的赋予不是制定某种标准后对于是否符合标准的判断,而是出于社会对某一群体利益保护的考虑。比如,法人制度的产生,是由于个人从事交易风险过高,会减损交易和生产效率,为了保障交易的风险互担和有效进行,法律就赋予了法人以主体资格,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这一群体的相关权利。由于社会发展不断变化,主体制度保护的对象也不尽相同,主体制度是开放、变化的,从法人制度开始,日后出于对人工智能或者动植物保护的需要,它们也未尝不可纳入民事主体的集合中。
3.区分说
该说认为人格不是判断民事主体的标准,这只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对于非自然人,应当考虑其是否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具有独立名称并以此名义进行民事交往;(2)具有独立意志;(3)具有独立财产;(4)能够以独立财产承担对外责任。但是我们也很容易发现,精神病人、胎儿并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是他们依然是民事主体,可见,这样的标准并不能囊括所有情形,且严重限制了主体制度的发展。
二、非自然人、法人的民事主体的历史发展
考察法律人格的历史,我们发现,从古罗马到现在,法律人格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享有法律权利的事物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断地发展变化。公元13世纪,教皇英诺森4世创立了虚拟人格理论,赋予修道院以法律主体资格;17世纪,英国提出了动物保护法案,禁止以不道德的手段吃肉;20世纪《德国民法典》修订时,将动物不再认定为物,由特别法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在印度,法院就赋予印度教神像法律人格,认为它们有财产权,并有纳税义务;在新西兰,有一条名叫璜加雷的河流在2017年3月也被赋予了法律人格,因为当地的毛利部落认为这条河是他们的祖先。
近现代以来,普通法国家的诉讼实践更是促进了非自然人、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扩大。美国一名老奶奶死后尸体被生前饲养的猫吃掉,法院判决猫死刑;美国一户人家的狗因经常欺负邻居家的狗而被告上法庭,被判决无罪。除了动物以为,美国有学者还提出了树林应当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认为森林、河流等自然生命体也应当有保护自我权利的诉讼资格,这样还可以便于公民对相关环境保护问题提起诉讼。2018年,欧盟甚至提出要正式起草人工智能法案,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用来规范人工智能的使用和管理。
非自然人、法人的民事主体的历史发展表明了能否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并不取决于事物本身是否具有自然人的性质,而是取决于立法者的意志。这种意志或是基于某种道德考量,或是反映某种社会需求,或是出于法律上的便利。正如龙卫球教授所言,历史上的法律总是基于立法者的政策立场推行某种主体观。在某个时代法律奉行的主体结构在另一个时代却会被认为是一种不明智的主体结构。
这样的说法从主体一次的词源上也能找到论据。在古希腊语中,主体意思等同于根据,是指现实存在的东西,和人并无关联,更不代表是人的专属。因此,主体的范围其实完全由某个社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自行设定。
三、当今主体制度的核心——人类中心主义
尼采说,上帝死了。这句话标志着人类理性主义的光辉已经代替了原先神学统治的思想,人类在地球上的主宰地位最终被确认下来。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冲突是导致许多非自然人、法人之物,比如动物、植物、人工智能、山川河流等尚不能够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本原因。康德说,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是为人而存在的,人是宇宙万物的主宰,不能把人以外的物当做目的。直到现今人类中心主义也依然认为世界上人是唯一具有独立自由意志的生物,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笼罩之下,主体制度永远只可能承认以人为核心的自然人或组织的法律主體地位,而不会去承认作为客体的自然植物的合法权利和主体地位。
康德和尼采的观点突破了以往学说的限制,但随着社会和人类观念的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未来,以自然为核心的自然中心主义甚至是以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为中心的技术中心主义都有可能会代替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美国有学者曾提出生命主体的概念,他认为生命主体不仅包括人类,也包括非人,只要是能够感觉到幸福的个体,这样感觉幸福的权利都应当受到保護。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短时间内以人权为核心的法律主体制度依然不会改变其宗旨,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型主体暂且不会纳入到主体制度当中。
四、对人类中心主义标准的质疑与意见
站在人类中心主义的角度之下,我们不禁会问:人真的是万物之灵吗?人究竟是不是宇宙的终极目的?是不是只有人才会有自由意识?答案在将来或许是否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从人类的角度出发去考虑主体设置的思路是错误的,只是它具有局限性,它可以解释人工智能在法律主体中不具有适格性,但却将原本可以纳入主体制度中的动植物完全排除在外。
对于当前争议的法律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既有的自然物和现象,比如森林、动植物,一类是即将出现的科技产物,比如超人工智能。判断这两者是否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主体所采取的标准并不相同。
对于前者,采取区别说更为合适。纵观法律主体地位发展历史,对于自然资源和动植物的保护立法,往往是出于统治者某项政策追求和目的,可能是出于环境保护和动物保护主义的要求。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判断动植物应否成为法律主体的标准就在于当下社会对于其主体化的需求是否强烈,赋予主体地位是否能够解决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
对于后者,我们应当发挥人类中心主义的积极效用,注重人的核心价值。因为一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可以极大地促进行业发展,比如将人工智能赋予法律主体地位,参照法人制度设立基金,就可以有效避免人工智能参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风险,从而提升生产者和制造者的积极性。但人工智能如果过度发展无疑会威胁到人类的统治地位,因此在科技领域,设立新主体应当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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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敏.试论动物的民事主体资格[J].法制与社会,2007(09):815.
作者简介:朱秋泓(1998-),女,汉族,安徽合肥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