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外环境尽职调查发展的研究
2019-09-10章程
章程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速,兼并收购等交易活动也越发频繁。作为与此类交易活动相关联的常规程序之一,环境尽职调查也扮演了越来越重的角色。环境尽职调查的概念是由国外引入的,其技术规范和标准在国外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而国内也已经建立健全了一套完整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并积累了大量的科研和实践经验。本文梳理了环境尽职调查相关标准研究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并对环境尽职调查的概念内涵和发展演变做了总结性的研究。
关键词:环境尽职调查;场地环境评估;环境合规性审核
1 环境尽职调查简介
“Due Diligence”(尽职调查),源自“Investigation Carried Out With Due Diligence”一语,即“以应有的审慎进行调查”,后被缩略为“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并最终缩略为“Due Diligence”。
“Due Diligence”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1933年的美国《证券法》(Securities Act)中有关股票经纪人免责辩护的章节。随后,在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中,“Due Diligence Porcess”(尽职调查程序)成为证券发行中的标准程序之一。随着时间的推移,尽职调查也逐渐成为与收并购等交易活动关联的常规程序,且通常包括财务、税务、法务、环境等多方面的专项尽职调查。
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中国加入WTO后,大量外资公司涌入中国,开始收并购中国工厂或者在中国投资建厂,尽职调查以及环境尽职调查的概念和模式也随之引入中国。近些年来,我国企业也逐渐意识到环境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如被收購工厂土地是否被污染、污染程度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收购方的收购价格。早期的环境尽职调查大部分是受外资公司的委托对中国的一些被收购的标地进行尽职调查,近年来则渐渐被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内的单位广泛接受,在国内业务活动和海外收并购中扮演了越来越重的角色。
环境尽职调查的概念是由国外引入的,其技术规范和标准在国外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而国内也已经建立健全了一套完整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并积累了大量的科研和实践经验。本文梳理了环境尽职调查相关标准研究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并对环境尽职调查的概念内涵和发展演变做了总结性的研究。
2 国外相关标准研究的发展现状
2.1 ASTM标准对环境尽职调查的推动
环境尽职调查的演变发展与美国场地环境评估(Environmental Site Assessment,ESA)的推行密切相关。1978年爆发的美国拉夫运河污染事件,促使了《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在1980年的颁布,并触发了企业对场地污染责任的关注与防范。与之配套,美国材料和实验学会(ASTM)制定了大量环境场地评估的方法、技术标准和指南,以规范场地环境调查和污染责任判定,成为众多美国企业规避土地交易中可能引发的污染责任风险的重要手段。
ASTM技术标准将场地环境评估分成一期和二期两个阶段。一期评估主要通过现场实地踏勘、与客户和相关方进行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记录和现场环境资料来识别场地是否存在潜在的污染问题。二期主要是针对一期识别出的潜在污染问题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实地勘探采样与分析评估,其评估结果用于建立收购前的场地环境基线条件、确定潜在的污染风险、界定相关的责任与义务、评判投资的风险与对策。交易过程中主要是通过一期和二期场地环境评估识别出污染状况及关联的环境责任与风险,以作为谈判和决策的依据。
在《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的驱动下,ASTM场地环境评估标准得以广泛应用和不断完善,为此类环境调查与评估建立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方法学。与此同时,ASTM场地环境评估标准中对尽职调查进行了定义,即“通常与商业地产交易相关联的,调查商业地产的环境特征或其他状况的程序,且其调查内容和程度对于不同的地产和差异化的目的而有所不同”,将环境尽职调查的概念引入到地产交易中,为之后环境尽职调查的进化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环境法规的逐步完善与严格,众多美国企业发现单纯地评估土地污染问题远不能满足企业在交易阶段规避环境风险的目的。因此,众多企业自发地在场地环境评估基础上,将评估的范围扩展至日常的环境管理、环境许可、水气声渣等方面的合规性审核,按类似原则进行合规问题相关的环境责任与风险评估。环境尽职调查现已成为企业规避并购、投资等交易活动中环境责任风险的重要手段。
在评估范围扩大的同时,为了适应新的评估需求,像国际标准组织(ISO)这样的国际机构也特地制定了《环境管理 - 现场和组织的环境评价》(ISO140015:2001),并明确该标准适用于收并购交易活动中的尽职调查。ASTM场地环境评估技术标准主要从场地污染调查方面进行了规范,而ISO140015环境评价标准主要从环境合规审核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组织策划、各方职责、审核开展、问题识别、结果评估等流程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环境尽职调查的技术方法。
2.2 环境尽职调查在金融行业的应用
当工业界进行环境管理方面的变革时,金融领域也面临同样的挑战。很多国际性的金融公司由于早期资助或贷款的一些项目发生了重大的环境与社会问题,遭受了强烈的媒体、非政府组织和民众抨击,使其声誉受到了非常负面的影响。世界银行以及其旗下的国际金融公司,由于其发展银行的特性,首当其冲在其内部推行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对其贷款或投资的项目进行严格的环境与社会风险审查。银行在贷款给企业前,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环境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提出相应的环境整改计划。
国际金融公司以发达国家环境、健康和安全(EHS)管理的法规要求和各行业内良好的管理实践为蓝本,专门制定了银行内部的环境与社会绩效标准和EHS指南,作为银行在信贷/投资审查中的考核依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政策规定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组成部分:①审查与经营活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和影响有关的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记录和文件;②进行现场检查,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客户的员工和相关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访谈;③根据绩效标准的要求以及EHS指南和行业导则的条款,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参照国际上认可的其它做法,分析该经营活动的环境和社会绩效;④发现任何差距,并在客户现有管理惯例所确定的措施和行动之上,提出补充措施和行动。为了确保经营活动能够达到绩效标准的要求,国际金融公司规定这些补充措施和行动是国际金融公司投资的必要条件。
2003年10月十家国际性商业银行成立联盟,在国际金融公司的绩效标准基础上推出一个项目贷款的环境社会风险管理标准,即赤道原则。赤道原则规定当项目提呈进行融资时,其成员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分类操作流程,对项目进行分类,并对可能对环境和社会造成重大或一定不利影响的项目开展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评估。
由于赤道原则的推行,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与社会绩效标准和EHS导则在业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作为最具公信力的环境与社会国际标准之一,它既有普遍的适用性,又结合了部分的行业特点,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很多国际公司内部的EHS导则都从某种程度上借鉴了国际金融公司的标准或与其有异曲同工的特点。对于很多行业领先的跨国公司,当他们对于海外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时,除了参考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还会参考绩效标准或相近的公司内部标准进行评估,以确保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能比较统一地控制可能由环境与社会问题引发的商业与声誉风险。
3 国内相关标准研究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环境尽职调查的相关标准或技术导则。因此,国内相关标准研究将从“环境合规性审核”、“场地环境调查”和“环境尽职调查在企业上市中的应用”这三个方面着手。
3.1 “环境合规性审核”相关调研
环境合规性审核作为环境尽职调查的两大核心要素之一(另一要素是“场地环境调查”,见下文介绍),通常包括“综合环境管理”和“专项环境管理”两部分的内容,其中,综合环境管理通常包括“环境许可与规划限制,环境制度与环境台账,环境记录(环境信用、处罚、投诉、诉讼、事件/事故等),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准备”等内容,而专项环境管理通常包括但不限于“雨水和废水管理、废气管理、环境噪声管理、固体废物管理、化学品环境管理、有害物质管理、生态保护”等内容。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环境合规性审核”的技术导则或标准,但对于上述两部分的细分内容,几乎都已有了对应的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在不断完善中。国内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是环境合规性审核工作的评估依据,但对于审核工作的方法学未做规定。通常,环境合规性审核专业人员不但会参考国内的还会参考《环境管理现场和组织的环境评价》(GBT24015-2003)和ISO14015-2001等国内外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并应用于环境合规性审核工作。
3.2 “场地环境调查”相关调研
场地环境调查作为环境尽职调查的两大核心要素之一(另一要素是“环境合规性审核”,见上文介绍),在判断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方面,具有专门的指导作用。
中国的土壤地下水场地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肇始于台湾地区2002年公布施行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2011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的《受污染土地勘察及整治指引》。大陆地区改革开放以来,来华投资的企业大多都采用美国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对其购入的企业或土地进行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价,以识别场地环境状况,规避污染责任。国家环保部2014年颁布了“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土壤环境污染的管理内容。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成为土壤污染防治的行动纲领,之后的一年时间内,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在2018年8月,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并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方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的颁布实施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土壤环境的关注度;2007年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T350-2007),拉开了根据用地性质采用不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的序幕;2008年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2008〕39号),正式开启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时代。2006年起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修订工作和新时期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工作,2018年正式发布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在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方面,《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以地下水形成背景为基础,适应了当时的评价需要;2017年发布的修订版标准结合国土资源部近20年地下水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国际最新研究成果进行了修订,指标由GB/T14848-1993的39项增加至93项(增加54项);调整了20项指标分类限值,直接采用了19项指标分类限值;减少了综合评价规定,使标准具有更广泛的应用性。
3.3 “环境尽職调查在企业上市中的应用”相关调研
环境尽职调查在企业上市过程和上市后的运营中,通过与“上市成功”或“保持上市身份”这一有力的财务激励的捆绑,对企业的环境合规性和环境风险管控具有重要的意义。
环境尽职调查在我国企业上市中的应用始于2003年6月,当时的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针对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包括再融资),提出了核查内容和要求。2014年10月,随着我国政府简政放权、职能转变的推进,环保部发文《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转为由环保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按《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定期发布企业环境报告书,并参照国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要求,加大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没有政府行政审批的背书,意味着企业承担更大的环境责任和风险,同时推动了企业和投资人在上市及融资过程中、以及日常运营中开展环境尽职调查的需求。
4 总结
传统意义上的场地环境调查是采用ASTM的标准,对场地进行现状评估,用于了解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状况。环境尽职调查的适用范围则与传统场地环境调查不尽相同,主要是为收并购等交易过程服务,其范围一般包括场地环境调查,同时加上环境合规性审核,尤其关注发现的问题是否能对交易结构产生影响。
目前,环境尽职调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在国外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虽然我国也已经建立健全了一套完整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但是还没有专门针对环境尽职调查的相关标准或技术导则。环境尽职调查在国内尚不普遍,粗略估计,超过80%的环境尽职调查集中在外资公司业务活动中,其余主要是国内公司在收购国外公司资产时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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