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的研究现状与展望研究
2019-09-10房守建
房守建
摘要: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学龄前残疾儿童作为社会群体成员之一,受到了我国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能够有效的改善学龄前残疾儿童的能力,对于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与作用。本文笔者主要对目前我国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希望能為我国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关键词:学龄;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现状;展望
学龄前残疾儿童是社会残疾人群体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无论是在语言能力与认知能力方面,还是在社会能力与生理能力方面都有着一定的障碍,学龄前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是相当重要的阶段,不仅能够减少他们对社会的依赖程度,而且还能够降低他们各方面能力的障碍程度,有效的缓解家庭的压力。运动康复是最为常见的康复方式之一,不仅能够促进残疾儿童身心健康的发展,而且还能够改善残疾儿童的动作缺陷。但现阶段,我国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还存在着部分的问题与不足,我们必须要从“全人发展”的角度出发,根据我国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实际情况,构建出一整套操作性强、科学性强、符合我国学龄前残疾儿童的运动康复课程,才能够帮助学龄前残疾儿童重拾信心,早日融入社会。
一、我国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的现状
(一)缺乏丰富的康复手段,评价方式较为狭隘
现阶段,我国学术界经常会将“运动治疗”与“体育康复”两者之间的概念混淆,其实在运用体育运动手段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时,这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运动治疗指的是根据残疾儿童的伤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体育运动,从而实现预防、治疗、康复伤病的目的;体育康复指的是利用各种体育手段,最大限度地帮助残疾儿童重建和恢复各项已经丧失的功能。虽然这两者之间的概念有着一定的区别,但是两者帮助残疾儿童恢复或者改善障碍部位的机能,都是利用运动的手段,以至于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的效果并不理想。残疾儿童不仅需要得到身体上的治疗与康复,而且还需要得到精神上的支持,才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从而得到全面的发展。但这种单一的康复手段仅能让残疾儿童的身体得到改善,而忽视了他们的精神需求。同时,我国对运动康复效果的评价方式较为狭隘,主要体现在动作量方面,完全依靠评价者的主观判断,而忽视了残疾儿童的社会交往能力与健康体适能,大大降低了运动康复的效果。
(二)缺乏横向协作,早期运动干预体系不健全
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学龄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越来越重视,加强了对其抢救性康复的重视度。但目前,我国缺乏健全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体系,各机构与各级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缺乏统筹性。学龄前残疾儿童的运动康复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内容也较为复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仅涉及了残联、卫生、社保部门,而且还涉及了教育、计生、民政等部门,各部门之间缺乏横向协作,缺少有效的衔接,导致学龄前残疾儿童早发现、早康复训练的工作目标无法实现,以至于部分残疾儿童错过了早期干预的黄金时期。同时,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的内容缺乏纵向联系,无法根据残疾儿童自身障碍程度的实际情况为其制定最佳的运动干预,以至于降低了学龄前残疾儿童认知交往能力、基本动作训练、身体姿势矫正等方面能力培养的效果。
(三)缺乏规范的法律法规,运动康复服务制度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缺乏整体性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以至于残疾儿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高,缺乏规范性最为显著的主要体现在学龄前残疾儿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方面,以至于残疾儿童康复权益保障的效果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目前,由于学龄前残疾儿童所涉及的教育内容较为广泛,在我国现有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体系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注重于操作层面与制度保障,而忽视了康复权益保障。虽然我国政府对于残疾儿童家庭康复救助给予了一定的生活保障费用,但是无法彻底解决家庭问题。同时,缺乏健全的残疾儿童康复保障制度,受到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尚未制定健全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保障法律文件,在部分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与医疗保险当中,与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相关的内容比例偏低,导致我国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服务的可操作性、明确性、稳定性、持续性等不高,以至于绝大多数的残疾儿童错过了康复的黄金时期,不仅加重了家庭与社会的经济负担,而且还加重了家庭与儿童的精神负担。
二、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的发展特征
(一)丰富康复手段,全面评价方式
运动治疗技术是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渐地被运用到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当中,通过一定的手段与方式来实现运动康复的任务或者目的。目前,我国也在不断的学习世界上先进的运动康复治疗技术,运动康复的手段与模式也在不断的创新与丰富,不仅能够让学龄前残疾儿童建立良好的规律运动习惯,而且还能够让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从原始的个人康复向着集体康复方向发展。同时,全面评价方式能够促进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全面发展,根据康复的过程对其进行客观、价值的判断:1.动作发展评价。动作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某种行为是通过成熟的程序以及练习发展而成的;2.健康体适能评价。提高健康体适能不仅能够帮助学龄前残疾儿童早日融入生活环境,而且还能够提高残疾儿童的自信心,让其变得更加地活跃与主动;3.社交能力评价。对于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效果的评价不应只体现在动作发展以及体适能等方面上,还应提高对残疾儿童社会交往能力的测验,比如,协助他们、问候他人、应对冲突等社会交往行为。
(二)构建运动康复合作机制,健全早期运动干预体系
现阶段,针对于我国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碎片化的现状,应积极构建运动康复合作机制,在纵向维度方面应进行多元化合作,各级学校应正视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的意义,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情况,建立不同年龄段的运动康复训练;在横向维度方面将资源进行融合,各教育机构以及康复机构将自身的资源进行融合,制定完善、协调的运动康复体系。同时,健全早期运动干预体系,让学龄前残疾儿童能够增强自身体质,改善自身身体动作,帮助学龄前残疾儿童重拾信心,正确的认知身体运动。健全的早期运动干预体系不仅能够增强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团队意识,而且还能够提高其与人的交流能力,养成遵守集体规则的良好习惯。
(三)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运动康复服务制度
法律法规能够起到规范的作用,为人们提供完善的保障。学龄前残疾儿童作为现代化社会中的特殊群体,更加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在西方部分发达国家,对于残疾人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相当重视的,并且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残疾人的需求而不断的修正与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希望为各级的残疾儿童提供全面的保障。现阶段,不仅西方部分发达国家注重利用法律法规来保障残疾儿童康复的权益,我国也提高了对残疾儿童康复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视度,不断地在完善残疾儿童法律保障体系,避免残疾儿童受到歧视,保障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够受到运动康复服务,学校有责任与义务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课程,最大限度的改善残疾儿童的动作与身体机能,帮助他们早日融入社会。
三、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的展望
(一)加强课程建设
现阶段,康复的内涵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全面的深化,逐渐的渗透到职业康复、社会康复、运动康复以及教育康复等各个康复工作当中,政策导向的效果正在不断的提高,康复模式也正向着多元发展,中西结合的康复手段有效的提高了运动康复的整体效果。课程隐含着意识形态与价值取向,在各学科跨界融合的“大康复”背景下,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应以“全人发展”为主题,深入剖析康复课程的概念、原则、理论、评价、内容、依据、实施、目标等,才能够帮助与指导各家庭、康复中心以及特殊幼儿园实践操作科学化。
(二)建设适应体育学科
目前,我国体育学科在运动康复过程中的地位较为薄弱,缺乏专业的体育适应人才,严重的影响了运动康复的整体效果。因此,应提高对适应体育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不断的吸纳高质量的残疾人体育专业教师,根据各个年龄段残疾儿童的心理发展特点、认知能力、体适能、动作能力等实际情况,设计有针对性的康复实践运动,从而扩大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受益面。
(三)运动康复平台信息化
家庭是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龄前残疾儿童有着重要的意义。家庭是残疾儿童所接触到的第一所“学校”,家长则是他们的第一任“教师”,家庭的配合程度与参与程度直接影响到学龄前残疾儿童人格完善、认知发展、生理发育等。家庭是学龄前残疾儿童最为基础的生活环境,残疾儿童的各项增能运动康复都离不开家长的配合,家长康复课程的相关知识以及参与的积极性对残疾儿童的发展有着全面促进的作用。现如今是高科技发展的网络时代,运动康复平台也应向着信息化发展,利用网络技术构建现代化、数字化的康复信息平台,不仅能够强化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而且还能够实现有效的统筹管理,学校可以及时与家长进行交流,将相关的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课程知识上传到平台上,还可以将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实践的一些视频或者照片进行分享,不仅能够丰富家长的知识,而且还能够让家长掌握孩子的变化。
四、总结
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是集政治信仰、民族精神、人文精神、物力以及人力等社会发展因素于一体的时代产物,运动康复不僅能够改善学龄前残疾儿童的肢体功能,而且还能够补偿其心理功能。学龄前残疾儿童运动康复应构建运动康复合作机制,健全早期运动干预体系,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运动康复服务制度,丰富康复手段,全面评价方式,从而促进学龄前残疾儿童身心全面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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