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富勒新自然法学合理性的评析
2019-09-10陈燕王梦姣
陈燕 王梦姣
摘要:美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民权运动和反越战运动,促进了新自然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本文首先明确富勒提出的新自然法的概念及笔者对该学说中法律与道德的理解,进一步分析其他主要学说所主张的法是什么及法律与道德关系,从实际生活出发,将新自然法学与各学说进行比较,并着重从多个角度分析新自然法学中主张法律需引入道德的合理性及其他学说存在的缺陷。
关键词:新自然法学;合理性;道德
一、新自然法学思想的内涵
(一)概念
富勒给法下了一个定义:“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他把法律当作一种活动,并将法律制度看作是一种持续的、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在富勒看来,当仅从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理解法律时,不一定能够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目的,故需要结合法律本身的目的来理解法律的意思。
(二)对法律与道德的定义
富勒从两个方面来分析法律,即代表法的内在道德的“程序自然法”和代表法的外在道德的“实体自然法”。在法的内在道德上,富勒通过八个要素即法治原则说明了人们对法律有道德上的要求,即一个法律之所以称之为法律,必须满足最基本的要求,这样法才具有正当性。故这是有关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式的内容。而法的外在道德是指法的实体目标,不同文化环境、社会发展背景之下,实体目标可能会不同,但只有存在合理的实体目标时,这个法律才能为人们所遵守而确实存在。
对道德进行划分时,富勒认为,一种是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的行为最基本的要求,是人在这个社会生活进行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而另一种是愿望的道德,是人们对于过一种理想生活的努力,反映人类的愿望。如果没能表现出这种道德,不会遭受谴责。如:省下钱资助贫困学生。而且,这种愿望道德是多元的,与广泛的社会目的相关。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实现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它表达的方式通常是“你不得……”,有时也可能是“你应当……”。通常,人们会因为未能遵从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而受到责备,但未实现更高价值的愿望道德时,往往并不会受到责备。
从这个角度看,法律的适用不仅仅是依赖于强制力,还依赖于人们内心的自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下的人们遵守法律,并不是因为害怕受到惩罚,而是其内心由内而外表现在行动上的服从于法律制度及其体现的价值。若仅靠强制力迫使人们遵守法律,则这样的法律并不能够长期稳定的存在下去,也即不能满足法律的形式要求,不能称为法律。
二、其他法律思想
1.分析法学。奥斯丁认为,每一种法律或规则就是一个命令,并且主张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当严格地限定于实体法的范圍内。而该实在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制度,即是由一个主权者个人或集体,对独立政治社会的一个成员或若干成员,直接或间接地设立的。道德与法律是严格区分开的,道德仅仅由观念建立或实施,并非是由政治上的优势者而建立的,其可能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建立的规则或者是任何阶层或任何人类社会的一般观念;法学这一学科与实际中的法律关系密切,但这与法是否符合道德则没有必然联系。法律一经制定颁布,就成为确定的制度,不会因为道德的考量而改变。其仅注重法律的来源,认为但凡是经过法定程序颁布的法律,即便规定的内容并不公正,仍然可视为法律。
2.新分析法学。在哈特看来,法律是一种规则,其包含了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是规定人的义务,而第二类规则主要涉及人的权利,引起人的义务或责任的产生或变更。对于第一项规则的缺陷,可以采用第二种规则予以补救。对于法律与道德,其义务内容具有部分的重合,但法律规则处于较低的地位;且法律能够通过某种有意识的活动建立而道德却不行;法律存在严格责任,往往会采取特定法律措施惩罚违法者,但道德却不具有强制性,其主要受到人道德内心的谴责。虽然其主张道德会对法律产生影响或者是用以解释法律,但按照简单的实证主义原理,道德上邪恶的法律仍然是法律。
3.社会法学派。耶林认为法律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主要强调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或者效果以及各种因素对法的影响,其次,他认为法学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在这种学派下,以社会利益为法律的目的,主张法律是人类有意识地创造的以达到一定目的即社会利益的手段。
三、新自然法学思想的合理性
1.法律的效力源于内容的合理性。在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之下,法律的秩序主要是依赖于其本身就是命令;笔者认为:若仅以命令来定义法律,太过狭隘,如果不能够被人们自愿遵守,那么这种强制性及命令仅仅是一种暂时的命令,暂时被统治者们单方认为是法律而已,大多数人总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推翻该命令。故只有当法律本身所规定的内容是良法时,其才能够被普通公民所接受并自觉遵守。从相反的角度说,人们之所以愿意遵守法律,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个法律是公正的、适宜的,这也有助于促进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能够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思考问题。正如之前的法西斯时期制定的法律,虽然其规定的形式、名称上被认为是法律,但实质上是一部内容明显侵犯人们权益且不愿意被人们遵守的命令,统治者及其命令最终均被推翻。
2.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如第一点所提到法律内容的合理性,法律之所以被人们所尊敬,是因为其内容包含了人们所认同的价值。如物权法定原则体现了每个人都应当得到自己应得到的东西,不应该抢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隐私权的保护即表明了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生活圈、活动圈,不希望被别人干扰的同时也不应干扰别人等。故法律内容自身就体现了道德性,试想一下,若法律本身不具有道德性,则其正当性该如何判断。而且,不同时期,因为社会习惯、人们思维观念的不同,道德具有不同内容的同时,法律也具有不同的含义。如中国古代女子的婚嫁年龄,法律规定满十五即可,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经济的繁荣,人们的道德观念发生了改变,现在的法定婚龄与古代相差甚远。
3.道德的存在能够让法官理解法律背后的真正目的并考量实际情况以作出合理判决。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法官通常也会求助于道德规范以解释和适用法律。从社会观念的角度看,道德也是影响法律观念的一个因素;如著名的“二奶案”,法官从法律中体现道德的原则与精神,表明包二奶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既是在法律所追求的精神工作出判决,又根据人们的道德标准否定了该不道德的行为,有助于给人们树立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若将法律与道德完全分离,不仅仅不利于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具体目的,也不利于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裁判,更会在普通民众与法律之间树立隔阂。
4.法律本身含有道德对法律本身的稳定存在起到了促进作用。法律本身所追求的价值即所体现的道德只有是为人们愿意遵守的,才能够普遍存在且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
5.程序自然法所要求的八项原则所体现的内容主要是法律对于普通大众具有普遍性、稳定性,能够为社会大众遵守,且要求国家机关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即普通大众与国家机关在遵守法律这一方面具有平等性,从而保障每个人平等地享有了解和适用法律的机会。
与实证法相比,笔者认为,奥斯丁仅从形式上定义法律,却未从实质内容上认清法律的本质。事实上,基本所有法律所体现的价值中都包含了道德的内容,即来源于道德,若非依赖民众在尚未出现制定的法律之前的实际生活中所形成的传统、习惯、观念等,法律中根本不可能出现其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物权专属性等内容,权力者们主要还是通过考量生活实际来制定的法律,从相反角度考虑,若立法者根本未考虑任何道德因素而仅从利益角度立法,该法律无人遵守,根本不可能长期稳定的存在,而法律本身是命令,故前后存在矛盾。
新分析法学的主张下,法律与道德存在联系,但并非必然的联系。笔者认为不然,在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中,虽然不是每一部法律或者是法律的每一个条文都与道德相关联,但必然有一些法条是道德所延伸且其内容包含了道德所提倡的价值,如公序良俗、公平、平等等,而部分法条虽然没有体现道德,但其能体现某种道德价值或追求。故实质上,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的联系。
与社会法学相比,笔者认为后者的价值明显过于狭隘,在某些法律领域,确实需要充分考量社会因素,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去保护社会,但并非所有法律都应当以社会利益为重,如主张私法自治、权利平等的民法应主要是以个人权利为重点,而不能过分的强调社会利益一定大于个人利益。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所体现的道德观念实际是以个人利益为重。
综合来看,新自然法学不仅仅以明确的原则从形式上规定法律,还在实质上主张法律的外在道德,从两个方面分别说明了法律是什么及法律追求什么,较其他学说而言更能够体现法律的性质,更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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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燕(1998-),女,汉族,安徽滁州人,2016级本科生,法学专业;王梦姣(1997-),女,汉族,安徽宿州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