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的改进策略
2019-09-10丘展斌
丘展斌
摘 要:森林在水土保持、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森林的管理与维护一直是我国林业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森林采伐管理也提出了新要求。主要从采伐分类管理、采伐限额、采伐限制、采伐项目审批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进而带动森林采伐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我国林业建设的良性与稳定。
关键词:森林采伐;管理思路;改进措施
文章编号: 1005-2690(2019)01-0004-02 中图分类号: S757 文献标志码: A
1 我国森林采伐管理改进的成效
当前,我国十分重视林业的管理和森林的维护,不断出台森林采伐管理的相关政策与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必须积极完善我国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进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确保林业经济收益的同时,实现森林生态维护功能的发挥,走可持续发展之路。随着《关于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通知》的颁布,各单位基于采伐管理改革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要求,充分解放思想,将采伐管理改革落到实处,特别是采伐分类管理和采伐限额等方面[1]。但是随着森林经营管理的市场化,关于公益林抚育和商品林采伐的探讨也更为深入,主要集中在差别化采伐管理、精细化作业推进、森林抚育及采伐矛盾的解决等方面。
2 我国森林采伐管理既存问题
2.1 分区分类管理既存问题
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工作起步晚、发展慢,长期以粗放管理为主,执行分类经营时不可避免地存在分区不当、分区不细等问题,公益林被错误地划分为商品林,商品林被错当作公益林抚育。分区不细的主要后果是将公益林区非重点部分和重点部分混淆,以至于后期争取国家的公益林补助金时,人为地将非重点区域的森林划入公益林的范畴。粗放管理使得我国森林采伐管理较为混乱,加上管理措施的滞后,引发采伐管理限额等一系列矛盾,使得具备采伐条件的森林在保护范围内,而不具备采伐条件的森林却被肆意采伐。
2.2 采伐限额调控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区域性林业政策的差异化影响、木材市场行情的波动以及极端恶劣天气的影响等,经常出现采伐限额不够用或者采伐多而浪费的现象。多数情况下是条件较好时,经营者想获得更多的采伐限额,而条件不理想时,因希望申请少量的采伐限额而盲目地根据林木的生长量统配采伐限额,对应的是限额强行分配,不仅影响正常的林业经营,也影响林木抚育效果。
2.3 采伐限制及项目审批难度大
隨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集体林权被分散到个体林农户手中,其中林农享有林木的经营权和受益权,而国家如果基于自身角度进行采伐限额控制,往往会触发与林农户的矛盾等,使得林农户无法根据市场需求调整采伐数量,灵活选择采伐时间,无形中加大了林农户商品林经营的风险,也影响了林农户商品林承包经营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林业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当前推行的对不消耗蓄积的抚育采伐项目进行审批制度,对林分的抚育进度和质量都有不利影响,从长远看不利于林下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林木的生长。如果取消蓄积抚育采伐审批制度,那么国家少量的投资就能达到抚育的目的。林内那些影响林木生长的灌木、生长过密的被压木,可作为燃料使用,可以加工为木屑片或用以培养食用菌,为林下种植及养殖的人提供合适的平台和有效的机会,也能减少国家林木抚育的负担。建议取消不消耗蓄积的抚育采伐项目以及火灾木、病虫害木及其他非正常死亡林木采伐项目的审批[2]。
2.4 采伐管理忽视市场民众需求
我国森林采伐管理的改革多基于政府的视角,与市场经济和林业实际发展以及群众的实际诉求脱节严重。以限额采伐规定为例,其单纯反映的是森林资源保护的要求,而市场需求应占据主导地位,现在却被忽略,始终无法发挥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采伐限额的制定往往以林业主管部门为决策主导,林农户缺乏实质性的参与权,因此现有的管理机制也无法调动林权所有者的积极性。有时林农户因得不到既定的经济期望,不得不将林权低价转卖出去,造成大量的寻租现象,扰乱了林木及其产品生产销售秩序,同时引发了社会对现有森林采伐管理机制的质疑。
3 森林采伐管理的改进措施
3.1 合理划分林区,林区精细管理
森林采伐管理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将公益林和商品林区分管理,提高森林采伐管理的精细度。一般来说,要将生态区位较重要的森林区域划为重点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由国家公益林管理部门严格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而偏远地区的生态区位将一般的森林区定义为一般保护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共同管理。村镇周边的森林区划为商品林区,将管理权发放给集体或者个人,各类型区域再进行细分,确定管理重点及经营方向。鼓励集体或个人参与森林经营管理。针对权属有争议的情况,可以商议规整成片,方便统一化管理。针对擅自将公益林转变为商品林的必须严厉惩处,对于将一半用材林肆意转变为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的必须按照规定追究责任[3]。严厉打击擅自经营、擅自销售、破坏林木、违法森林采伐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森林采伐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2 科学编制限额,地区差异分配
一方面要纠正现有采伐限额不合理的现象。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的采伐限额不合理的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基于对现有森林资源和林业市场现状的综合分析,科学编制并确定采伐限制额度,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或追加采伐限额,做好国家利益和林农户利益的均衡处理。另一方面,在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中,必须基于总体控制、弹性调整、区域调配的原则进行分配,综合森林蓄积量、生长量、年度市场需求量等指标,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各地区之间要合理、均匀分配,基于各地的森林资源分布情况,执行各地差异分配原则,各地区也有权向国家林业局申请调整采伐限额。严格控制西北部山区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适当放松东南部平原丘陵区。控制珍贵树种、慢生树种、公益林采伐限额,适当放松速生树种、商品林采伐限额等。
3.3 关注林户需求,合理放权调整
国家应给予林农户及地方政府一定范围内森林采伐的调整权,允许其基于市场变化,自主采伐所经营的商品林,对无法按期得到采伐指标的林农户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林农户在享有采伐额度调整权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采伐商品林的各项规定,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正视当前因为地方集权林权改革不彻底引发的改革不到户问题,建议在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将部分山区、单独区划出,走多村联合林业经营承包及管理之路,引导村民集体参股经营,解决林权改革不到户的实际矛盾。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好森林采伐的差异化针对性管理。
3.4 公平公正科学,兼顾各方利益
在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中,必须考虑到群众利益,关注市场森林资源的现实需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采伐管理,更好地分解、下达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林业主管部门在采伐指标分配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安排资源达到更新、主伐年龄,经营者想采愿采的。对于情况特殊的,如果急于采伐但没有分配到采伐指标的,必须合理性地调剂,尽可能地满足经营者的要求。在森林采伐管理中,必须接受群众的监督,张榜公示等,让群众信服,这是森林采伐管理到位的关键点。
总之,森林采伐管理一直是林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其中涉及到多个矛盾,因此需要基于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析,解决森林采伐管理的现实问题,推动林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为林农户交上满意的答卷。
参考文献:
[ 1 ] 孟丽华.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能否起到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J].农家参谋,2018(06):109.
[ 2 ] 原庆峰.改进森林采伐管理工作探讨[J].山西林业,2017(06):18-19,48.
[ 3 ] 苏宁,李稳.完善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的探索与思考——以宣汉县为例[J].四川林勘设计,2017(04):33-35.
(收稿日期: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