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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婚置业长辈出资 事后析产依法确权

2019-09-1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1期
关键词:余某小智黄某

近年来,在离婚过程中因财产分割而引发的纠纷居高不下,尤其是房屋产权的归属更是各执一词、诉讼不断,其中一个争议就是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出了资,离婚时对其应当如何认定和分割。

尽管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不惜曲解原意或伪造证据。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常理常情,去伪存真、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我们也希望在离婚过程中,都能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坚持法治思维,公平分配财产。

儿媳闹分手 婆婆要求归还装修款

2016年10月,小果和小文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就租借了小果的母亲兰女士名下的房产作为婚房。兰女士诉称为了装修婚房,夫妻二人向她借款40万元(并出示了小果给她出具的35万元借条),小果承诺会在2018年9月1日将上述借款归还给母亲。由于儿子和儿媳未按约归还借款,兰女士将儿子、儿媳起诉至法院。

“这笔借款是捏造的。”小文在法庭上说,2018年8月20日,她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正在和小果打离婚官司,这个节骨眼上,婆婆跳出来主张借款是为了不让她在离婚官司中对装修的钱进行分割。为了装修婚房,小果出了30余万元,她自己也出了10余万元,她认为这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温州市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鉴于小果和小文目前的婚姻状况及利益冲突,小文又明确否认涉案借款真实性的情况下,小果个人单独出具的“借条”显然不足以证明二人与兰女士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就算是小果承认这笔借款的存在,也不能说明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兰女士的诉讼请求。

离婚析产 男方突拿协议

一对杭州夫妻,男人名下有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女人名下有一套300多万元的房产,双方打起了离婚官司,不仅把父母都拉进来加入“战争”,甚至还提出了亲子鉴定。这是浙江杭州某基层法院最近受理的一起离婚案。

案件中比较特别的是,两套房产均为男女双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按揭,但是男方在法庭上出具了一份特殊的协议,是男方父母与男方缔约,父母言明:我们父母帮你支付首付款及还贷,属于对你个人的赠与,其他人不得分割。

这个“其他人”显然指的就是儿媳妇,那么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决登记于原、被告名下的房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贷款视为共同支出,各分一半,并获得在此期间对应的房产增值。

儿子要离婚 父母欲索婚前出资房

2013年,名下已经有两套房子的成某和蓉某想多买一套房。不过因为当时相关政策,加上夫妻两人因年龄原因不符合房贷条件,他们心生一计:不如用儿子小智的名字去买房。

小智欣然同意。2013年5月,成某和蓉某看中一处房产,就支付了房产购买定金、首期款。在小智獲得房贷审批后,小智的父母分别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将房贷款及房产装修款给付小智,由小智向银行还贷,并支付房产一系列的装修费用。至2016年12月,小智已经全部还清房贷。

2017年的3月,小智和小姚喜结连理登记结婚。据成某和蓉某说,小智当时在没有告知他们的情况下,就在结婚登记当天,将小姚的名字加至该房产名下。婚后,成某和蓉某又以小姚的名义买了一辆汽车,车款也是由成某和蓉某支付。

不过小姚和小智结婚不足8个月,小姚便向小智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对上述房产、汽车以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成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将儿子和儿媳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归还登记到自己名下。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房屋由小智刷卡签名购买,并且借款合同上也有小智签名,成某和蓉某则作为房贷的保证人,共同签订了房贷合同。随后包括收楼签收等一系列签名确认均为小智。

法院审理认为,小智与小姚领取结婚证后,对涉案房产进行了加名登记,且小智也确认是自愿行为,应视为小智对小姚的赠与,故该房产应为两人共同所有。至于涉案车辆,法院认为,公公支付购车款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儿子及儿媳的赠与,故该车同样也属于小智夫妻的共同财产。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成某和蓉某全部诉讼请求。

父母借款给子女婚后购房怎么处理

余某、毛某是小余的父母。小余与丈夫黄某结婚后打算购房。2013年3月9日,毛某在女儿和女婿购房的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后来,毛某向黄某银行账户上转账两万元;毛某还向银行提交了贷款申请,申请书载明毛某向银行贷款60万元,并委托银行支付给黄某。该笔贷款获批后,60万元被划入黄某银行账户,后黄某将该款项用于购房,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

之后,小余、黄某曾向余某、毛某出具借款的书面协议,载明两人有钱时将及时归还两位老人70万元,后该书面协议遗失。2016年6月,在余某、毛某的要求下,小余向余某、毛某出具借条,载明“小余、黄某现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万元,用于购买某小区的商品房”。

2017年8月,小余和黄某离婚,余某向黄某、小余主张及时返还70万元的借款。黄某认为,上述款项应是余某、毛某赠与他们的购房款,自己没有还款义务。为此,余某、毛某诉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黄某、小余还款70万元。

法院一审后认为,房屋购买是小余、黄某的婚后行为,本案款项的支付应为借贷而非赠与,故判令黄某、小余偿还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万元。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并非一定是赠与

陈某、张某于2001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2002年1月,陈某向其父出具8万元借条一张,并约定借款利息为年息5%,注明该借款用于购置某小区的房产。2月,陈某向其父追加3万元房屋借款条一张。2009年,陈某、张某变卖该房产后购置新房一套,之后二人陆续向陈父借款(借条二张)共计5.45万元用于购车等。2017年4月,二人协议离婚。

2017年6月,陈父认为陈某、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接连改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而对父母不管不问,致使年逾七旬的老人至今仍住在30年前的简易房内。经协商无果,陈父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本金16.45万元及利息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对陈父出资的8万元购房款张某予以认可,其子陈某的陈述和书写的借据亦认可该款是借款而不是赠与款。其次,陈父、张某均对出资购房款11万元中的3万元主张权利,但陈父仅有陈某书写的借条,无相对应的支付凭证证明,而张某提供了出资来源证明。且该笔款项实际受益人转移至陈某的女儿。陈某与张某虽已离婚,张某仍负担其与陈某婚生女的抚养,亲情难断,债的追索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其共同的亲人。再次,陈父向陈某、张某二人出借5.45万元购车款有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据为证,借据中并无约定利息,二人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借款购车均予以认可。

鉴于以上理由,法院判决陈某、张某偿还陈父借款本金13.45万元,利息则按照本金8万元予以计算。

鏈接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家庭财产的归属以及离婚时的分割问题有着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如果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则归一方所有。如果赠与夫妻双方的,则房屋产权归双方所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辨别父母的出资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一要看出资行为是发生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二要看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本版稿件综合《法制日报》《北京青年报》《法治周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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