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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儒家思想探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

2019-09-10蔡淑燕孙桂燕马春梅隋亮

锦绣·中旬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民本思想儒家思想影响

蔡淑燕 孙桂燕 马春梅 隋亮

摘 要: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具有悠远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儒家思想更是其中绚丽的瑰宝。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自身鲜明的精神品质和制度特征,在本文中将主要基于儒家思想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探讨。

关键词:儒家思想;传统法律文化;民本思想;影响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体系、政治结构、社会性质等并没有因为朝代的变化而发生巨大的改变,反而始终稳定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这主要是因为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层次的影响,积淀为中华民族更为深刻的内核。

一、关于人性的认识

整个儒家思想的起点可以说是人性,对人性的认识和讨论同时也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不同时代的走向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论语》中“人之初,性本善”、“惟上智与下愚不移”是孔子对于人性的认识,这两句话都认定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大多数人的禀性和性情都是一样的,极恶和极愚的人是非常少见的,但是在经过后天周围环境的影响之后,人们的性情就会出现较大的差别。另一个儒学思想的代表人物孟子和孔子的主张一样,认为人们的本性是善良的,同时也不否认后天的环境对人性造成的影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孔子和孟子所处的时代是春秋战国,这时的社会正处于大变革时期,他们对人性本善的宣扬主要是为了巩固治心而治国的理论,但是这种理论的收效不显著,所以并未被统治者所尊崇,这个时期国家的统治者更加注重法。儒学思想的传播者之一董仲舒对先秦儒家的思想做出了符合当时发展的理论化和系统化的改造。在人性问题上,董仲舒结合和荀子的性本恶和孟子的性本善,认为人的本性可能是善也可能是恶,应该进行适当的教化。这种思想正是符合当时封建统治口味的,儒家的法律思想至此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其上升为封建社会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而儒家关于人性的理解也正是德和刑、认治和法治、法和礼等等一系列法律思想的基础。

二、关于德和刑、法与礼的认识

对于德和刑、法与礼的认识一直都是儒家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早在夏商西周时期就提出了道德化天命观的观念,在远古的用于祭祀的“礼”中也容纳了道德的观念,并且将这种观念融合进去了整治中,以礼的形态全面地从道德层次和意识形态两个层次建立了宗法等级制度。孔子和道德孟子对于人性本善的理论本就是对法律的轻视,孔子说:“不教而杀谓之虐。”孟子推崇“以德服人”,这都足以说明他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选择了道德。而荀子提出的人性本恶的观点是对孔子和孟子法律认知的修正,主张礼、法并重,在德和刑的关系上注重教化和惩罚同时使用。虽然荀子的这种观念是对孔孟观念的一种突破,但本质上还是没有改变儒家思想的本色,在礼和法之间更加注重礼,在德和刑同时使用的基础上主张以德为主。到了董仲舒则主张“中民之性”,用德以诱善,刑以摄恶,两者缺一不可。由此可见,被儒家思想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了一种十分强大的道德弥散性,认为在道德的要求下才存在法律,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维护道德秩序。正如翟同祖先生所说的,所谓法律的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

三、人本思想

儒家思想的最基础的精神着重于关注人们的生存意义和价值,并对怎样才能建立一个和谐的、秩序稳定、和睦美好的社会,其最终的目的在于为人们探索一种更为合理的生存方式。首先,这就对神本主义进行了否定,在这一点上孔子对于鬼神的态度是敬而远之的态度,基于上面所说的儒家所倡导的礼治、德治,孔子将其進一步总结的“仁”,仁学思想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孔子认为,一个国家的国君需要不断修炼自己的德行实现“仁”,成为君子,然后才能够“养民、教民”,这样才可以建立长久安定的统治秩序。孟子在孔子的基础上建立了提出了仁政,他很重视民心,主张:“得天下之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其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董仲舒系统论证了“三纲五常”等理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主张“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此后的儒家法律文化不断在发展并创造了一些系列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这些都将儒家思想怜悯众生的思想体现了出来。就近代这些法律来说,这些规章和制度都是十分人道的。儒家思想以仁爱的名义和人道化的方法为封建统治王权注入了政治道德化的主张,从而在民心深处进一步强化了政治控制性。

四、德治与人治

儒家的德治和礼治思想最终发展成为人治的思想。孔子认为,国家的治理关键在于人们的素质,只有具备“仁义”的国君才能够用礼治理国家,用德来处理政事,所以孔子十分重视一个国君的个人素养。孟子和孔子具有相同的观点,也主张人治,在孟子看来,一个君王想要治理天下,就要有尧、舜一样的品性,但是这的圣贤之人大概五百年才能出来一个。在儒家和法家的“人治”和“法治”的争辩当中,孔子和孟子在注重人治的同时,也承认法律的作用,也就是并没有对此持全盘否定的态度,只是在开展国家治理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治”。荀子在“隆礼重法”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治”和“法治”的统一,主张君主和各级官吏都要严格按照规章法制办事,所以可以说荀子是儒家中最重视法治的代表,同时他也十分强调“人治”,认为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人而不是法。荀子早就认识到社会是复杂多变的,法律也会出现一定的遗漏,而且不能随时应变,因此最终还是需要“贤人君子”的灵活掌握。到了董仲舒这里,他将君主进行神秘化和神圣化,将封建专制君主的“人治”推向了极致,对“君权神授”的合法性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证,建立了三纲五常,为国君的“人治理”提供了相应的理论依据。中国各个封建王朝都十分重视严法治吏,以此来进一步提高“人治”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李坤明.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J].世纪桥,2016(06):48-49.

[2]王芳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及其现代转型[D].曲阜师范大学,2012.

[3]咏康.法律文化研究的一部力作——评郝铁川新著《儒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J].法学,1994(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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