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 ”背景下博物馆非遗档案工作探讨
2019-09-10潘彬彬
潘彬彬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宝贵的记忆资源。对博物馆而言,开展非遗档案工作是充分发挥社会职能,保护、传承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博物馆的非遗档案工作呈现出和以往不同的特点,这些都对博物馆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互联网+”非遗档案博物馆
博物馆是保护、传承与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极为重要的公共文化机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开展的非遗档案工作应当更具时代特征,更加融入公众生活,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传承与传播。
一、“互联网+”时代下博物馆非遗档案工作的新特点
1.保护内容的扩展与延伸
众所周知,实物性是博物馆的基本特征之一。博物馆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开展非遗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于博物馆特别是非遗博物馆而言,其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包括非遗实物、道具、资料、项目档案、传承人档案等“显性档案”,亦包括传承人口述档案、“申遗”档案、表演艺术、传统手工技艺等“隐性档案”。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档案的保護与传承已经立法并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人们愈来愈认识到保护和传承非遗“显性档案”和“隐性档案”的重要性,因为无论是非遗“显性档案”还是“隐性档案”,其均从不同角度再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内涵和技艺过程,科学系统地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非遗博物馆工作者通过收集、整理非遗“显性档案”和“隐性档案”,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传播打下坚实基础,最终达到为社会发展服务的目的。
非遗衍生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保护、传承与传播工作的成果体现。在“互联网+”时代,非遗衍生品充分彰显了教育、保存、研究等诸多功能,因为其本身就是非遗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国家级非遗项目——“南京云锦织造技艺”为例,南京云锦博物馆的织造大师们运用独特的创意设计激活南京云锦所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设计开发的云锦服饰、屏风、挂轴、摆件、框画、围巾、钱包、领带、披肩等数十个品种的非遗衍生品对于推动南京云锦博物馆的藏品研究、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基础性业务工作大有裨益。不仅如此,云锦织造大师以及云锦博物馆文创工作者研究、制作、营销过程中与之相关联的一切资料皆可被视为云锦档案,成为“互联网+”时代博物馆开展云锦档案工作的重要对象。
2.保护载体由物质到虚化
在相当长的时期,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主要采用纸质记载、音像记录等传统方式保存非遗档案。虽然保护非遗档案的物质载体形态各异,材料也不尽相同,但物质性为本质属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非遗档案保护已经迈入数字化阶段的新时期。对于非遗博物馆而言,应尽快利用非遗实物档案的资源优势,着手进行非遗档案的数字化保护,通过多种信息平台技术和新媒体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展现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工作动态并更加高效地将相关信息传播给公众。
探索建立“非遗数字博物馆”是博物馆推动非遗保护载体由物质转为虚化的重要举措。“非遗数字博物馆”可以超出非遗保护载体的地理性和物理性限制,促进非遗档案的保护与传承从“实物导向”转变为“信息导向”,从而以非遗档案信息资源为基础向社会提供更加广泛、持续和深入的服务。当然,“非遗数字博物馆”的建立要以大容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信息库和优良的网络环境为保障。非遗档案信息的收集不能局限于本地区的非遗项目资源,应包括此类非遗在不同地区、不同传承人手中的传承状态,专家、学者对该非遗项目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设计研发的非遗文创衍生品,从而有助于实现非遗博物馆通过多元化网络建立起全新的、开放的、虚拟的、对话式的、多层次多形式的非遗档案信息服务体系。
3.保护主体从单一到多元
近年来,非遗博物馆对非遗档案的服务领域正在逐步扩大、服务内容愈加丰富,服务手段日益多样。国内一些非遗博物馆近年启动了“互联网+”“大数据”等背景下的“非遗记忆工程”“非遗数据库建设工程”,帮助公众通过高科技自觉保护和利用场馆内的非遗档案以及其他类别的非遗资源。非遗博物馆原先保护非遗档案的实施主体相对单一,即博物馆工作人员,在“互联网+”时代,可扩大至非遗传承人、观众、志愿者等各类群体。这些多元实施主体对非遗档案保护的举措多样,重点不一,但他们在非遗档案信息收集、整理以及数据库建立的过程中,在非遗信息资源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的过程中,不同的保护实施主体均能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4.传播方式由固态到活态
传统意义的“档案式保护”属于一种静态保护模式,在档案信息传播、查阅、利用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博物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档案式保护”的过程中,因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现为“活态”属性,文博工作者必然会对传统档案的保护方式进行调整,逐步改变被动的收集文献模式,由单纯的文献收藏、保存者转变为文献寻访、采集、制作的一体化角色。[1]
博物馆不仅要承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建档责任,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更需要密切联系社会各类机构、团体乃至个人,深入开展合作,让公众便捷享受非遗档案文化资源。当然,若要实现非遗档案全社会共享目标,博物馆应积极打通非遗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界限,努力做到“三个对接”,即:促使博物馆与有志于从事非遗档案保护事业的观众及志愿者的对接,博物馆与非遗项目传承人的对接,非遗项目传承人与观众及志愿者的对接。只有充实和完善非遗档案保护的社会组织架构,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博物馆才能开创新时代非遗档案保护事业的崭新局面。
二、“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博物馆非遗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
1.重视申报轻视保护
现阶段,我国非遗博物馆开展非遗档案保护工作带有一个普遍性的现象,就是比较重视非遗档案的申报而忽视了非遗档案的保护。这个现象源于非遗博物馆工作者对非遗档案的认识产生了偏差,因为非遗档案毕竟不同于官方档案,其在保存和利用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可控的因素。“申遗”档案是非遗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非遗项目等级申报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非遗博物馆作为某些非遗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非遗档案的保护容易满足或停滞于“申报”阶段,即便申报成功,后续保护工作开展得也很不到位。
2.缺乏资源共享意识
众所周知,各类非遗档案的存放之处不止于博物馆。各行业、各部门的非遗档案资源一般不对外公开,这也为博物馆全面、系统性地开展非遗档案保护工作增添了不少难度。一些博物馆在推动实现非遗档案工作高质量、高水平的目标进程中,往往缺乏非遗档案资源的共享意识,经常出现仅凭自身“单打独斗”的问题。博物馆若要实现非遗档案的“活态”传承,应树立档案资源共享意识,与拥有非遗档案资源的其他机构如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及时交流沟通。博物馆若缺乏非遗档案资源共享意识,不仅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重复浪费,亦会使非遗档案资源得不到及时更新,给研究者和非遗传承人带来很大阻碍。
3.忽视互联网文化环境
博物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档案式保护”的意义不仅仅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好地“保存”下来,更是让它们“活态”传承下去。博物馆内非遗档案的“活态”传承,离不开互联网“线上”“线下”的环境,只有将非遗档案同时置于互联网“线上”与“线下”的环境中,非遗档案才能极大地彰显社会价值。互联网“线上”环境是指网络虚拟环境,“线下”环境则是指展厅、库房等实体环境。在互联网“线下”环境中,非遗档案主要通过实体展览、宣传教育、文创产品研发等多种途径表现出来,而互联网“线上”环境,则是运用虚拟现实技术、三维图形图像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立体显示系统、特种视效技术展示非遗档案。互联网“线上”与“线下”环境互补融合,有效激活非遗档案的同时,丰富了社会公众对非遗的感官体验。
4.出现知识产权问题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分析,非遗档案既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资源,更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博物馆收集、整理、编研非遗档案时,应明确非遗档案这种特殊文化资源的所有权,在分享非遗档案资源、追求互利共赢的同时,应当牢固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非遗档案文化资源的传播途径增多,传播速度日益加快,传播主体也更加多元化,这对非遗档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博物馆档案工作人员应该审慎对待。
三、“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博物馆非遗档案工作举措
1.正视问题,构建非遗档案工作体系
文博工作者首先应树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系统档案的意识,扭转非遗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重申报而轻保护的问题。全面、系统性的非遗档案工作不仅仅是建立档案并进行申报,还包括编辑整理、教育研究、宣传推广、开发利用等一系列环节。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活态”属性的文化遗产,为延续其“生命力”,必须高度重视档案保护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博物馆非遗档案管理与利用部门可立足于非遗传承人口述档案以及代表作品,挖掘非遗档案文化内涵,开展整理、归类、研究。当然,博物馆在深入挖掘非遗档案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实用价值的同时,也要将文献化、资料化的非遗档案借助互联网信息传播工具加以传播与传承,以便于社会公众检索与阅览,最终建立系统性、关联性、目的性、动态性、有序性为一体的博物馆非遗档案工作体系。
2.丰富信息,实现非遗资源整合共享
博物馆在丰富非遗档案信息、建立数据库的基础上,应加强与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众多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合作,推动非遗档案资源的共享。近年来,南京市非遗档案保护单位强强联合,初步实现了非遗档案资源的共享,为非遗档案的后续利用奠定了坚实基础。以南京文博场馆与档案部門开展的合作为例,在非遗档案建立与保护的过程中,非遗信息采集、非遗项目研究、传承人访谈等任务由文博场馆承担,档案部门则对非遗建档、编辑、管理等领域给予技术指导。文博场馆与档案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承担保护非遗档案的使命与职责,不仅提升了非遗档案工作的专业性,又实现了非遗档案资源的整合共享。
3.强化宣传,建立“线上”“线下”联动机制
博物馆应积极推进“互联网+非遗档案”的宣传模式,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作用,搭建起拥有“一网两群两号”(“一网”指一个非遗数字网站;“两群”指一个微信非遗交流群、一个QQ群;“两号”指非遗档案公众号以及QQ群号)的非遗网络工作平台,建立“线上”“线下”联动机制,才能提升非遗档案宣传、教育与服务的工作质量,才能拉近非遗档案与公众的距离,扩大非遗档案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建立非遗网站是非遗博物馆必须开展的业务工作。非遗博物馆可以借助非遗网络“线上”力量向全社会铺开一张收集整理当地非遗档案的网;在“线下”,非遗档案工作人员认真甄别、核实,把握网站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定期上传研究成果,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微信群、QQ群等具有较强的交流沟通功能,为了发挥它们交流简捷、精准的特点,博物馆借助微信、QQ等媒体工具,“线上”“线下”信息互为补充、相互印证,激发了广大观众、非遗传承人、非遗志愿者参与非遗保护、传承与传播的内生动力,满足各类观众多元化的需求。
4.推进立法,明确权利预防侵权行为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省市地方非遗保护条例明确了非遗档案式保护的原则与指导意见,但在非遗档案所有权、使用权等具体产权关系方面,有待后续立法推进,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博物馆在运营与管理的过程中,必然会与非遗传承人为代表的非遗档案的创造者、传承者、享用者开展各类形式的合作。博物馆开展非遗档案的保护、传承、传播等双边乃至多边合作时,必须明晰非遗档案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以非遗档案所有权为例,很多由集体或个人创造的非遗资源,由于所有权关系尚未明确,传承者本身得不到应有的利益,因此国家需要加快制定法律法规,以还原非遗档案传承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利。[2]在非遗档案使用领域,博物馆可以通过文化授权的模式来实现,必要时应协助非遗传承人及时采取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等措施,有效预防网络不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国家图书馆中国记忆项目“东北抗日联军专题”资源建设成果丰硕[N].中国文化报,2016-9-20.
[2]胡郑丽.“互联网+”时代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之我见[J].文史杂志,2017(1):73.